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预备庭上的初步交锋(1)



  9月19日中午,仍由我的学生曹律师请客。饭菜非常丰盛,来不及吃完,匆匆赶往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这次预备庭出席者有余的律师鲍培伦及我们三人。另有庭长许伟基和书记员。主要内容是双方交换证据。对方交的证据只是我“惹祸”的四篇文章。说是五篇,其实另一篇《“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题不同内容完全相同。另外的证据为胡锡涛《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的文章和几张六万元的律师费单据。  

  原告的证据是如此“简陋”,像余秋雨1969年下乡劳动的证人没有,下乡后再没有与上海大批判组联系的证人也没有。至于评“斯坦尼”一文与他无关的证据只有胡锡涛的文章,此文只说没有采用余的二稿,且前后自相矛盾,因而当做孤证也很难成立。《新民周刊》所发表的《余秋雨“文革问题”调查》倒是有胡锡涛独揽评“斯坦尼”一文著作权、与余秋雨无关的内容,但余不敢把此文当证据,因“调查”一文的主干部分夏其言说余秋雨“文革”中没有问题的话纯属捏造,已被夏揭穿,且又被我向媒体披露过。余秋雨也没有提供他写的评“斯坦尼”一文的二稿,以证明他所写的是所谓“学术论文”。他同样没有提到过他没写过《戏剧美学》的有关材料。这样重要的证明材料都缺乏,可见他哪里是打什么官司,纯粹是玩弄法律而已。  

  许庭长说:“双方不要再发表干扰本案的文章。‘文革’中作了结论的事不要再提。”这后一句话令人费解。如果“不要再提”是指原告,那他就不该打这场官司,把二十多年前反复清查过的纯属政治问题即写大批判文章一事拿到法庭上来辩论。如果是指被告,那对方既然把“文革”后作过结论甚至写入《清查报告》的人和事作出相反的评价,那我怎能不按照他指定的范围去追寻历史真相,去翻“文革”中的报刊加以证明呢?不过,仔细体味,“‘文革’中作了结论的事不要再提”这句话不像庭长的原话,而倒像是上级给法院定的调子。但不管怎么样,这句话对原告想翻清查的案是极为不利的。不妨再大胆推测一下:如果在立案前上级就有了这个指示,“余古官司”也许就不会出现了。  

  庭长要我将《答辩状》尽快寄去,鲍律师说也希望寄他一份。  

  交换证据后,对方认为我提供的三十多个证据真实性没有问题,但《清查报告》上的许多材料与本案无关。  

  赵家仪律师立即提出反驳。因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有无参加大批判组或写过大批判文章。  

  庭长说可否将此案范围缩小,归结为评“斯坦尼”一文?  

  赵律师又提出异议,因原告在起诉中说 :“狡猾”是所谓整个侵权事件中最严重的焦点。  

  庭长说:“这只是用词问题,无关事实本身。”这是不是说,法院也认为“狡猾”不构成诽谤,不能作为告人的理由?  

  庭长又问:“你们证据中有一个标点符号的用法,是什么意思?”  

  麻律师回答说:“被告在文章中用的‘狡猾’一词,是打了引号的。而引号的用法有一种是否定的意思,即打了引号的‘狡猾’,是贬词褒用。”  

  看来,庭长压根儿没有考虑“狡猾”是否可构成诽谤问题。他也许认为,不管打不打引号,“狡猾”一词用来告人均不成立。如果是这样的话,庭长早已把“狡猾”问题跳了过去,才会提出在被告看来对案情不熟悉即对本案焦点未吃透的怪问题。  

  当然,也可理解为上海法院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把语法问题当证据的做法,故他们对“标点符号使用法”这个“奇怪”证据才会提出疑问。  

  岂止证据“奇怪”,连整个案件也是怪怪的。有谁听说过“文革”中的问题,尤其是与清查“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相关的写大批判文章一事也可以打官司?整个“文革”本身是一本糊涂账,海内外均有专人研究都未完全搞清楚,有的研究者还认为当年存在着两个“文革”。  

  至于原告名誉受损问题,我忽然想到陈冲的《把自己诉成被告》这篇文章。该文结尾说:  

  写这篇文章当中,在网上逛了一逛,发现一条最新消息:余秋雨出任评选“江南丽人”的评委,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归纳出“江南丽人”有别于他方美女的一些特点。不知是不是有人在“搞笑”。若属实,从逻辑上说,这证明他的名誉并未受损。倘要更精确,则可以表述为:喜欢他的人仍然喜欢,不喜欢他的人仍然不喜欢。至于是不是后一类人多了,或更不喜欢了,属于须经调查才能确认的“事实”。  

  “喜欢他的人仍然喜欢”,说明余秋雨并未因为我的文章损害了他的名誉。他现在还能充当美女大赛的评委,也说明余秋雨和“江南美女”一样,仍然是不少追星族崇拜的偶像。  

  预备庭后赵家仪律师分析道:“余秋雨的起诉书不像是律师写的,有可能是原告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一挥而就。要是律师来写,不可能把赞扬原告的话作为起诉的重要理由”。后来也许是律师跟余秋雨指出来了,故他在《我为什么提起诉讼?》中说,“我的律师说:按照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这种幽默行为还不适宜,等以后吧。”但余秋雨说一套做一套,明知错了还要“死鸡撑饭盖”。在法庭上,他已无退路,只好勉为其难地把我赞扬他学术成就的话作为告我的一个重要内容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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