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关于私有化的一点思考

作者:林 若





  老区的人民要脱贫奔小康,根本的问题是要靠发展生产。生产发展了,有了经济基础,很多问题就能够迎刃而解。生产不发展,没有经济基础,光靠政府从上面去帮助,帮助了这个村,帮助不了那个村;帮助了好几个村,帮助不了全部的老区,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现在中央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我反复考虑过,社会主义新农村怎么建?是不是盖了几栋新房子就是社会主义新农村了?现在很多地方都在拆旧房建新房,以此显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面貌,但这还不能算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含义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所以,建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发展生产,搞好经济,让农民富裕起来。要发展生产,就要革除农村现行的一些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一些旧的政策规定。比如说,耕地、土地是集体所有,现在承包给私人经营,私人经营期是15年,15年期过后再延长15年,之后怎么办呢,总是留着一个时间的限制在那里。我种一棵树要成材,要十几年时间,刚刚成材,又要变动了,土地又要收回去了,怎么办呢?当前我们现行的这个政策,我个人认为它妨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又比如山林,广东是七山一水二分田的地方,山林面积很大,山林面积大的地方多数是农村、老区、山区,老区山区要把生产发展起来,就要解决山林权属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谁去发展?我最近看到一个报道,福建在考虑把山林分到各家各户,福建可以这样做,我们广东也应该考虑这个问题。这是调动千百万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个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
  民营企业过去叫私营企业,那时视“私”为洪水猛兽,胆战心惊,惟恐反得不彻底,因此,民营企业长期发展不起来。如果一开始就放开手脚去发展,现在我们的形势就大不一样了,起码可以赶上周边那几个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从这一点上说,我们过去做了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事。
  马克思说过:“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胞胎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第33页)按我的理解,马克思在这里讲的社会形态,无非是公有制、私有制。人类社会的发展经过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现正处在资本主义社会阶段,都是私有制。按马克思说“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早在上个世纪初,列宁写了《帝国主义论》,他认为“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垂死阶段,资本主义的垂死期”,但到了现在它垂而不死,还在发展之中,马克思讲的私有制也还在继续发展之中。从二战到现在60多年了,私有化的浪潮带动了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
  私有制是发挥人的积极性的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为什么一部自行车是公家的,没有人去管,很快就坏了;如果是自己的,就经常关注它、修理它、保养它,自行车寿命很长。所以我说,人的观念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改变这个观念的时候,这个私有观念还在发挥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这种生产关系,不应过早地改变这种生产关系。很多地方在改革当中提倡发展私有经济,使它在这个历史阶段没有过去之前,促进生产的发展。刚才讲到福建把山林分到各家各户,山林是自己的了,我就要好好经营,比你目前是集体的只是承包给你多少年经营,多少年以后再重新标包、重新投包,经营的信心和下的成本、下的劳力经营就大不一样,发展速度也大不一样。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一个客观规律来进行改革,加快生产的发展。
  我们过去视私有制为万恶之源,想过早消灭私有制。新中国建立后,过早的宣传集体的优越性,过早实现合作化和公社化,过早提倡共同富裕,怕两极分化。实践证明,脱离社会发展规律,过早消灭私有制,使我们吃了不少苦头。直至现在一些人仍心有余悸,把私有经济说成“非公有制经济”,不愿讲私有经济。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回顾一下,毛主席搞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不成功,土改后不久就搞合作化、公社化,束缚了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农业发展不起来。上世纪80年代包产到户,才解决这个问题。土地没有私有,但农民有使用权,才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没办法,没饭吃啊,包产到户一包就灵,生产就发展起来,吃饭的问题解决了。现在俄罗斯也搞这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也搞了不少国企,但生产上不去,撒切尔夫人上台后,全部改为民企,经济又发展了。又如亚洲的“四小龙”,拿韩国来讲,它是朝鲜战争结束后才开始建设的,我们中国也是这样,但韩国的整个体制没有大的变革,仍然延续它原来的私有制,所以经济发展很快,“四小龙”也是这样。从这些对比中,可以看到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在体制改革当中,在各种问题的探讨当中,我们不应当再回避这个问题。这是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
  (这是中共广东省原省委书记林若在广东省老区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 杜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