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中国农民有财产吗

作者:高亮之





  问题的提出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使许多中国人的眼睛为之一亮。
  到文革结束之前,大陆的中国人都不敢,也不愿谈到“财产”二字。因为,谁有财产,似乎就是资产阶级,日子不会好过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到了21世纪,不说那些大小老板,即使是工薪阶层,突然发现自己也有了财产。例如自己的住房,居然有了房地产证,那就值几十万,甚至百多万了;有人还有股票等等。他们想,自己百年之后,还有一些财产可以留给子女,因此感到高兴。
  中国古代圣人孟子早就说过:“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孟子·滕文公上》)
  的确,人民有了恒定的私人财产,才会有恒定的心,社会才能得到稳定和发展。
  可是,中国人中人数最多、贡献巨大的广大农民,他们有财产吗?
  如果这里“财产”指的是农民家中的桌椅板凳,那么,这个问题不难回答:农民是有财产的。
  但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农民最为看重的土地,是农民的财产吗?这个问题在人们(特别是各级官员,也包括农民自己)的认识中,以及在实际生活中,事实上并没有解决。
  有人会说:“中国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有使用权,不能算是农民的财产。”由于有这种认识,许多地方都发生过农民的土地承包权被任意剥夺的事件。
  有的地方承认农民有长期的土地承包权,但是当需要征用农民的承包地时,即使当地的地价很高(可能达到一亩地几百万元),而给予农民的补偿费却很低(可能只是一亩几千或几万元)。这时谁(包括农民自己)也说不请:承包地究竟是不是农民的财产。
  因此,农民承包的土地究竟是不是中国农民自己的财产?是一个并不明确的问题。本文将探讨这个问题。
  
  马、恩的所有制观点
  财产权是和所有制直接相关的。一谈到所有制,就出现一个令人顾忌的紧箍咒:私有制。新中国建国以来相当长时期中,人们认为私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所不容许的。谈论农民的财产问题,首先需要破除这个私有制的紧箍咒。因为,如果不承认私有制,农民个人(而不是集体)就不可能有财产。
  社会主义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而建立的。那么,马克思主义的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究竟对所有制是什么观点?
  马、恩在《共产党宣言》中说过:“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这句话成为苏联共产党和改革前的中国共产党在所有制上的根本指导思想。他们的一系列经济政策,总的目标就是要消灭私有制。
  但是,马、恩在同一本书中又说:“共产主义的特征并不是要废除一般的所有制,而是要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
  上述论述非常清楚地告诉人们:即使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共产主义),马、恩都没有主张消灭一般私有制,而只是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
  至于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即中国的当前阶段,根据中国的现行政策,还要发展资本主义私有制,即民营或私营经济;因此更不会要求剥夺农民的私有财产权。
  什么是马克思指出的未来的、理想的所有制结构呢?
  马克思说:“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4版,第874页)
  这句话有深刻的含义。它说明,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应该是:社会占有和个人所有的综合。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股票时,就认为,股票这种占有形式,体现了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版,第630页)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从来没有要求完全消灭个人所有制(私有制);相反,他们提倡的是社会所有和个人所有的综合,或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综合。
  
  家庭经营和社会经营的结合是农业的最佳机制
  上世纪80年代,我在美国做访问学者时,考察了美国的农业。使我惊奇的是:美国在工业、服务业中都以巨大的企业集团为主体,而在农业,却始终是家庭经营。美国的家庭农场(即私人农场),2006年时,平均是466英亩(约2800亩),许多农场在2000英亩(约12000亩)以上。即使农场规模这样大,依然是家庭经营。
  不仅是美国,所有西方发达国家的农业,都是家庭所有、家庭经营。西方不少国家的农民生活都很富裕,使我们一些老革命、老领导(如王震等),在访问西方国家的农民家庭后,大为感慨。
  相反,凡是实行农业集体化的国家,农业都不成功。苏联1929年开始,强制推行农业集体化,30年代初期农业产量降低了30%以上,农村出现了严重的饥荒;直到1953年苏联的谷物产量仍低于1913年。新中国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推行农业集体化,直到1978年,我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达到2.5亿人。
  农业集体化为什么失败?农业的家庭经营为什么成功?这个问题不能不从农业的特点来探讨。
  农业是和工业、服务业不同的一个特殊的产业。农业有以下几个特点,使它不适合于集体经营,而只适合于家庭经营。
  (1)自然性:农业的生产原料主要来自于大自然,即二氧化碳、氧气、水和土壤养分;农业的能源主要也来自于大自然,即太阳辐射。农作物在田间是在自然力的推动下自己生长的,并不需要人力的过多参与。自然性是农业的根本特点,它派生出其他特点。
  (2)季节性:农作物随着自然季节而生长,从播种到收获,一般需要几个月(3—8个月)。农田中所需要的操作,如整地、播种、施肥、治虫、收割等,都有季节性,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只能由个别农民按季节而完成。不可能像生产汽车那样,分为许多零件,在同一时间内由许多人分工生产,再来总装。因此,农业的集体生产根本不能提高效率,而只能降低效率。(我这里讲的农业的集体生产,是指许多劳力在一小块田中劳动。至于农业的规模生产,即很少劳力经营较多土地,则肯定能提高效率。)
  (3)整体性:农作物的收益由许多因子(天气、地力、投入等)决定,而不是由单项劳动决定,因此,农业无法实行计件工资或按劳取酬,集体化生产无法调动农民积极性。
  (4)多业性:由于农作物生长不需要人力的过多参与,因此,如果土地面积不大,农民家庭就可以同时经营农、林、牧、副、渔等多种产业。家庭中的部分劳力,也可以从事其他职业(兼业)。集体化生产将农民都束缚在土地上,必然是劳动力的极大浪费。
  农业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农业只适合于家庭经营,农业集体化必然要失败。
  当然,在自给性的社会中,依靠家庭经营,农业就能维持并发展。但是在市场经济的现代化社会中,农业只依靠家庭经营是不够的,需要有社会经营的支持。农业的生产资料(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需要有农业工业的支持;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需要有食品工业和商业的支持;农业也需要金融、科技、教育、信息、运输等部门的支持。个体农民的力量有限,需要有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
  但是所有各种社会支持,必须以农业的家庭经营为基础。
  家庭经营和社会经营的结合,是农业的最佳经营结构,这是被世界各国农业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所证明的事实。
  
  物权法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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