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3期

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权建设

作者:丁龙嘉





  
  政权建设:具有抗日、民主选举、民主思想和作风三大特性
  1940年1月,毛泽东发表了《新民主主义论》。他在论述新民主主义政治时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共和国,这就是三大政策的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名副其实的中华民国。”
  3月6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抗日报据地的政权问题》的党内指示。《指示》对政权的性质,人员分配原则,政权选举的原则,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权的施政方针等做了明确规定:“抗日时期,我们所建立的政权的性质,是民族统一战线的。”“根据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的原则,在人员分配上,应规定共产党员占1/3,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1/3,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1/3。”“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是凡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男女、信仰、党派、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其组织形式,应是民主集中制。”“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施政方针,应以反对日本帝国主义,保护抗日的人民,调节各抗日阶层的利益,改良工农的生活和镇压汉奸、反动派为基本出发点。”这是中共中央对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的第一个系统的指示。就在这个指示中,毛泽东关注着敌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他指出:“目前正在开始的召集河北参议会和选举河北行政委员会,是一件具有严重意义的事。同样,在晋西北,在山东,在淮河以北,在绥德、富县、陇东等地建立的政权,也具有严重的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和毛泽东的一系列指示,山东党组织加强了根据地的政权建设工作。1940年2月,山东分局决定设政府工作部,以统一领导抗日民主政权工作;规定各区行政机构依次为主任公署,专员公署,县政府,区、村公所;要求各级政权的成立,应尽一切可能发动群众民主选举产生。在中共中央发出《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的指示后,6月8日,山东分局作出了《关于政权问题的新决定》,要求各级党委充分认识政权工作的重要性,经常关心政权工作,选派优秀干部做政权工作;在各级政府中建立党团组织,以保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委不能直接干涉、包办、代替政府工作;各级政府、参议会要实行“三三制”原则。
  此后,中共山东党组织除在新开辟地区建立政权实行委任制外,在根据地内普遍发动群众民主选举政权。民选政权时,在中、上层,实行间接选举;在基层,实行直接选举。
  民主选举形成的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纲领》对于政治建设作出如下规定:“实施民主政治”,“使一切赞成抗战、赞成民主者”,“都能参加民主政治”。“实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四权;村以上各级政权一律民选;成立各级参议会等民意机关。”《纲领》,就是旗帜。省临时参议会根据《纲领》,先后颁布了各级参议会的选举条例和组织条例,各级政府组织条例,村政组织与工作决定,选举工作大纲。各地的参议会和政府,都是按照这些条例等民主选举产生的。
  1940年8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和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村政权的改造没有提上日程。在此后紧接召开的山东省第一次行政会议上,确定民主改造村政权为行政工作的中心之一,并针对国民党政权的专制与腐败,提出以政权民主化为目标。改造村政权的程序,是宣传选举意义、公布候选人条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充分讨论,推选出候选人;符合选民条件的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由于文盲占相当大的比例,就采取“豆选”等有中国特色的方法。
  一年之后,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决定取消乡一级政权,以村为政权的基层组织,实行行政村制。在每一个行政村中建立起按民主程序工作的机关,设立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会议,代表会议是村的最高权力机构;村民选出的村政委员会为代表会议的责任机关,村公所为日常政务政令推行机关,村长主持村公所工作。村民直接选举村政权,是中国基层社会的一场深刻的政治变革。
  在民选政权中,中共山东党组织把普遍建立县、区、乡参议会,作为奠定山东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山东分局民运部长李竹如指出,实行民主政治,不但要有“合于民主的选举法”,还要“以合情合理合于民主的办法普遍召集山东的县区乡参议会”。为什么要普遍建立县区乡参议会,李竹如提出了三点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是可以使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趋于巩固;第二是可以密切政府与人民的关系;第三是可以真正实现民权主义的思想。对于第三点,他专门解释说:“因为人民只有在各级参议会中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才能真正实行人民的民主生活,才能使人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生产上得到充分的自由的发展。”“参议会不仅是各地的民意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其有决定各地行政官吏、颁布地方性进步法规、审核预决算、监督当地的司法机关与指导地方武装部队的权力。”
  在政权建设中,呈现出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民主选举政权,二是政权人员构成实行“三三制”,三是依法施政(下文将专门论述后两个特点)。民众是否拥有选举权,是检验主权是否在民和社会性质是专制还是民主的试金石。如果民众没有选举权,那么主权就不可能在民众手中,那么这个社会决不是民主社会。敌后山东抗日根据地,在反侵略战争的硝烟中,真诚而非虚伪地实行民主选举,选出的政权按照新民主主义纲领施政,所以得到广大民众的拥护而日益巩固发展。而同时与之并存的日伪政权则日渐萎缩,国民党政权则无法立足,国民党山东省政府不得不于1943年8月退出山东。
  在这种形势下,山东省临时参议会于8、9月间举行了一届二次议员大会,决定将“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对原施政纲领进行了修改,其中对于民主政权建设增加了“实行‘三三制’,欢迎各党派、各阶层的拥护抗战及赞成民主的人士参加政权”,规定“发扬民主精神,健全各级参议会和各级行政机关”,“彻底完成村政权的民主改造”,“树立民主集中制的领导”。自此至1945年8月,敌后山东抗日根据地的民主政府达到5个行政主任公署、22个专员公署、127个县政府。同月13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成为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唯一的省政府。
  在注重组织建设的同时,将民主思想和民主作风建设提上了日程。为此,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提出了“三个反对和三个树立”。第一,反对官僚主义的忘本意识,树立为广大群众办事的群众观念和战争观念。其内涵是,明确政权的性质既是抗日的又是反封建的,政权的任务既要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又要推翻封建统治;明确民主的基本运动表现为民选政府运动;明确政权主要维护对抗日民主事业做出最大贡献的工农基本群众的利益,也要照顾参加抗日的地主、资本家的利益;明确政务人员应深入群众、接近群众、通过群众,协助群众团体组织群众自愿自动,不要强迫,也不要“恩赐”。第二,反对官僚主义的统治权威思想,树立新民主主义的民主平等思想。其主要内涵是,在政府对人民方面,反对管教、统治人民的态度;在上级对下级方面,反对权威思想、等级观念、文牍主义、家长领导的态度;在下级对上级方面,反对“为上级服务,不为人民服务”和妄分职务贵贱等级的态度;在个人对职责方面,反对计较个人地位前途和贪污腐化的态度。第三,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树立集体主义的整体观念。其内涵是,反对个人英雄主义、私情观念、享乐腐化思想以及独立主义、孤立主义作风。民主思想和民主作风的建设,不只是提高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效率和威望,促进了抗日、民主事业的发展,重要的是培养了一支具有民主思想和作风的公职人员队伍,为尔后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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