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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与封建主义“草民意识”

作者:江仁宝





  刑讯逼供是长期困扰公安司法机关执法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建国以后,党和国家始终不渝地重视和解决这个问题,作了许多决定,下发过若干文件,从加强公安司法干警队伍建设、法制建设等不同方面入手,千方百计遏制、减少、消除这方面问题的发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刑讯逼供问题的彻底消除,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还需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才能奏效。
  目前,在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时有发生,请看几例。
  2001年10月13日凌晨,安徽阜阳市颖泉公安分局驻苏屯乡工作组抓获涉嫌盗窃犯罪的梅玉宽。凌晨4点多钟,梅被带到该局四楼一中队办公室,被铐在办公室的铁环上,由取证组副组长张力及成员徐强、张绍亮、曹建勋等4人轮流看管审讯。在审讯期间,张力等4人对梅刑讯逼供,甚至强迫其他犯罪嫌疑人与梅对打。第二天,梅被送入界首市看守所关押。19日上午,界首市检察院监所科干警巡视监房时,发现梅双眼青紫,于是将他提出查看,发现梅两腿及脚面红肿,背部也有伤。据界首市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三家法医联合对梅进行的法医鉴定表明:梅的软组织损伤占体表面积26%以上,属轻伤;肝右叶损伤、脾挫伤,属轻伤;急性肾功能衰竭,属重伤。到24日晚,梅因呼吸困难,危及生命,转院抢救。经过调查,殴打梅的关键证据——两根木椅撑被查获;颖泉分局内部对张绍亮、曹建勋、张力、徐强涉嫌刑讯逼供的证人证言也被记录在案(参见2002年7月4日《人民日报》刊登《执法犯法法不容》)。
  1995年5月7日晨,河南省尉氏县南曹乡朱坡村农民朱新军家的手扶拖拉机被盗,当天上午失主到南曹公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副所长王保堂带领两名联防人员到朱坡村调查,当了解到失主家欠同村村民朱旺坡家几百元钱一直未还,朱旺坡曾对失主家的人说过“如果再不还钱,要弄他家的车”……据此,王保堂等人认为朱旺坡有偷车的较大嫌疑。过了几天,将朱旺坡带到派出所,刑讯时将朱双手反铐在木椅上开始刑讯。先后用电警棍电击,用扫把、胶棒等殴打,见无效果,又用手摇电话机“过电”。朱旺坡受刑不过,只求放了他,“叫说啥就说啥”,按照办案人员意图承认了盗窃手扶拖拉机的“犯罪事实”。此时,王保堂等人觉得一个人不能将一台拖拉机盗走,便追问同伙,朱出于无奈,随口说了本村村民朱连生,朱连生便成了“共犯”。当晚,在派出所对朱连生进行突审,联防队员对其轮番殴打,并说:“朱旺坡已经承认偷车,你不承认不行!”朱连生害怕皮肉之苦,也承认了,并供出车在何处,但因找不到车,又把朱连生大、小拇指接上电话线,用“过电”方法搞刑讯逼供。朱又说了车在哪里藏着,但仍查无事实,又决定动“大刑”,将朱反绑双臂,吊在墙上,进行长时间拷问。朱痛不欲生,只求一死,编出了“拖拉机卖给别人,所得钱自己花了”这一口供,才停止用刑。朱连生受重伤,失去知觉,在医院共花费1000多元,让朱坡村报销。尉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对证据做进一步深入调查,就认定朱连生等二人盗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提起公诉。尉氏县法院受理此案后,未经查证,即行审理。早已吓破胆的朱连生不敢辩解,满口称是;朱旺坡和他的律师则完全推翻原来的供述。但被告人的辩解没有引起法官的重视,认为二人认罪态度不好,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朱连生、朱旺坡有期徒刑。1996年5月,开封中级法院二审中没有对上诉理由、被告口供、证人证言、赃物去向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复核,一错再错。1996年10月,河南省扶沟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团伙盗窃案,交待了盗窃尉氏县南曹乡朱坡村朱新军家手扶拖拉机的事实,并通知南曹派出所和失主去领车。王保堂知道后未向上级报告,致使朱连生二人一直在监狱关押。最后朱连生两家到处借钱,赴省进京上访告状,终于在1999年2月得到平反昭雪。至此,二人已无辜关押3年8个月零17天。(参见《民主与法制》1999年第7期《刑讯逼供害人害己》)
  1998年12月7日,江苏省滨海县法院对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健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案作出一审判决。刘健披露了在滨海县羁押期间遭刑讯逼供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刘健说:由于我在李政案的辩护中当庭揭露县检察院刑讯逼供、对证人非法取证的事实,他们就实施对我报复。而他们所有指控我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案的“犯罪事实”都是虚假的。我之所以在一审中全部承认了检察院的指控,是因为在侦查期间我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在审查起诉期间受到了检察人员的威胁和欺骗。