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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国”发稿追忆

作者:王强华





  一个重大提法(口号)的变化,往往能体现历史前进的步伐。
  在经济方面,从解放初期全盘照搬苏联模式的计划经济体制,到而后的“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直到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40年,反映了人们对经济工作认识的深化。
  政治从来比经济复杂、敏感。拿“法”来说,刚刚解放曾出现过“以法治国”的口号。从1956年党的“八大”董必武提出“依法办事”,到十年“文革”中事实上的“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倡导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真经,再到现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肯定——否定——肯定”,历史仿佛走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圈子。人们对“法”的认识升华了,整整花了半个世纪的光阴。
  被郑重载入庄严宪法的“依法治国”(注:“以法治国”和“依法办事”本质上不应有区别。“依”,即依靠、按照的意思。而“以”即使用的意思;作为介词,它又能解释为按照、依照。可见这两个字的含义是一致的(参见1987年《法学》第10期第14页),今天已成大家的共识,人们对这一口号习以为常、耳熟能详了。
  可是许多人,特别是年轻人也许不会知道,正是“以法治国”这一口号在20多年前还是一个“禁区”,不仅一般百姓不愿意“碰”它,就连某些专业工作者对它也不理解,讳莫如深。这里我介绍一件亲身经历过的事情。当时我正在光明日报社工作,分管法制宣传。
  1982年我国颁发了新宪法。为了宣传新宪法,《光明日报》发表了一篇首都知名学者举行座谈会的新闻。文中写道:
  座谈会认为……新宪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开拓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它将标志着由“人治”到“法治”的进一步转变。有的同志发言指出,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或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这就是“法治”,就是我们“以法治国”的根据。大家认为,依法办事,不仅指政治机关的活动,而且指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活动,举国上下加强法制教育,才能开创依法办事的新局面。
  新闻发表的当天上午十点钟左右,我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座谈会主办方一位负责人打来的,声称有两位有关方面高级别的负责人读了这条新闻,想就其中个别提法与我“交换意见”,让我现在就到他们办公室去。
  这条新闻是《光明日报》一位专“跑”政法的女记者现场采写的,由我编发。记者写稿和我编发时,字斟句酌,如反映与会专家意见时,有三种提法:“座谈会认为”、“大家认为”、“有的同志发言指出”。这不仅仅是为了避免语言雷同,主要是加以区别,举凡大家常说的话,就用“座谈会认为”、“大家认为”,而像“法治”尤其是“以法治国”这样敏感的鲜见提法,则冠以“有的同志”定语,表明持该意见的只是个别人,既不是座谈会的主流观点,更非主办方的“官方”意见。
  但即使这样,仍然引来了召见的电话。我立刻意识到“以法治国”的提法可能出了“问题”,也知道需尽快前去聆听意见。但我胸有成竹,一是知道座谈会上的确有的学者提出“以法治国”,记者如实写入新闻,不是“客里空”;二是知道要我去的几位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为人谦和、讲道理,不会无缘无故给报社和我上“纲”、上“线”;三是最主要的,我过去对“以法治国”口号进行过思考,也搜集了有关资料。1981年,我就写了篇《试论以法治国》的文章,论证了这一提法,发表在1981年《法学杂志》(北京市法学会主办)第3期上。在这以后,在《光明日报》发表这篇新闻之前,我曾听说彭真在会见一家权威的中央大报主要负责人时,就说过我们要实行“依(以)法治国”,还听说叶剑英在一个什么地方谈过“以法治国”的问题。而在当时的法学界中更有不少人反对“人治”,主张“法治”,有人率先提出了“以法治国”。最有力的是在本报这条新闻以前,《人民日报》的《大地》副刊上发表过一篇短文,也提到过“以法治国”。
  由于我掌握了这些情况,特别是知道叶剑英、彭真都说过“以法治国”,我接到电话以后倒也不紧张。我把当时保存的资料带上,行前又打电话到中央某大报找到有关负责人核实了彭真的意见,就赶紧找了辆车前去。听到的意见果然如我所料,(大意是)现在中央对“法”的提法是“依法办事”,没有提“以法治国”,《光明日报》的新闻提了“以法治国”,把“法”的作用上升到“治国”的高度,那么“政治”将被放到什么位子上,而“党的领导”又怎样得到体现?
  面对几位老同志,面对这个敏感话题,我能说什么呢?争辩没有用处,反而会伤和气。我一方面真诚表示,我一定把老同志的意见,原原本本汇报给报社编委会,如果报社认为确实新闻有错,想办法补救一下;另一方面,又像传播“小道消息”那样,把我掌握的上述情况,特别是彭真的那次谈话内容,报告给他们。还告知《人民日报》的《大地》副刊某年某月某日刊登的短文,也有同一提法。意思不言而明:《大地》上的文章,白纸黑字,发表的时间比《光明日报》早,《人民日报》比《光明日报》重要,造成的后果当然更加严重。
  我平心静气地说了这一番话以后,很快得到老同志们的理解,他们说请你来本来就是沟通一下,你提供的情况很好,以后再研究吧!
  以后再也没人提及此事,一场短暂的误会消除了。
  五年以后,1987年我又写了一篇文章,原题是《再论以法治国》(发表时被编辑改为《“以法治国”的口号没有错》),刊登在上海华东政法学院主办的《法学》1987年第10期上。该文先从语意和逻辑上分析“依法办事”与“以法治国”的异同,认为二者在本质上是一回事,不能说“依法办事”正确,“以法治国”错误;后面着重论证了“以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不矛盾,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本质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观点。
  这也可以算作对1982年《光明日报》上那条新闻的解说吧。
  现在已是2005年。时隔20多年,我之所以重提此事,是为了说明一个重要的提法,特别是新的提法,出现以后往往会经历不同认识的碰撞、观念的更新,才能逐步地被众人所理解、接受,而历史也就是这样不断地向前推进。
  今天,还有哪些重要的提法(如新闻方面的“舆论监督”),需要人们深入审视,正确对待呢?(责任编辑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