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1年第10期

孙中山的民主思想

作者:●杨天石





  戊戌变法前,西方民主思想逐渐传入中国,到了20世纪初年,出现了孙中山的民主思想,它是近代中国民主思想发展的第一个高峰。
  
  将“帝国”改为“民国”是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的大事
  
  国家的主人是谁?皇帝还是人民?历来的回答都是皇帝。古人认为天子“奄有四海”,有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之说,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人民被称作“小民”、“细民”、“草民”、“贱民”、“蚁民”;还有所谓“牧民”之说。
  戊戌变法前,西方天赋人权思想传入中国,传统的皇权观念受到冲击,以康梁为代表的维新派提出“民权”思想,认为人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但是,他们的政治理想是“君民共主”,只承认人民有权参加国家管理,并不承认人民是国家的惟一主人。
  提出“民主”观念,真正承认、肯定人民是国家惟一主人的是孙中山。1894年,孙中山在兴中会章程中提出“创立合众政府”,所称“合众”之“众”,指的就是人民,它是对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帝国”体制的明确否定,也是对改良派设想的“君民共主”体制的明确否定。1905年,孙中山在同盟会誓词中将奋斗目标定为“建立民国”,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将人民视为国家主人,在中国历史上具有破天荒的意义。
  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帝国”体制虽然各不相同,但一般都具有下列特征:一、“皇权专制”,一人为刚,万夫为柔,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国家大事任由君主个人意志及喜好决定。二、等级制,天子以下,有公、侯、伯、子、男等层层叠叠的等级;等级不同,其享有的政治、经济权力也因之相异。三、虽有法律,但不能约束君主,也很难约束贵族。四、皇权世袭,父死子继。孙中山在其革命的开始阶段,就坚决批判中国的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认为“这种政体,不是平等自由的国民所堪受的”。他设想的“民国”与中国历史上的“帝国”完全相反。1906年的《革命方略》规定:一、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二、大总统由国民公举。三、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四、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以上四条,确定了一切国民的平等参政权,普选制度,议会制度以及法律至上的原则,条条都指向专制主义,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的完全意义上的现代民主国家模式。
  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临时约法》,它以法律形式进一步肯定了国家全部政治生活中的民主原则。《总纲》开宗明义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是中国历史第一次在法律上肯定了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在《人民》章中规定:“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身体、家宅、财产、营业、言论、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请愿、陈诉、选举被选举等权利。这在中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创举。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南京临时政府对人民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并不是一种文字花样,而是准备实实在在要兑现的。武昌起义后,新闻业迅速发展。3月6日,临时政府内务部颁布《暂行报律》三条。该项报律公布后,受到上海新闻界强烈反对。章太炎专门为《大共和日报》撰写社论批评。孙中山考虑各方意见,从维护言论自由,接受舆论监督的大局出发,于同月9日宣布《报律》无效。他说:“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常以为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敝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民国初年,报刊杂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舆论环境极为宽松,这是和孙中山的民主思想分不开的。
  
  
  人民是主人,自总统以下的各级官吏都是“公仆”
  
  孙中山认为:国家之所以成立,建筑于“国民的合成心力”,凡共和立宪国家,“左右统治权力者,常为多数之国民”。但是,政治之事无法人人都做,只能由少数优秀突出者“代表民意”,组成政府。于是,就有了总统,有了总长,有了林林总总的各级官吏。
  总统、总长、官吏是什么?孙中山一言以蔽之曰:“公仆”。1906年12月,《民报》召开创立周年庆祝大会,孙中山发表演说,明确表示:“平等自由原是国民的权利,但官吏却是国民公仆。”
  孙中山从担任临时大总统那一天开始,就把自己工作定在“公仆”地位。临时大总统誓词称:“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服务”,这是孙中山引进中国政治界、思想界的又一个新观念,它正确地说明了“公仆”们的各类政治行为所应该具有的根本属性。
  旧时官场,通行大人、老爷一类称呼。民国建立后,因为一时没有新的代替说法,临时政府及地方机关仍然沿用此类称呼,孙中山得知后,认为这是共和政治的耻辱,于1912年3月致内务部令称:“官厅为治事之机关,职员乃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之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查前清官厅,视官等之高下,有大人老爷等名称,受之者增惭,施之者失体,义无取焉!”他要求此后官厅人员用职务相称,民间则以“先生”、“君”相称。
  据当时人回忆,1912年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后,有一扬州老人到总统府求见,传达室不予通报,老人坚持不走,孙中山得知后,立即接见,握手相迎,但老人却三跪九叩,行起君臣之礼来。孙中山连忙将老人扶起,亲切地告诉他:“总统在职一天,就是国民的公仆,是为全国人民服务的。”老人问道:“总统若是离职后呢?”孙中山回答说:“总统离职以后,就和老百姓一样。”老人告辞时,孙中山又将他送出总统府。老人高兴地说:“今天我总算见到民主了!”
  此后,孙中山经常宣传“公仆”思想。1919年,他在《孙文学说》中称:“夫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1924年,他在《民权主义》演讲中更将包括国家总统、总长在内全体官吏比作车夫、巡捕、厨子、医生、木匠、裁缝。他说:“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上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把那些专门家不要看作是很尊贵的总统总长,只把他们当作是赶(开)汽车的车夫,或者是当作看门的巡捕,或者是弄饭的厨子,或者是诊病的医生,或者是做屋的木匠,或者是做衣的裁缝,无论把他们看作是哪一种工人,都是可以的。人民要有这样的态度,国家才有办法,才能够进步。”
  “公仆”一词生动、贴切地阐明了人民和各级官吏之间的关系。人民是主人,而各级官吏只是仆役,是为主人服务的。这就将历来高高在上,凛然不可侵犯的“大人”、“老爷”们拉到了地下,这是中国历史的一次前所未有的大颠倒。
  