1998年7月20日中午,侦查人员再次提审我,让我交待问题,见我交待不出什么,便叫我站在房间墙角,脚尖抵墙,然后在我身后放一张写字台,把我圈在里面,并说什么时候想好了再出来,……实在受不了便用头抵着墙,他们见后就拍打我的头。就这样到21日上午,我仍交待不出什么,他们便在房间内让蹲马步,我说不行,便让我坐地上,要求两腿伸直,上身与地面垂直。因为累了打盹,他们就揪我头发,要么就重拳击我腰间脊椎,始终不让我闭眼。就这样折磨到22日下午5时被逮捕。……22日晚上侦查员又提审我,大声训斥,让我两腿伸直,上身向后仰,身体呈135度,我支撑不住,公安人员就抓我头发往后或往上拉,疼痛难忍。他们见我讲不出什么,就在我身后一手抓住头发,另一手扇我耳光,两手换着打,打得头晕眼花鼻出血,还用脚踢我腰,边打边威胁说:“公安局没有不打人的。我们打你让你讲真话不是刑讯逼供”,“我打了你,你到哪儿去告都没有用,你没有证据”等等。几天下来,我在精神上近乎崩溃,看架势不按他们要求讲,他们是不放过我的。后来,公安局两个负责人又来训斥我说:“你今天非得讲,一遍不行两遍,两遍不行十遍,十遍不行一百遍,直到我们满意为止。”在此情况下我答应交待问题,按侦查员的提示作了一份虚假的供述。8月份的一天,省检察院纪检部门的两位同志提审我了解情况,我当时迫切希望省检察院能彻底查清事实真相,就向他们讲述了事实经过及我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但无任何结果。……过了几天,县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员提审我,问寒问暖,一副表示关心样子,对我讲,我现在不承认没有关系,就凭我在公安机关的那份供述材料就能定我的罪,说我唯一的出路是争取个好态度,从轻处理。几天后,检察长又几次提审我,要我不改变向公安机关所作的虚假供述。还说,他们公、检、法已开过碰头会,对我的问题已形成一致意见,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说,检察院考虑到我的实际情况建议处缓刑,但公安局不同意,认为我态度不好,所以叫我态度要好。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我同意按检察长的要求做。……不再翻供,只求能判个缓刑,早日出狱。(参见《民主与法制》1999年第19期《刘健有话要说》)。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虽然法律明令禁止,但为什么公安司法机关干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仍时有刑讯逼供现象发生呢?人们分析了种种原因,可以归结为这样几点:首先是一些领导干部对刑讯逼供的严重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部分公安司法干警缺乏政治素养和法律意识,不懂得运用诉讼程序的科学原理来查明案件事实,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常常束手无策,以致失去理智,诉诸拳脚、棍棒等;三是有些公安司法干警沾染上了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习气,囿于坐堂问案的陋习,仍把口供看成是最好的证据,没有摆脱旧的公安司法作风的影响;四是长期以来法律虚无主义和“左”的流毒仍在起作用,少数干警往往把刑讯逼供看成是单纯的工作作风、方法问题,是“好心办了错事”,因而常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法律制裁,甚至不给任何制裁,使得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笔者认为,以上所述仅是一般的原因分析,有其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本原因还是绵延中国数千年的封建主义传统文化中的“草民意识”。
  据历史记载,在中国封建社会的纠问式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已合法化和制度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中国法里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联系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刑讯逼供一直被用作获得口供和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刑讯(又称“拷掠”、“拷讯”)长期被披上“合法化”的外衣,成为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根据湖北出土的“云梦秦简”(又称《睡虎地秦墓竹简》)的记载,刑讯在秦代已成为法定的必经程序。《唐律疏义》“断狱”篇则对刑讯的适用条件、立案程序、工具、适用对象、具体程式和顺序等作出了详尽明确的规定。将刑讯作为合法的手段,是建立在重口供、轻人权这一理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刑事诉讼较为重视口供。司法官员在收集到一定的物证、书证、证言后,必须获得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认,才能最终定案。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司法官员一般不会直接定案。所以,当被告人不供罪时,就只有依靠刑讯逼供了。这充分反映了古代刑事诉讼制度极其不科学的方面;同时,最根本的是封建专制的统治者视人民为“草民”、“草芥”,不尊重被追诉者乃至证人、被害人的基本人权,而把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众均视为可以认定案情、惩治犯罪的工具。正因如此,封建社会的刑讯逼供不仅适用于犯人,而且适用于证人等,这又体现了封建社会诉讼制度的残酷野蛮。正是由于这种“草民意识”或“草芥意识”的阴影根深蒂固,所以滋生出了现代社会中的刑讯逼供这个封建专制的毒瘤。
