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余秋雨打官司 将法院一军 请姚文元出庭作证



  “文革”初期,林彪委托江青在上海举行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要批苏联戏剧理论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以树立江青的“文艺革命旗手”的地位。胡锡涛在《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今日名流》2000年第6期)中说:“江青夹杂个人情绪,她要报私仇。批判‘斯坦尼’,是冲着孙维世而来。”他回忆道:批判“斯坦尼”是江青、姚文元布置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当时成立了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余秋雨为其中一个成员。先是叫工人造反派秀才写一稿,不行,便布置最能写的余秋雨起草批判文章的二稿,但二稿学术味过浓,由胡锡涛重写三稿,最后由姚文元定稿。  

  由此看来,要弄清《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写作过程,江青、姚文元是关键人物。鉴于江青已经去世,因而我于2002年9月4日由律师赵家仪、麻昌华代为起草了一份要求姚文元等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余秋雨诉我名誉侵权一案,已由贵院受理。根据贵院的《举证通知书》,我在准备应诉的过程中,需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证人提供证言:  

  1.姚文元,原中共上海市委第二书记,证明《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的写作情况;  

  2.徐景贤,原上海市委书记,上海市委写作组负责人,证明余秋雨参加写作组的情况;  

  3.朱永嘉,原上海市革命委员会常委,上海写作组实际负责人,证明余秋雨参加批判  

  “斯坦尼”及其他写作组的情况。  

  因上述三位证人的特殊身份,可能涉及到政治问题,我不便直接向他们收集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向上述证人调查取证,并通知其出庭作证,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古远清  

  2002年9月4日  

  目前,“四人帮”唯一活着的只有当年的舆论总管姚文元。批“斯坦尼”一文的写作是他电话指挥的,并由他定的稿,故他是此案件中最重要的证人。估计他不会忘却曾帮其修改旧著做资料准备的这位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余秋雨,他也肯定没想到余在“文革”后仍然会誉满全球。如果换到上海以外的地方,余秋雨很可能会被控制使用,不可能再去当什么“正厅级”高干。  

  徐景贤又称徐老三,即张春桥、姚文元的副手。余秋雨当年参加“石一歌”写作组及上调到更核心的康平路写作组本部,均是由他审批的,故他也是关键证人。  

  朱永嘉是评“斯坦尼”一文的主要组织者,后在上海主编帮刊《学习与批判》,余秋雨曾作为他的“特使”处理过“《朝霞》事件”。余用真名或用笔名写的大批判文章,几乎全部发在这个帮刊上。据孙光萱在《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余秋雨现象的一个核心问题》(《山西文学》2001年第2期)中回忆:余秋雨“和朱永嘉、王知常同在康平路一幢大楼里办公,和王知常等人同在余庆路食堂就餐,共同商量《学习与批判》的选题计划”,故这也是一位重要的知情人。  

  北京一位副部级干部看了我这一申请书后,说:“这步棋下得真妙!要紧紧抓住不放。如果说上海法院无法叫姚文元等人出庭,可再次请求他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恐怕也无权决定,还得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呢。由此可见此案的复杂性,上海法院先前受理此案恐怕没有预料到它一头牵连着‘四人帮’这一敏感性,这是自己跟自己找麻烦嘛”。  

  一位经常回祖国参加学术会议的美国作家对我说:“余秋雨把学术问题弄成法律问题,是典型的小题大做。你却把法律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是否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仿效他‘做大’的方法?”  

  我说:“不是我故意把余秋雨与姚文元联系起来,而是此案确实与江青、姚文元及其余党密切相关。它本身不仅是法律问题,也包括有政治问题,至少牵连到当年清查与‘四人帮’相关的人和事作了结论,现在还能否翻案的问题。”  

  这位作家说:“你古远清也是作秀,明知不可能请姚文元出庭的事却也要申请。不过,这样做将了受理此案的上海法院一军,使其陷入两难境地。也许他们会后悔受理如此敏感而惊动高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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