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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的民主政治思想

作者:李维民





  诞生于1886年的董必武,1903年(17岁)中过秀才,1911年加入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他对康有为、梁启超的维新思想,孙中山的革命民主思想,都有过较深入的研究。在十月革命和五四运动影响下,他接受马克思主义,参与中国共产党的创建,是中共第一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后来他还到苏联莫斯科中山大学特别班和列宁学院留过学。在我们党内,他是阅历最深、具有高度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的伟大革命家。同时,他又是我们党内资格最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早在1914年和1917年,他曾两次东渡日本攻读法律,回国后一面从事革命活动,一面从事律师职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他曾担任过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的最高法院院长。抗日战争时期,他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代表,担任过国民参政会的参政员,参加过联合国的制宪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他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1954年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1954年以后,先后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董必武对民主与法制问题有一系列精辟的论述,本文仅就他的民主政治思想做一粗浅的介绍。文中引用董必武的论述,均出自1985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董必武选集》。
  
  纪念辛亥革命,应当高呼政治真正民主化
  
  董必武是辛亥革命的参加者。30年后,他写了《辛亥革命三十周年》一文,对于辛亥革命的成功与失败,经验与教训,做了透彻的分析。他说:“辛亥革命伟大的成绩,是推翻了统治中国二百七十年的清朝政府,而且葬埋了中国几千年来的统治形式——帝制,而建立起中华民国。”他概述了辛亥革命后30年间,中国在经济、文化、政治、军事方面的进步。他认为:“这些进步的基因,不能不溯源于辛亥革命。没有辛亥革命,某些进步更为迟缓,也许某些进步成为不可能。辛亥革命的胜利是伟大的,但辛亥革命胜利并未彻底,且经多次失败,而历史任务至今犹未完成,……辛亥革命方建立起民主制度,便遭摧残,使国内经济、文化、政治、军事没有民主制为之保障,于是这些进步都成为自流的、间歇的、不平衡的、不协调的、非系统的。这样的进步,自然不能满足国人的愿望和适合时代的要求。”他说,辛亥革命“有两个教训:㈠人民要求民主的情绪是日益扩张的,这种情绪因自由思想的传播和民权主义的宣传,从此愈益普遍而深入。㈡革命客观发展的程度,超过主观领导的力量很远,因此,辛亥革命以胜利始而以失败终,这是很可惋惜的。”他引述孙中山先生1921年时对于辛亥革命的评价:“十年来名虽民国,实为官僚国。革命主义未行,革命目的未达,仅有民国之名,而无民国之实。”“今日的民国,只有官治,没有民治,……哪里还算民国呢?”董必武说:“中山先生是无数次慨叹中华民国徒有其名而无其实的。今日读来,犹值得我们警惕。”董必武的这篇文章是这样结尾的:“我们纪念辛亥革命三十年,应当高呼:发扬辛亥革命的精神!坚持团结抗战!政治真正民主化!联合民主国反对法西斯!驱逐日本法西斯强盗出中国!”
  
  法西斯主义是爱好民主自由的人们和劳动群众的死敌
  
  董必武在大力提倡民主政治的同时,对于残暴的法西斯主义,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也是在1941年,他发表过一篇题为《联合起来扑灭法西斯》的文章。他在这篇文章中,教育人们要认清法西斯主义的反民主实质。他说:“有人读了希特勒的《我的奋斗》后恭维纳粹,说纳粹和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基本相同。这对于中山先生,对于三民主义,都是极大的侮辱。……国内有少数人不明法西斯的意义,看见希特勒、墨索里尼耀武扬威,不可一世,像煞有介事,就想模仿法西斯的做法。不知道照法西斯的做法,多做一分,即离开民主道路愈远一分。”他对法西斯主义的形成和发展,作了很透彻的批判:“法西斯纳粹夺到了政权以后,它们就推翻民主政治的标帜——民选的议会,以法西斯党的议会代替国会。纳粹更干脆地说‘国社党就是国家’。这样赤裸裸地建立法西斯纳粹的独裁,剥夺国民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解散人民的一切组织,特别是工会的组织,规定要按照法西斯的意图进行改组,摧残压迫异党,特别是共产党,使它完全变成地下党去活动。……希特勒说:‘我们应该以最残酷的方法进攻敌人,为了国家的利益,应该毫不犹豫地将他们收入集中营中。’……他真正用了最残酷的方法,不管是科学家、文学家或艺术家,凡怀抱自由思想、鄙视法西斯主义的人,都受到无情的迫害。”董必武的结论是:“法西斯主义就是黑暗野蛮的统治阶级向民主自由和劳动群众施行的最残酷的进攻;法西斯主义就是疯狂猖獗的反动和反革命;法西斯主义就是横行无忌的民族侵略主义的强盗的战争;法西斯主义就是爱好民主自由的人们和劳动群众的死敌!”
  