  针对“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邓小平同志曾经非常明确地告诫全党:“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在制度上做一系列切实的改革,否则国家和人民还要遭受损失。”(《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小平同志这个重要指示,对全党、全国,尤其对消除公安司法部门执法中的刑讯逼供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但中国的传统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这些糟粕文化,不仅为封建统治者强制推行,而且通过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积淀于中国的普遍人格之中,凝聚为一种“国民意识”。这些糟粕文化在我国文化学说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例如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即儒家的“礼”是以轻视人的价值,践踏人的自由和尊严为能事的。“礼”的内容以等级家族关系为特征,它最集中的表现是维护忠孝的“三纲五常”,其作用当然是维护封建的大一统天下。“礼”从根本上取消了人的主体性,强调必须以社会、道德标准来衡量人的价值,强调人对社会负责任、尽义务,而忽视人应有的权利。它只承认社会关系网络的存在,而根本否认个人可以独立于这种人伦关系之外,个人永远只能是被证明、被规定、被定义的对象。“礼”将人的主体性融化在贵贱有别、尊卑有别的“名分”之中,在“礼”的统治下,人被塑造成名分系列,唯独没有属于他自己的个性,因为属于他自己个性的东西,已经被当成“人欲”而由“天理”彻底吞噬了。封建主义制度下的高压、专制和封闭的社会环境,必然派生出无视个人存在价值、无视个性、无视自我的社会意识,即所谓"草民意识”。这种“草民意识”反映在法律制度上,则是“由士以上,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须以法数制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从国家意志的高度,公开规定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因此,人的价值观走向了两个极端:一个是以君主为首的各级官吏自我意识的恶性膨胀,自认为具有非常的存在价值,负有管教“草民”的“天命”,为所欲为。反映在法律上,则是无视人权的严刑峻法,以及“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等诉讼制度。另一个是,对充当权利客体的“草民”视同草芥,毫无价值,似乎“草民”存在的全部价值就在于被“管”、被“罚”而已。因此,劳动人民处于被支配、剥削、欺诈、奴役的地位。
  新中国建立后,封建专制制度早已被推翻,扫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从此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封建意识的残余并未随之彻底消除,恰像腐烂着的尸体那样时而散发着阵阵臭气。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社会意识既派生于社会存在,但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继承性、落后性等特性。在我国数千年的传统文化中,封建主义沉淀尤其深厚,专制积习非常浓重,而民主思想意识却相对十分淡薄。正因为“草民意识”的潜在影响,一方面使得我们某些公安司法干警至今仍存在着浓厚的特权思想,其中不少思想作风公正、清廉的干警也仍然停留在当一名“清官”,以及属于“为民作主”这种思想境界上;而另一面,在现实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也具有希望政府的公务员都是“清官”,都能“为民作主”这样一种朴素的思想感情,因为这总比那些贪官、赃官、昏官、不为民作主的官、甚至以权谋私的官,不知要强多少倍。于是,这在某些公安司法干警的头脑中,无形地又增长了高人一等的思想,而淡化了人民公仆的思想意识。这种“为民作主”的思想,仍然把自己摆在“父母官”和“管教者”的特殊身份和特权位置上。这种思想,不仅决定着他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易犯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只愿“坐堂”办案,听信口供,不想走群众路线,更懒于做艰苦扎实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因而,简单粗暴,急躁草率,无所顾忌,导致一个个刑讯逼供事件的最终酿成。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背离了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是宪法和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刑讯逼供之所以长期存在而难以根治,还因为它没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有力的抵制。