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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大学“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及教学特点

作者:葛晓莹




  摘要:笔者在德国语言和法学研究生学习期间,调研了德国多所高校,本文以哥廷根大学为例,集中介绍了德国大学“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及教育制度、法学教育的基本结构、国家司法考试、教学组织形式、学生实习、博士生培养及教授制度等问题。
  关键词:德国大学; “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国家司法考试;教学特点
  
  德国作为现代大陆法系的一面旗帜,其孕育于德意志民族文化土壤的德国法律文化和法学体系是带有鲜明民族个性的。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崇尚思辨理性,在立法技术上坚持严密的逻辑推理和精确的法律用语,但同时造成法典晦涩难懂。K.茨威格特、H.克茨(潘汉典等译)在《比较法总论》中形容《德国民法典》:“它极端重视其规定的准确性、清晰性及完整性,但同时却要人忍受那常常令人生畏的官牍文体、复杂句子结构及古语法的迂腐拘泥,以至于法典若要避免条文互相参照适用就失去生动活跃和清楚易懂的表述”。由于其法条抽象性、概括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对法律从业者的演绎推理能力和语言能力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而这些能力的培养是德国法学教育的中心任务之一。
  德国近代法律体系是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的基础上,由胡果、萨维尼、普赫塔、温德海得等思辨法学家创造发展而成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诞生于19世纪的法治(Rechtsstaat)理论,将国家(Staat)和法(Recht)结合在一起,以表达国家应“依法而治”的意义,以法治国现已成为现代法学界的共同语言。正是出于对理论体系的强调,德国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理论界联系密切,有相当多的德国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同时也担任各级法院的法官,德国法院在判案时也会经常征求法律教学科研人员的意见。因此,德国法院判决书的一大特色就是充满了各种法学著述的引证,学术气息非常浓厚。这些都要求法律从业者有深厚的学术理论功底,以及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完美结合的能力。培养这些能力,也是德国法学教育肩负的重任。
  通过几百年的努力,德国培养出了无数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律人,其较为完善的教育模式及诸多特点,可使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得到启示。
  
  一、德国“统一化法律人”培养模式及教育制度
  
  在德国,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律顾问还是大学教授,也无论他在民法、刑法或公法哪个领域工作,每一个法律人,所受到的教育都是完整的法学教育。这种“统一化法律人”(Einheitsiuristen)培养模式,要经过大学教育、实习训练,成功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原则上可以胜任任何一种法律工作。
  近年来,这种传承已久的统一化教育模式,在德国普遍提倡的高等教育改革背景下,也成为备受争议的改革焦点之一。不少人认为,这种一味追求全面型人才的教育模式耗时过长,缺乏灵活性,已不适合现今社会对于专业型人才的需求。应该看到的是,正是得益于这种严谨、耗时长、难度大的法学教育过程,才造就了德国法律人在全世界的盛望以及德国社会健全的法治土壤。
  除了模式上的,德国法学教育的基本制度也具独特之处。德国是联邦国家,法律教育是在联邦高等学校框架法(Hochschulrahmengesetz)和德国法官法(Deutsches Richtergesetz)的指导之下,各个州自行规定的。因此,德国法律教育和考试体系并不统一。但是,所有州的法律教育基本结构大致相同,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大学教育,以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第二阶段为实习(Vorbereitungsdienst),以第二次国家考试为结束。前者以系统化的理论教育为主,后者则把学生的培养重心放在实践能力的提高上。这种先接受理论后进行实践的“两步走”教育制度,被称为“双阶式”教育框架。对此,德国有些专家曾提出质疑,并尝试把“双阶式”揉成“一段式”,即实习活动安排在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几个月课堂教学,几个月实习,但是最终未能成功。
  
  二、德国大学法学教育结构、考试及教学组织形式
  
  1.法学教育基本结构
  德国法律人才的培养,以大学教育为起点。法学学生经过五年左右的在校学习,以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为毕业标准,成功毕业后获得相当于研究生水平的学位证书(Diplom,相当于中国的硕士研究生)。在校教育又划分为:基础教育(Grundstudium)和重点教育(Hauptstudium)两个阶段。
  基础教育阶段一般为4个学期,其间学生所修课程为民法、刑法、公法方向基础必修课以及法制史等法律基础理论课,以中期考试(Zwischenpruefung)为考核。中期考试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每门讲座课(Vorlesung)结束后的笔试(Klausur);另一种则为小论文(Hausarbeit),由学生在假期之中自主完成。学生通过以上两种考试累积得到一定的学分,方可结束基础教育阶段,开始重点教育阶段的学习。
  重点教育阶段需要5个学期或更长的时间,学生一方面继续参加必修课程的学习,另一方面确定自己的重点研究方向(Schwerpunktbereich),有的放矢地参加该方向的必修及选修课。大多数学生在最后两个学期已经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开始全力备战第一次国家考试。
  
  2.法学人才培养的第一次国家考试
  德国的司法考试分为两次:第一次国家考试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它们虽被称为“国家考试”但实际是由各州组织举行,考试时间、内容以及报考要求都由各州自行规定。考试由各州司法部下属的法律考试局主持,考官多为法官或行政官员。
  第一次国家考试的条件为至少修完7个学期的大学法学专业课程,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法学专业大学教育的人,例如其他专业的学生,不能参加司法考试。第一次国家考试同时也为大学法学专业毕业考试,以前一律由各州统一举办,大学没有考核及评分权。2003年起,德国司法考试进行了部分改革,大学的法学院也将在第一次国家考试中承担一定的考试任务。现阶段的第一次国家考试由两部分组成:州举办的国家统一必修课目考核(staatliche pffichffachpmefung),占总成绩的70%;由大学组织的重点研究方向考试(universitaeren Schwerpunktbereichspruefung),占总成绩的30%。两次考试的综合成绩合格者授予学位证书。考试内容以民法、刑法、公法及诉讼法的基础知识为主,以笔试和口试的方式进行。学生原则上有两次参加考试机会,即如果首次没有通过,还有一次补考机会。
  宽进严出是整个德国高等教育的特色,法学教育尤其突出。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OECD)2008年的最新教育统计报告,德国高校的毕业率在2006年仅有21.2%,同美国的35.5%相比是相当低的。基础教育阶段的考试通过率很低,大都低于50%,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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