  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
  
  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实行民主政治,1945年董必武赴美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期间,在一次华侨举办的演讲大会上,他以中国的解放区为例,对这个问题作了很明确的说明。他说:“我们的口号和任务是:实行民主政治。”接着,他具体说明:“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信仰等自由。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了人权与财权。人权受到了政府的保障,非依法律由合法机关依照合法手续不能任意逮捕,并且必须依照法律,以合法程序予以审判和处置。财权受到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完全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保障人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凡是及龄公民,不分阶级、性别、信仰和财产,都有这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不论在政府与参议会之中,都实行了‘三三制’。……中国共产党自己规定,共产党名额都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如果选出来的代表或委员,共产党员超过了三分之一,就有一部分自请辞职,让给次多数的非共产党人士。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反对一党包办,反对一党专政,而和各党派、无党派的各阶级人士,更好地团结合作。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一党专政的事。以上种种措施,保证人民有民主权利,保证政府是民主的政府,这是最好的民主制度。”董必武还说明:“在战后,在把日寇打到无条件投降以后,我们现在在抗战中所执行的基本政策,还可以继续施行。我们要在战时,也在战后,坚持团结,坚持民主进步,这对于中国的发展前途,是必要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董必武为建立新中国的民主政权,做了不懈的努力。1948年8月,董必武在石家庄主持召开了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了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前奏和雏型。1948年10月,他发表了《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提出一切权力都要归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政府的权力要受人民代表大会限制,人民代表须向选民报告工作等论断。1949年9月,董必武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委托,负责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工作,1954年又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他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此做了大量的工作。1954年5月,他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作了《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根据宪法还将要产生若干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这就是说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的法规,才能叫做法律,它的意义是庄严的,通过它的手续是慎重的,它的公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之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他批评了对国家法律、法令的严肃性认识不足的种种现象。例如1949年全国总工会关于处理劳资关系和解决劳动争议自行立法。董必武说:“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在我们国家内是最有权威的社会团体,但社会团体只能构成我们国家的基石,不能代替国家。显然工会是无权发布法令的。”
  新中国成立以后,董必武提出:“统一战线问题乃是中国革命的一个基本问题,特别在今天的形势下,就更明显地成为决定我党成败的问题了。”他认为:“人民政协不但是政治上的大成功,也是组织上的大成功。参加政协的成员,甚至包括了昨天还拿枪反对我们的敌人,这点正是我们的成功,说明我们统一战线的广泛。”他强调:“我党与党外人士民主合作的原则是永存的,是不变的。这是因为我党不能脱离群众而存在。……共产党除了群众的利益,没有其自身单独的利益。它不是谋个人或几个人私利的小团体,它经常在群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
  
  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驾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命令政府。
  