封建制度下的高压、专制和封闭的环境以及长期以来分散的小农经济,形成了人们思想深处自私、怯懦、满足和忍让的文化心理。“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不忍则乱大谋”和“好汉不吃眼前亏”等信条至今仍在支配着相当一部分人的行为。刑讯逼供搞到自己头上,宁肯咬紧牙关忍着,以免招来更大的祸端,即所谓 “惹不起,还躲不起吗?”如果搞到别人头上,则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或者视而不见,绕着走。在这种文化意识的长期影响下,一部分人形成了与世无争、与人无患的思想意识。这种“清静无为”、“清静自足”的思想意识环境,在现实社会里便成了滋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最好温床。
  总之,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与宪法、法律效果的圆满实现,是与社会文化思想素质、道德素养紧密相联的。如果还有一些人无视宪法和法律,像“文革”中的“四人帮”那样“和尚打伞,无法无天”,肆意玩弄践踏法律,而另一些无端受屈的人们,都仅仅满足于辩诬的成功或胜诉,所谓讨回了公道就满足,那么,隐藏在这些现象背后的是无视人的尊严的封建文化心理,侵犯人权的行为就永远难以得到根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刑讯逼供在我国封建时代是一种制度的必然产物,而今天,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里,刑讯逼供则是封建传统文化心理影响或者说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结果。因此,根治刑讯逼供的问题,必须遵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要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才能彻底解决。不这样做,而仅仅从公安司法干警的思想作风、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及工作方法等方面入手,是无论如何达不到目的、也根治不了刑讯逼供这个顽症的。目前,我们国家对消除刑讯逼供在法律制度上已有了可靠保障,但是笔者认为,要彻底根治并消除刑讯逼供,最重要的还是正本清源,从人的思想意识上找根源。因此,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要抓住一个时期的刑讯逼供典型案例或事件,相对集中一段时间,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深入开展以批判、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影响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整顿,这个整顿又必须严格按照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指导思想、原则进行,他说:“要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封建主义遗毒的表现,进行具体的准确的如实分析。首先,要划清社会主义同封建主义的界限,决不允许借反封建主义之名来反对社会主义,也决不允许用“四人帮”所宣扬的那套社会主义来搞封建主义。其次,要划清文化遗产中民主性精华同封建性糟粕的界限,还要划清封建主义遗毒同我们工作中由于缺乏经验而产生的某些不科学的办法、不健全的制度的界限。“不要又是一阵风,不加分析地把什么都说成是封建主义。”(《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整顿的重点也应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主要是派出所、刑警队、治安队、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以及公安、检察的侦查预审部门等。通过教育整顿,让广大干警明白,禁止刑讯逼供不是束缚自己的手脚,而是继续肃清封建主义思想余毒、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更加准确有力地打击各种犯罪等方面的需要,也是提高公安司法干警素质和办案能力、维护公安司法机关形象、威望,密切警民、党群关系的需要。第二,要批判封建主义思想意识,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意识,全面提高全民族的现代化文化素质,尤其是政治思想素质、法律意识,充分运用全民普法宣传教育的有利时机,有针对性地安排宣传教育内容,进一步使我们的人民群众深刻认识我国法律的性质,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提高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即国家主人翁责任感,自觉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对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敢于和善于实施有效的监督。只有人民群众的自觉性起来了,监督力度加大了,落实了,刑讯逼供这类封建主义毒瘤才有可能得以根治和消除。
  (作者是山东省司法厅原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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