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数字游戏 十六万元等于一百元(1)



  余秋雨在官司开始时接受境外第一家媒体采访时说:“众多读者都反映说读不懂”起诉书中的内容,如“斯坦尼”是什么人,为什么死了这么久还要批判他?  

  官司完结后,由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调解书》,同样许多人读不懂其中真正的含义,有人只看到表面文字,便认为我输了。而余秋雨也正是抓住这一点,在境内外蒙骗舆论,如《亚洲周刊》江迅采访余秋雨后写的报道《秋雨打官司,两场胜诉》(2003年8月第35期)开头云:  

  ……8月18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古远清承认他的五篇文章有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向余表示歉意。鉴于被告“家庭经济清寒”,余自愿放弃要求赔偿精神和经济损失十万元人民币的诉求。  

  这是余氏版本的《民事调解书》。想不到余秋雨这么快就假手他人公开篡改他亲手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调解书”中并没有鉴于被告“家庭经济清寒”的词句和内容。原告放弃索赔的原因是因为被告侵权罪名不成立,而不是原告大发慈悲的缘故。如果对照这同一刊物同一作者一年前写的报道,里面就有要被告“倾家荡产”甚至“进监狱”的恐吓,那有什么慈悲可言?另方面,“调解书”写的“有关内容”的前提“关于涉及原告余秋雨执笔撰写《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被删去,这就扩大了我文章中与事实有出入的部分。此外,余秋雨明明要我总共赔偿十六万元,可写报道从不严肃认真核对的江迅一下给我减掉了六万元。此文只采访原告一方,把白纸黑字写的“和解”歪曲成“胜诉”,可见他们连起码的职业道德都不顾。  

  新加坡《联合早报》2003年8月25日的报道,系根据香港《大公报》转刊的,照片的标题为《中国2002年文坛十大官司之一喜剧收场》。由于内容不全面,我特写了一则来函照登,由该报2003年9月4日刊出:  

  新加坡《联合早报》编辑先生:  

  贵报8月25日刊登我和余秋雨官司和解的消息,有不完整之处,特补充并加以说明如下:《民事调解书》第三条应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被告古远清负担”,“人民币一百元”这行文字不应漏掉,因原告的案件诉讼费为人民币四千七百一十元,而我只出一百元案件受理费。另还有第四条为“双方无其他争议”,这更不应遗漏。因这条说明原告不再坚持我在有关文章中使用的带引号的“狡猾”一词是在“诽谤”他,文章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即把原告1968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误为1969年,以及把孙维世被江青迫害致死的时间1968年误为1969年)也不存在“侵害”原告的名誉权问题。  

  此函如能借贵报一角刊出,不胜感谢。  

  中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古远清 8月26日于武汉  

  《香港文学报》2003年第5期的报道较为公正,其标题为《古远清和余秋雨在上海握手言和》,全文如下:  

  历时一年多的文化名人余秋雨控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古远清教授关于他“文革历史问题”名誉侵权案,被中国文化传媒列为“2002年文坛十大官司榜首”,被新加坡《联合早报》称为这场官司“在全球华人世界引起巨大的轰动与关注,被认为近来华文文化界最火爆的一件事”,现已落下帷幕。  

  8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封闭式开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即余秋雨不再坚持古远清使用的带引号的“狡猾”一词和过去赞扬他的戏剧学研究成就是在“诽谤”他,五篇文章也不存在“侵犯”他的名誉权问题,因而不再索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和六万元的律师费。可见,余秋雨对古远清作了巨大的让步。而古远清也作出相应的让步,承认自己在“余秋雨要不要忏悔”的讨论中于2001年第4期《南方文坛》等处刊出的五篇文章中的某些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的地方,即他在官司一开始时就对记者坦承的把原告1968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误为1969年,而这一年,余秋雨已下乡劳动锻炼去了,不可能再去参与写作《红旗》杂志1969年夏天发表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对这篇文章造成的社会效果,古远清在《南方文坛》中叙述为“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给她(孙维世)带来致命打击”,其实文章发表前一年周恩来养女孙维世已被江青迫害致死(即把1968年去世误为1969年),这当然“与事实不符”,因而古远清向余秋雨表示歉意。这两位不仅在国内而且在东南亚和台港澳等地均有重要影响的学者在《民事调解书》上签字后,当面握手言和。  

  据记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余秋雨原先向古远清索赔十万元精神损失费,其诉讼费按比例应为四千七百一十元,而古远清只帮其承担一百元。从十六万元的巨额赔偿到最后只出一百元,说明这场官司是轰轰烈烈地开始,而静悄悄地收场。“文革”本属敏感问题,过分宣扬和炒作毕竟不是好事,双方都愿意往后退步,真正体现了“化干戈为玉帛”的诚意。  

  据记者从网上查阅,“余古官司”还未正式开庭前,笔墨官司已从海内打到海外,几乎所有海外主要中文媒体及台港澳地区报刊均不惜篇幅和用大幅照片甚至以号外的形式报道,连“美国之音”也广播过,并由此引发出《正版中的盗版》(《中华读书报》)、《“狡猾”一词值十六万人民币?》(台北《中国时报》)等众多批评余秋雨作为文化名人缺乏气量的文章,而这场官司落幕时,余秋雨却表现得出乎意料地大度。应该说,了决这场官司对以传播中华文明为己任,有更多比打官司重要的事在等他做的余秋雨,是件好事。官司缠身毕竟会影响他的散文写作。余秋雨还有一场控告《北京文学》编辑肖夏林的官司正在进行着,已开了两次庭均没有宣判,据说也可能调解。如果“名誉侵权案”的官司均以调解而告终,那余秋雨今后的一系列的所谓连环官司能否继续打下去,还是个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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