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7期

来信解答

作者:李小红




  幼儿在园受伤,老师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某幼儿园汪霞老师:我班有个叫波波的孩子比较淘气,在幼儿园组织一次郊游活动时,别的小朋友拿着变形金刚玩,他也想玩一会儿,人家不给,波波上去抢,两人就扭打在一起。我当时正忙于其他事情,没能及时前去拉开他们。结果在扭打的过程中,波波抓伤了小朋友的眼睛。经医院诊断,说需要近万元的治疗费。幼儿园要求波波家长赔偿,可波波家长要求我和他们对半赔偿受伤孩子的医疗费,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汪霞老师,幼儿园要求波波家长赔偿受伤孩子的医疗费是对的,因为波波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家长要求你和他们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找错了对象,他们应该要求幼儿园分担民事责任。因为老师是幼儿园的工作人员,老师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职务行为不当致人损害,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责任,此次伤害事件,幼儿园是有过错的,老师带孩子外出,就应当照看好孩子。当然,在孩子之间发生争吵、扭打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对孩子保护明显不到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单位如何处理你,那就是内部事务了。
  
  张榜公布幼儿体检结果,是否侵犯隐私权
  
  安徽读者陈兴:最近媒体报道了兰溪市某幼儿园把孩子们的体检结果张贴公布,引起起家长不满一事,我深有同感,因为我儿子所在的幼儿园几年来也一直是这样做的。我儿子有轻度的胸廓畸形,因我们治疗及时,预防措施得当,医生说随着年龄增长,身体情况会有所矫正,对孩子生理功能影响不会太大。但目前,孩子的体检结论上都会有“鸡胸”的字样出现,幼儿园集中张贴,令我们很生气,怕儿子被人嘲笑。我找了园领导好多次,他们或说集中张贴是幼儿园的规定,或说我小题大做,小孩子有什么隐私不隐私的。请问幼儿园张榜公布体检结果是否侵权?我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个问题,能追究幼儿园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陈兴读者,首先,园方的做法确实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而且他们的说法是不对的,其一,隐私权利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严格保护。隐私权不因当事人的性别、年龄、民族等而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当然也有隐私权;其二,以幼儿园的规定为由推卸责任是没有道理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其他大量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等类似规定,如果幼儿园真有关于对幼儿体检结论可张贴的规定,那么这个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其次,你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可以是和幼儿园在互谅互让、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自行和解,也可以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当然你还可以启动最有强制性和终局性的诉讼程序。最后,对幼儿园的这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你可以适当地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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