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7期

“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研究

作者:赵 微




  摘 要:我国高等法学院校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历经数十年的探索与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引导式”、“推理式”、“对比式”、“案例式”、“情景式”以及“模拟法庭式”等现代教学方法代替了传统“填鸭式”的教学方法。但是,上述方法基本上是在师生互动关系上做文章,鲜有人从学生掌握知识的特点和规律上总结学生的思维模式和思维脉络,笔者在二十几年的刑法教学中尝试并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概言之,即以“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训练学生从立法、理论与司法三个不同维度把握刑法的知识体系,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效率,明显地缩短了理论与实务的差距,增强了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关键词:三维立体;刑法教学;思维模式
  
  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没有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沿袭大陆法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以教师为中心的讲座式教学占据了主导地位。”拿刑法学来讲,在教学方法上难以克服单轨制思维模式的诸多弊端,虽然案例教学已不鲜见,但是课堂上仍以教师的讲解为主,并且囿于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之中,不但弱化了学生在课堂中的思维主动性,而且也忽视了学生对刑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的适时性追踪学习,其结果是,学生对刑法这门学科的把握过于生硬,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件无所适从,对于定性和量刑更是把握不准,究其缘由,主要是我们的法学教育没有从实际出发,学生没有全面掌握定罪和量刑的法律依据,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出现了“理论与实践两层皮”现象,导致“理论越来越走向‘象牙之塔’,而实践却有一套自我循环自生自发的规律”。因而,构筑一个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适合学生思维模式的“三维立体式”刑法学教学方法成为我国现代刑法教学的迫切需要。
  
  一、“三维立体式”教学法的提出
  
  任何一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教学模式都与其学科内容和研究方法息息相关,学科的研究对象决定着研究者的思维轨迹,“相对于社会科学中的其他学科,比如历史学、经济学、社会学、人类学等而言,法学的研究方法还处在非常幼稚的阶段。”法学教育教学方法也处在探索过程中,对于刑法学本科教学而言,不仅要使学生掌握法学的理论知识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能,只有学会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由于法律的高度概括性及其滞后性,一个真正的法律人必须善于探究立法的本意和精神实质,学会基于大众的法律文化背景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培养学生树立公正的执法意识,建立起三维的立体思维模式,将立法、理论与司法有机地统一到同一个思维背景或条件之下,依据刑事立法并借助刑法理论而理性断案,结合司法解释和内部司法规范结合实地裁量刑罚。
  所谓三维教学法,是指教师有意识地从立法、理论和司法三个层面交叉讲授刑法的基本理论、具体规范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情况,使学生能够从三个层面理解和认识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规范作用并形成“三维立体式”的思维习惯的教学方法。首先,从立法上对刑法典及相关刑事立法从字面上进行注释与解析是刑法教学的重要内容。其次,在理论上对我国刑事立法原意进行剖析,并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承袭性与创新性进行深入研究,也包括对不同类型国家刑法的比较研究以发现和弥补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缺陷与不足。最后,在司法上,对刑事司法解释与司法实践的典型案例进行适时性的关注和研讨,以使其灵活把握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相互衔接与对应的契合点。
  
  二、“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1 立法规定是理论分析的出发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是“罪之法定”和“刑之法定”,但是,由于法律本身所具有的高度概括性和理论抽象性,使司法环节上极易因认识上的分歧而导致司法判决的地域差异,于是,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便是对法律条款进行解读,以求得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最小差异性。
  我国现行的刑法立法活动以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附属刑法为载体,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与法律价值理念的时代更迭,刑法的立法活动也层出不穷,其结果,直接引发刑法理论的变革和刑事司法理念的变迁,培养学生自觉地关注刑事立法的动态变化过程,适时跟踪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司法的进化不但是刑法学教学的必修课程,也是“三维立体式”刑法教学法的重要环节。
  传统刑法教学往往以概念和理论为教学的切入点,学生首先看到的是书本上的理论,如果书本上的理论误读了刑事立法的具体规定,便会在学生的观念中留下错误的定论,导致在日后的司法工作中做出错误的刑事判决,例如,几乎所有的刑法教材都把共同犯罪人分为四种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并且认为胁从犯是从犯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量刑上应当轻于从犯。而实际上,刑事立法并没有把胁从犯作为法定的独立共犯人,刑法第28条只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这一立法表述并不意味着“被胁迫参加犯罪的”都是从犯,实践中不能排除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可能成为主犯,胁从犯并非是法定的独立共犯人。所以,这样的问题完全是理论对立法的误读,如果学生能够直接从立法规定入手而学习刑法,便能够辨别其中的是非曲直。在“三维立体式”教学方法中,立法的合目的性分析是刑法教学的起点和理论研究的归宿。
  
  2 理论研究是对立法原意的深层解读。刑法理论的功能表现在其对刑事立法的注释研究和理论研究。注释性研究就是对刑法的字面解释,而理论研究则是对刑法立法原意的解读和分析。在刑法教学中,理论研究居于中间环节,通过理论研讨不但能够对立法中的模糊规定进行深刻的阐述,而且还能够发现立法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偏差及其司法判决与立法之间的错位。如前述胁从犯的理论错位就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某些法官的错误认识,把所有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都认定为所谓的“胁从犯”,在量刑时不管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都轻于从犯。其结果便是放纵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在“三维立体式”教学法中便不会出现这样的偏差,学生能够从立法的原意和逻辑关系中发现胁从犯理论的不妥当之处,进而也不至于在司法实践中产生错误的判决。
  
  3 司法判决是对立法和理论的检验与总结。鉴于刑事立法的前瞻性十分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活动更多地依赖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院”)的司法解释,此外,高检院和最高院的内部检察或审判工作纪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的司法案例(相当于司法解释)等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所青睐,尽管个别学者认为司法解释属于“法官造法”,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越。但是,司法解释的便捷性和灵活性又是刑事立法所不能及的,因而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