  关于如何处理中国共产党与政府的关系,董必武有很系统的论述。他说:“党对政府的领导,在形式上不是直接的管辖。党和政府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系统,党不能对政府下命令。……党在政府中来实现它的政策,是经过和依靠着政府内工作的党员和党团。党只能直接命令它的党员和党团在政府中做某种活动,起某种作用,决不能驾乎政府之上来直接指挥命令政府。”“政府在党领导下所颁行的法令,所公布的布告,所提出的号召,我们的党组织和党员首先应当服从那些法令,遵照那些布告,响应那些号召,成为群众中爱护政府的模范。党包办政府工作是极端不利的。政府有名无实,法令就不会有效,政府一定要真正有权。过去有些同志以为党领导政府就是党在形式上直接指挥政府,这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上述论述是1940年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中共县委书记联系会议上讲的,发表在党内刊物《共产党人》上。新中国成立以后,他又多次讲到这个问题。他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夺取了政权,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它成为政权机关的领导党。……但这决不是说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决不是说可以把党和国家政权看做一个东西。”“党是通过自己的党员和党组织领导国家机关,而不是包办代替国家机关的工作,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原则。”“我党中央从来没有直接向中央人民政府下过命令。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命令都是党的创意,许多重要的文告都是先由党拟定初稿(不经过党的准备、考虑,是没有的),然后经过政协全国委员会或它的常委会讨论(注:1954年以前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再提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或政务院讨论通过。在讨论过程中,各方面曾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补充或修改我党拟定的初稿,使其更加完备。……我们应很好地把这样的方法运用到各地去。”
  
  共产党员应当自觉地遵守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
  
  董必武一贯强调共产党员应当成为遵守政府法令的模范,党员犯法必须从严惩处。在《更好地领导政府工作》等一系列文章中,他反复强调了这个问题。他说:“政府所颁布的法令,所定的秩序,我们党员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那些法律和秩序是我们公共活动所必须,而且法令是经过了一定的手续才制定出来的,秩序是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形成起来的。在制定和形成时已经渗透了我们党和我们自己的意见和活动。我们如果违背了政府的法令,破坏了社会的秩序,我们自己必须负责,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
  他批评:“有些党员同志犯了法,因为他自以为是党员,想不受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而有些地方党组织也觉得党员犯法,是党内的事,让他逃避政府的审判和处罚,这都是不对的。”他告诫我们党的同志:“国民党在全中国范围内因为它的党员不遵守它领导的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而遭到国人的痛恶,这是我们应当拿来作为鉴戒的。”1956年他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严肃地批评了“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列举了诸如:不依照法律规定按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限制人大代表向大会反映群众的呼声,不按法律手续撤换代表;党政不分,直接发号施令,代替国家机关的行政工作;违法乱纪,侵犯人民群众民主权利,强迫命令,招致群众不满;没有按照法律手续拘捕人犯,限制被告人行使辩护和上诉的权利,违反革命人道主义的原则,虐待犯人等等。董必武要求“对于这些恶劣的现象,我们必须进行坚决的不懈的斗争。”他还认为,党员和国家干部违法,“问题就更加严重”。“犯罪的如果是党员,除按党纪处分外,同样应按国法处理。”他批评“有的人自命特殊以为法制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可以超越于法制之外”的特权思想。他提出:“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他号召:“健全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以便进一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巩固法律秩序,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保护公共财产,更有效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关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还应当提到,董必武一贯重视倾听群众意见,保护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1948年他在全国土地会议上有一段很精彩的发言。他说:“大家不要怕讲错话。我想告诉同志们,共产党员不是神,是各种元素组成的一个实体。每个人都有讲错话的可能,共产党员也不能例外。讲错了不要紧,记录下来也不要紧。不要人讲错话,就是阻止同志的发言。……你有讲错话之权,别人有批评错话之权。某个同志在会上讲错了,别人会批评这个错话。如果只许你讲错话,不许别人批评你的错话,那就不对,那你讲的话就成天经地义了。要大胆地讲,讲错了以后要受得住批评。不要紧的,我们不是天生圣人,讲一句话就一字不错,任何时候也没有这样的圣人。……我们只有把各个方面的观点综合起来,才能得到事物的全面认识。因此,我希望大家不要怕讲错话。”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提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对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第一条要求,就是“发扬民主、依法办事”。今天重温董必武同志关于民主政治的教导,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责任编辑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