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日本战犯沈阳受审前后

作者:高 建 王建学





  1956年6月至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开庭审理日本前陆军第117师团师团长、中将铃木启久等36名日本侵华战犯,至今已经半个世纪了。审判遗址是坐落在沈阳市皇姑区黑龙江街旁的一座融中国古典与苏联风格于一体的古老建筑。审判结束后改做北陵电影院,最近经有关部门正式决定建立纪念馆。
  
  沈阳审判日本战犯的历史背景
  沈阳审判日本战犯是东京审判的继续。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等国参加的开罗会议宣言指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的目的,就是要“制止与惩罚”日本的侵略。德国投降后,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在这种情况下,全世界人民不仅要求对德国法西斯进行正义审判,同时也强烈要求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因此,盟军在纽伦堡审判德国战犯之后,于1946年5月3日,组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对日本甲级战犯进行了正义的审判。其中东条英机等7人被判处绞刑,16人无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另2人狱中病死,1人因病终止审判。新中国成立后,在沈阳对日本战犯的审判正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继续,是代表盟军,代表全世界人民对日本战犯进行的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之后,对其他日本战犯也分别在各国进行了审判。苏联红军出兵东北后俘获及受降了大批日本高级军官,因此苏联组成军事法庭,在苏联境内的伯力对这些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盟军还在菲律宾的马尼拉开庭审判太平洋战场投降的日本战犯。国民党政府在抗日胜利后,分别在南京、上海对一部分侵华日军战犯也进行了审判。南京、上海、伯力、马尼拉四次审判,共有日本乙、丙级战犯5416人被审判,其中937人被判处死刑,这些审判为新中国审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中国成功地对日本战犯的改造,为审判日本战犯作了思想准备。根据中国和苏联协议,1950年7月20日在绥芬河接收了苏军俘获的侵华日本战犯(包括伪满洲国战犯)969人,接着又将在中国俘获的日本战犯,以及伪满洲国、国民党战犯,分别关押在抚顺、太原、北京、济南、内蒙古等五处战犯管理所;其中抚顺战犯管理所关押的日本战犯人数最多,规模最大。中国政府在6年多的时间里对日本战犯的改造中,倾注了大量的物力和人力,管教人员运用真理、正义、人道的力量,通过教育、参观、学习等多种多样的形式,使日本战犯心灵受到了巨大的震撼。
  
  沈阳审判日本战犯的过程
  ⒈审判日本战犯的准备
  1956年4月25日,由毛泽东签署的审判日本战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犯罪分子的决定》公布。主要内容有:
  现在在我国关押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公然违背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对我国人民犯了各种罪行,使我国人民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害。按照他们所犯的罪行本应该予以严惩,但是,鉴于近年来中日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鉴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在关押期间绝大多数已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现,因此,决定对于这些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宽大政策分别予以处理。
  《决定》对处理日本战犯的具体原则和相关事宜作了如下规定:
  ①对于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现较好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可以从宽处理,免予起诉。对于罪行严重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关押期间的表现分别从宽处理。在日本投降后又在中国领土内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战争犯罪分子,对于他们所犯的罪行,合并论处。
  ②对于日本战争犯罪分子的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特别军事法庭进行。
  ③特别军事法庭使用的语言和文件,应该用被告人所了解的语言文字进行翻译。
  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登记的律师为他辩护。特别军事法庭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⑤特别军事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⑥处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决定》的基本内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待日本战犯的一贯政策,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宽广胸怀,宏伟气魄,更体现了高瞻远瞩的长远目光。这个《决定》为审判日本战犯奠定了政治基石。
  接着,又组建了审判日本战犯的组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任命了特别军事法庭的组成人员:
  庭长贾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庭庭长)
  副庭长袁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庭长)
  朱耀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审判员:王许生(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审判庭审判员)
  牛步东(中国人民解放军审判庭审判员)
  徐有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绍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建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审判员)
  张向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显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与此同时,抚顺战犯管理所也在进行审判前的准备工作。1956年4月,战犯管理所召开战犯“应诉动员”大会,开展教育、谈心、座谈工作,向战犯们交代政策,交代原则,打消顾虑,迎接中国人民对他们的审判。战犯管理所制订了有针对性的教育原则,这就是让他们在审判中能够较老实地认罪,敢于在法庭上当面作证,正确对待中国政府的宽恕。通过管教人员的大量细致工作,战犯们思想认识提高,情绪稳定,达到了预期效果。在一次全体战犯大会上,一位战犯含泪表示:千百万无辜善良的中国民众遭到野蛮的侵略屠杀,他们永远不会再起死回生,我们应该受到中国人民的严厉制裁。众多战犯声泪俱下地说:中国人民宽大的胸怀和教导,“我从鬼回到了人”,我们这些罪人“将在中国人民的法庭上,无条件地接受正义的审判”。经过深入地对战犯进行教育,有28名战犯写了请罪书,有的还写了血书,他们要求中国人民根据其罪行处以死刑,在请罪书中表示:“如果刚来中国时被处死刑,我们会喊‘天皇陛下万岁’,‘大日本帝国万岁’,今天被处死刑,我们要喊‘中国共产党万岁’,‘毛泽东主席万岁’。”这些认罪的实际表现,为日本战犯接受审判铺平了道路。
  审判前,特别军事法庭做了大量的审判准备工作,为战犯请了辩护律师,做了长期、细致的侦讯工作。每一位检察员大约分担10名战犯检察材料的侦讯任务,足迹遍及十几个省区,收集有关证据26000多件,以及补充证据1000多件。
  ⒉审判日本战犯主要经过
  1956年6月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沈阳开庭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
  设在沈阳市皇姑区的审判庭威严、肃穆。审判厅入口处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的白底黑字的长方形醒目牌匾,门口有威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士守卫。法庭内,在正中央高高悬挂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国徽下面正中前排坐着三位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证人、辩护律师、翻译等人位列两旁,正对审判长的是被审判的日本战犯的位置,在其后则是来自各界的代表和群众。整个审判庭布置威严有序。
  据亲身经历并参加日本战犯审判相关工作的原沈阳军区前进报社社长冯荆育老人回忆:在审判时,面对证人的血泪控诉,在中国人民庄严起诉面前,被告席上的日本战犯们捶胸顿足,痛哭流涕,或深深鞠躬,或跪倒在地,对自己在中国所犯下的滔天罪行供认不讳,严厉进行谴责,深感死有余辜,一再要求中国人民严厉惩处,没有一个否认侵略罪行的,没有一个要求减轻或免除惩处的。宽宏大量的历史判决,战犯们洗耳恭听,感动得立即匍匐在地,泣不成声。战犯们一致称赞,没有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大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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