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农业集体化理论是怎样失足的

作者:辛子陵





  对于夺取全国胜利以后建设一个什么国家的问题,早在一九四○年一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就明确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设想。一九四八年九月八日至十三日在西柏坡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刘少奇作了《关于新民主主义建设问题》的报告。在预测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时机时,毛泽东插话说:“也许全国胜利后还要十五年。”注1根据毛泽东这一提法,刘少奇在一九四九年七月四日在党内作的《关于中国新民主主义的国家性质与政权性质》的报告中说:“在中国,从现在起到实行一般民族资本国有化,还需要经过许多步骤,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这一段时间到底需要多久?这要看国际的和国内的各种条件来决定,我们估计或者需要十年到十五年。”注2这“我们”二字是代表中共领袖集团的,主要是毛刘二人的共识。一九四九年三月五日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中央委员会一致同意毛泽东报告中所勾画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经济、政治形态。这种共识的法律性表现是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毛泽东主持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是周恩来主持起草的。
  在政协开会期间,刘少奇在会上讲话说:“有些代表建议把中国社会主义改造的前途写进共同纲领中去,但是我们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因为要在中国采取相当重大的社会主义步骤,还是相当长久的将来的事情,如在共同纲领上写上这一个目标,很容易混淆我们在今天所要采取的实际步骤。”注3所以《共同纲领》中没有写中国未来走向社会主义的问题。从九月三日至九月十一日,毛泽东对《共同纲领》至少作了五次修改。《共同纲领》通过以后,起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应该受它的约束,在它规定的范围内行动。
  《共同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主义国家。”第三条规定:“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发展新民主主义的人民经济,稳步地变农业国为工业国。”
  建国初期,刘少奇关于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思想就是这么来的。理论上的根据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法律上的根据是《共同纲领》。
  一九五一年三月,刘少奇在起草《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的第二条中说:“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它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在将来要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最后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而斗争。”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口号。
  这年五月七日,刘少奇在中南海给马列学院一班学员作《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讲了以下要点:
  一、“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一种过渡性质的经济”。“新民主主义阶段”将是很长的,大概在十五年到二十年之间。
  二、这个阶段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只要第三次世界大战不爆发,经济建设的任务就不变。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不爆发战争,我们的任务就一直是经济建设,要把中国工业化。”
  三、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过程中,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五种经济成份,将各得其所,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经过这个阶段,“社会主义与半社会主义经济,比重要逐步增大,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比重、个体经济的比重,要相对缩小……以便逐步地稳当地过渡到社会主义。”
  四、国民经济得到恢复之后,应以主要力量发展农业、轻工业及必要的军事工业;然后建立和发展重工业。他认为只有先发展农业、轻工业,安排好人民的生活,积累资金,然后“才有可能集中最大的资金和力量去建设重工业的一切基础。”
  五、反对过早地“动摇、削弱、直到否定私有制”和过早地采取社会主义步骤。他认为,实行社会主义,就意味着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都要触动私有制。中国的产业落后,过早地实行工业国有化,只会伤害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对发展生产不利;在农村,国家拿不出机器、化肥等工业品以满足农民的需要,实行集体化也不可能。他说,无论城市还是乡村,“私有权在今天中国的条件下,一般地还不能废除,并对提高社会生产力还有其一定的积极性”。在农村对私有制“又动又不动是不对的。太岁头上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牛羊杀掉”,是对生产力的破坏。注4刘少奇的思想是一贯的,早在一九四八年九月他在政治局扩大会议所作的《关于新民主主义建设问题》的报告中就说:“过早地消灭资本主义的办法,则要犯‘左’倾的错误”。“消灭了以后你还要把它请来的”。这时的毛泽东悄悄地改变着自己原来的一些想法,悄悄地丢弃了《新民主主义论》。他不同意刘少奇关于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观点,但他隐忍未发,可能是还没有完全想清楚,他要再看一看,再想一想。
  毛刘分歧的导火线是山西省委的一个报告。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中共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写了一个《把老区互助组提高一步》的报告给华北局和中共中央,原文如下:
  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基础较大,历史较长,由于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战争时期的劳、畜力困难,已不再是严重的问题,一部分农民已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加以战争转向和平,就使某些互助组织中发生了涣散的情形。我们去年曾强调地提出了“组织起来与提高技术相结合”,解决了一些问题,但这一涣散趋势,并未完全扭转。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基本的原因。当然这也不是说,目前已发展了多少富农,而是说富农方向已经是农民自发的一个趋势,这一问题,我们是很注意的。如搞不好,会有两个结果:一个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个是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这是一方面的情况。在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织,产生了新的因素,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一、那么,我们应如何增强新的因素,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呢?最根本的问题有二:
  第一、互助组织仍是私有基础,同时公积金也不可能保持互助组内等价的生产关系,所以公积金出组可以带,按互助组成员享用公积金也不妥当。而我们的认识,却与之相反,认为:增强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当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所以公积金应当是出组不带。
  因而在公积金问题上,重要的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按土地应产量征集;(二)为全组成员所有(不以征集时土地产量多少为准),每个成员在公积金的处理上,都有自己的平等权利,一人一票;(三)出组不带。至于公积金征集多少?我们认为这不是原则问题,可根据生产发展的情况和组员的意见确定。
  第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分红问题。应采取按劳力、按土地两个分配标准,按土地分配的比例不能大于按劳力分配的比例,并要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地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
  总之,我们认为,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尚需注意解决的几个比较具体的问题。第一、公积金如何使用的问题。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比重应多一些;公益事业数目不要太大。第二、在已有公积金的互助组,新吸收组员应予优待,但也应带一定的股金。第三、国家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予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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