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废除《六法全书》的缘由及影响

作者:熊先觉





  《六法全书》被废除已逾半个多世纪,《六法全书》究为何物?为何废除?如何废除?后果如何?本文试探讨这些问题,作为引玉之砖。
  《六法全书》本为法律汇编的名称,来自“六法”一词。而“六法”又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五法典”发展而来。当年,法国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总称为“五法典”。后又颁布了宪法,仍沿用“五法典”之名。日本明治初年,箕作麟祥(1846-1897)将法国法典译为日文,宪法被列为首篇而成“六法”。自此,“六法”之称在日本流行开来。民国时期从日本引进“六法”之名,将其法律汇编称为《六法全书》,最初包括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六种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行政法中,以行政法取代商法而为“六法”。再有以宪法、刑法、民法、商法、刑民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称为“六法”。通常将各种单行条例分别纳入“六法”中,如称为“宪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等等。在众多版本中,以陶百川编《六法全书》最为通行,其后有林纪东编《新编六法全书》较为别致,除“六法”外,增设一类“国际法”而成为“七法”,但仍沿用“六法”之称。而今还有主张增设社会法、经济法等类。总之,“六法”明谓六种法律,实则囊括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一切法律。“六法”中的民法典,远溯自罗马法。中国的法律制度,原称中华法系,诸法合体,也源远流长。众所周知,自清末沈家本、伍廷芳受命修律,实为沈独自负责,他聘请日本法律专家来华协助,从日本转手引进德、法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资本主义法律,使古老的中国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面目为之一新。旋即清王朝覆灭,其新法未能实施,有的尚待颁布或未能完成编纂。国体和政体更迭后,由北京民国政府(即北洋军阀政府)继续编纂,完成了清末未竟事业,复经南京民国政府(即国民党政府)修修补补而集《六法全书》之大成。其中的“宪法”主要指1946年11月召开“伪国大”所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附加给《六法全书》的《戡乱动员令》、《紧急治罪法》等单行法规,的确是货真价实的反动法律法令;但就“六法”而言,实难称其为反共反人民的反动法律。在现代中国历史上曾有过两次国共合作时期,《六法全书》曾为解放区司法机关所适用长达十二年之久,实践证明其定纷止争、维护解放区的社会秩序,有益无害。《六法全书》应属合伙制定,并非为国民党的专利。其内容主要是现代法律制度,如其中的民法典,主要抄袭德国民法典并对中国国情进行了调研,可以说是一部中西合璧的属于当时中国法律前沿的民法典,至今仍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称其为人类先进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当之无愧。
  政权更迭,新政权对旧政权法律的态度,既可废除也可援用。如果废除,一般废除其相抵触的部分。民国政府就曾明令准予援用清末法律。即便新政权要废除旧政权的法律,通常是在新政权成立之后而罕有在此之前废除的。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被称为“反动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之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就被废除,那是因为蒋介石祈求和谈提出要保留其“法统”的缘故。即1949年元旦蒋介石发表《新年文告》,提出谈判求和的“五项条件”,其中第三项是:“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由于蒋介石提出了“法统”问题,三天之后(1月4日)毛泽东便发表《评战犯求和》一文,针锋相对地逐条给予批驳而驳斥了“伪法统”;紧接着(10天之后的1月14日)毛泽东又发表《关于时局的声明》,正式提出同国民党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废除伪宪法”,第三条“废除伪法统”。宪法是统治阶级权力的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只有根据宪法性法律的传统所产生的国家权力,才是所谓“合法”的“正统”的。其实,所谓“统治阶级权力”,不过是借“统治阶级”之名,行“统治集团权力”之实而已。蒋介石提出“法统不致中断”,其目的就在于以法统为护符,妄图继续维持其摇摇欲坠的反动政权。当然,这是他的一厢情愿。所以毛泽东才强调必须“废除伪宪法”,必须“废除伪法统”,此乃政治策略。
  王明对毛泽东提出的“废除伪法统”,如获至宝,反应神速。当时王明担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借此大做特做其文章,赶忙亲自起草“废除六法全书”文件,抢先于建国前的1949年2月22日以《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废除六法全书”文件)由毛泽东签发了。大家知道,王明(陈绍禹)其人,以左倾教条主义扬名,曾给中国革命事业造成过严重危害。党的“七大”,为了团结王明,照顾他当中央委员,其后又安排他做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王明深谙马列词句,撰写思想理论批判,驾轻就熟,一挥而就。从文稿的审批情况看,当时党中央对废除《六法全书》的观点,并非完全一致。王明原稿称:“应当把它(指国民党《六法全书》)看作全部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毛泽东删掉了“全部”二字,将其改为“基本上”。周恩来明确批示:“对于旧法律条文,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精神下,还可以批判地采用和修改一些,而不是基本采用,这对今后司法工作仍然需要。此点请王明同志加以增补。”尽管“不是基本采用”的观点颇为遗憾,但总比完全彻底否定它要好些。即便如此,王明敷衍塞责,毛泽东戎马倥偬,运筹决胜,且又不谙悉法律而签发了文件。经查阅原稿,朱德未圈阅,任弼时、董必武、林伯渠已圈阅。其观点如何,不得而知。可能是由于文件系王明起草,又经过了主席首肯,当然只划个圈圈而完成了审批手续。接着,华北人民政府为贯彻该指示于4月1日给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出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华北老区司法干部反映强烈:“司法司法,所司何法?”有“旧法可用论”、“镰刀斧头论”、“零件可用论”,等等。对此,董必武曾提出“砖瓦木石论”,意即拆掉旧房的砖瓦木石,还可以盖新房。贾潜等老司法干部因赞成此论而将其简称为“砖瓦论”,后因此获“罪”,被划为右派。
  王明炮制的“废除六法全书”文件,武断宣告《六法全书》是“反动法律”,“国民党全部法律”是“保护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决不能是蒋管区和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不能采用国民党的反动的旧法律”。必须经常“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还必须经常“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并号召“彻底粉碎那些学过旧法律而食古不化的人的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所谓“食古不化的人”是指那些坚持人类先进法律文化的法律与法学界人士;所谓“错误的和有害的思想”,正是人类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精髓,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自由”、“法治”、“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保障人权”、“契约自由”,等等。这个文件不仅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而且还彻底否定了人类创造的一切先进法律文化。
  “废除六法全书”文件的错误,首先是它有悖于“七大”确定的政治路线,有悖于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和“联合政府”的理论主张,也不符合解放区司法机关业已适用多年并仍在继续适用的实际情况,跟革命大方向背道而驰。它要求“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资本主义的法律文化而掩盖了批判封建主义,特别是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斗争。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的任务应当是继续反封建主义,彻底扫除封建专制主义的流毒。但是,王明炮制的这个文件却抛弃了新民主主义,奉行了一条反资不反封的错误路线,放过了中国民主革命的最危险的敌人——政治思想和文化领域里的封建专制主义,而把斗争锋芒指向资产阶级及其法律文化。它所狠批的“旧法观点”,正是人类的先进法律文化的结晶;狠批的“旧司法作风”,是指“坐堂问案”、“不告不理”、“回避”、“合议”、“上诉不加刑”等等司法程序公正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它根本不批也不提反封建主义而把封建主义掩护下来了。更为荒唐的是用马克思主义的外衣来掩护封建专制主义。王明的这次错误并不亚于他过去所犯的左倾错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