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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教学原则研究的三个误区

作者:彭 豪




  语文教学原则既是语文教育工作者的观念性存在,更是语文教学规律的客观性存在,它来源于语文教学实践又反作用于语文教学实践,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语文教学原则作为语文教学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则,它必须体现语文学科固有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规律,能正确处理好语文教学中各种矛盾关系,对语文教学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是我们研究语文教学原则的逻辑起点。回忆过去,我们的语文教学陷入盲目性和随意性之中,无不与语文教学原则的不科学的提法有关。新世纪是素质教育的时代,是创新教育的时代。在这个背景下,继续贯彻过去流行的语文教学原则,已不能适应新世纪语文教学的需要。
  然而,综观几十年以来,学者们对语文教学原则的研究,还存在以下三个必须突围的误区。因此,更新语文教学原则观念,重新提出教学原则的具体内容迫在眉睫。
  
  误区一:性质上用共性取代个性
  
  语文教学原则究竟有多少,尚无定论,对具体内容的表述在各种《语文教学法》或者《语文教育学》之类的教材中也各不相同。譬如江西师范大学余应源先生主编的《语文教育学》(江西教育出版社 1996年)就提出了十三条原则。俗话说“油多不坏菜”,我看,语文教学原则并非多多益善。到底哪些才称得上语文教学原则呢?这就有必要分析一下语文教学原则与一般教学原则的联系和区别了。
  《普通教育学》上提出的一般教学原则大都是这样八条:(一)科学性和思想性统一原则;(二)理论联系实际原则;(三)直观性原则;(四)启发性原则;(五)循序渐进原则;(六)巩固性原则;(七)因材施教原则;(八)整体优化原则。(睢文龙、廖时人、朱新春《教育学》,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这八条原则揭示的是一切教学的普遍规律,对各学科教学都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语文教学自然也应该接受这些原则的指导。这便是一般教学原则的共性所在。
  然而,语文教学原则具有特殊性——不同于《普通教育学》所提的一般教学原则。语文教学有自己的特殊规律,只有那些唯独反映语文教学规律并具体指导语文教学活动的原则,才是语文教学原则,亦即语文教学原则是个性化的理论概括。可见一般教学原则与语文教学原则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共性融于个性之中,但不能取代个性,就像不能用《宪法》代替《教育法》一样。所以上述八条一般教学原则,就不能理解为语文教学原则。譬如,“启发性教学原则”吧,语文教学固然要贯彻执行,但其它学科不也同样要贯彻执行吗?同理,我们认为余应源先生《语文教育学》中提出的十三条原则,有的就混淆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譬如“关于教学手段”的五条:(一)教师主导下学生自学为主的原则;(二)训练为主体,讲授为训练服务的原则;(三)以分解训练为主,单项和综合训练相配合的原则;(四)课堂精讲,指导课外博学的原则;(五)教学过程中各因素择优组合原则(第111页)——都是一般教学原则的具体化诠释,而不是语文教学原则的个性化存在。请问,哪个学科教学不要以学生“训练为主体,讲授为训练服务”呢?又有哪个学科在教学过程中不要坚持“各因素择优组合”呢?尽管作者在书中对第五条还作了专门论述(第112-113页),强调“提出这一原则并非主观臆断,而是有客观依据的”,但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些“客观依据”不客观,将教学的共性取代了语文学科教学的个性。“最优化是教育教学工作本身的要求,否定了最优化实质上也就是否定了教育本身”,这话如果就整个教学工作而言,那是有道理的;如果单针对语文教学而言,就显偏颇。
  此外,“语文教学中发展智育的原则”和“语文教学方法的多样配合原则”(王世堪《中学语文教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年);“实践性原则”和“创造性原则”(王尚文《中学语文教学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等都误入了同样一个错误怪圈。虽说是“旧瓶装新酒”,但“酒精”对人的伤害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我们研究语文教学原则时,必须走出混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甚至用共性取代个性的误区,克服大原则套小原则的混乱思维,以避免造成语文教学原则提法的繁琐和认识上的混乱,给语文教学带来沉重的包袱。
  
  误区二:内容上用局部反映整体
  
  语文教学原则不仅具有特殊性,而且具有整体性。也就是语文教学原则要能整体反映语文教学规律和要求,而不是局部反映。以前,我们对语文教学原则的研究就出现了用局部反映整体,或者说以偏概全的错误。
  譬如说,“口语交际训练”本来和阅读教学、作文教学共同构成语文教学的整体,它们在语文教学中占有同等地位。口语交际能力是口头言语的接受和发表的能力,也是两种重要的语文能力,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可是,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把“讲读教学与写作教学相结合”当作一条重要的语文教学原则,表面上看没有什么问题,“读”与“写”是应该互相结合,互相促进。但从发展的眼光来看,从语文素质教育的要求来看,这条原则早已不适用了,必须加以改造。因为有了这样一条“原则”规定,就必然会忽视口语交际能力训练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分割了语文教学目的的完整内容,不能从整体上反映语文教学规律,也有悖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这难道不是个误区吗?因此,“讲读教学与写作教学相结合的原则”必须由“书面言语与口头言语兼顾原则”(王松泉《语文教学原则新论》)取而代之。这条原则反映了读写听说四个语文能力之间的本质联系,也揭示了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的发展规律。只有认真贯彻落实这条新原则,语文教学才能克服“应试教育”重读写、轻听说和重知识、轻能力的错误,真正实现语文素质教育的目的要求。
  首先,未来社会对人的口语交际能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口语交际训练理应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目前,日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的中学语文教学都把培养口语能力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一些国家还专门编写了这方面的教材。如德国莫显茨·迪斯特威克出版社出版的《说话教育》等(倪文锦主编《初中语文新课程教学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我国新的《语文课程标准》也强调指出:“口语交际能力是现代公民的必备能力。应培养学生倾听、表达和应对的能力,使学生具有文明和谐地进行人际交流的素养。”
  其次,根据大脑生理学分析,人的听说读写功能,由左脑承担。左脑后语言区负责接受语言信息,也就是负责“听话”和“阅读”;左脑前语言区负责语言信息的输出,即负责“说话”和“写作”。左脑前后语言区之间,均有神经纤维组成的“脑桥”互相联系和沟通。口语交际训练会促进左脑后语言区与前语言区相互作用,共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主管形象思维的右脑的发展。
  再次,从阅读教学过程来看,学习课文是在朗读、复述、问答、讨论之中进行的,阅读能力是在口语交际之中得到提高的;从作文教学过程来看,交际水平高,效果好,有助于逻辑思维与形象思维的发展,有助于提高构思能力和言语表达能力。
  
  误区三:表述上不能体现语文教育理论的最新成果
  
  语文教学原则也是发展的,具有发展性的特质。它必须及时反映语文教学实践及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时代在前进,社会实践在发展,科学理论在不断更新。语文课程的性质、目标在理论上都取得了新成果,它们决定着语文教学原则必须随之变化。
  过去,一方面由于探索者个人认识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政治方面的原因,人们对语文课程的性质和任务等问题,存在多种对立的观点。就语文教学性质的问题,语言学家说:语文姓“语”,语文教学就是语言教学;文艺学家说:语文姓“文”,语文教育就是文学教育;更有甚者,政治家说:语文具有思想性,应该突出思想教育……真是“百家争鸣”,各有其理。热闹是热闹,但最终吃尽苦头的还是中小学的语文教师和学生们。由于这些关键的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致使语文教学原则滞于语文教学实践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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