  将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
  
  “民主”,决不是只在口头上、法律上承认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而是要在事实上让人民当家作主。孙中山说:“今日我们主张民权,是要将政权放在人民掌握之中”。又说:“中国自革命以后,成立民权政体,凡事都是应该由人民作主的,所以现在的政治又可以叫做‘民主政治’,换句话说,就是人民来做皇帝。”
  人民怎样才能“做皇帝”呢?孙中山主张,人民应该拥有“四大民权”,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所谓“选举权”、“罢免权”,指的是人民对于各级官吏,可以公举,也可以“公罢”;所谓“创制权”、“复决权”,据孙中山说:“大多数人民对于一种法律,以为很方便的,便可以创制,这便是创制权;以为很不方便的,便可以修改,修改便是复决权。”孙中山认为,只有人民掌握了这四大权力,“民主”才能到位。他说:“人民而有此四大权力也,乃能任用官吏、役使官吏、驾驭官吏、防范官吏,然后始得称为一国之主而无愧色也。”
  近代西方国家规定了人民的选举权利,但是,又常常实行一种“有限制的选举权”,例如,有性别、教育、财产、居住时间的限制等;又如,规定人民只能选举议员和部分地方官吏,而总统和上议院议员则采取间接选举制度等。还在民国初年,孙中山就指出:美利坚、法兰西,固然是“共和之先进国”,但是,“两国之政治,操之大资本家之手”。又说:“英美立宪,富人享之,贫者无与焉。”1924年,孙中山接受中共和苏联顾问的帮助,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提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与此相应,会议通过的《政纲》规定:“实行普通选举,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这里所说的“普通选举”与“普遍选举”同义。这些地方,说明孙中山准备废除对人民选举权利的任何限制,力图建立一个具有广泛群众基础、“非少数人所得而私”的平民政权。
  辛亥革命前,章太炎就反对代议制,主张废除议会、议员,代之以“法官”和由法学家充任的“学官”。孙中山对代议制也不十分满意,认为这只是一种“间接民权”,人民还不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因此不能算是纯粹的“众民政治”。他说:“既曰民权国,则宜为四万万人民共治之国家。治之以法,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孙中山设想的办法是:以县为单位自治,仿照瑞士模式,实行直接民权。在县以上,则实行代议制,由各县选举国民代表一名,参与中央政事,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孙中山认为,中国幅员广大,人口众多,只有使“直接民权”与“间接民权”相结合,才能比较好地解决中国的民主问题。
  
  建立既有制衡机制又有 强大效率的“万能政府”
  
  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力易于产生腐败。为了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西方国家一般采取行政、立法、司法“各不相统”的办法。孙中山研究了西方的经验之后,认为这种做法仍然有缺陷。他以20世纪初年的美国为例,说明当时的美国官吏一部分来自选举,一部分来自委任。来自选举,则口才好的人易于打动选民,而思想、学问高尚的人却可能拙于口才,因此,美国议院中常有愚蠢无知的人夹杂在内;来自委任,则委任官跟着大总统进退,总统换,自内阁以致邮政局长都换,因此,“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为了防止类似情况,孙中山提出,继承中国古代的考选制,“大小官吏必须考试”,“必须合格之人,方得有效”。孙中山还提出,当时世界上的立宪国家,其立法机关兼有监督权限,易于生出弊病,例如美国的议会,就常常擅用纠察权,挟制行政机关。他主张,设立独立的专门机构,专管监督弹劾的事。这样,孙中山就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又增加了考试、监察两权。孙中山称之为“五权宪法”。他认为,“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
  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等五权,孙中山又称之为“政府权”。孙中山希望政府掌握了这五种权力之后,既能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又能够高效率地为人民谋利益,成为“万能政府”。
  
  借鉴西方,超越西方
  
  孙中山长期生活在西方,他深入研究过西方民主的发展历史,主张既借鉴西方,又超越西方。
  中国古代,只有民主思想的某种萌芽,没有系统的现代民主思想。孙中山承认:“中国人的民权思想都是由欧美传进来的。所以我们近来实行革命,改良政治,都是仿效欧美。”他说:“我们为什么要仿效欧美呢?因为看见了欧美近一百年来的文化,雄飞突进,一日千里,种种文明都是比中国进步。”他认为,欧美既有很多学者致力于民权研究,又有一百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主张深入细致地研究“欧美的民权经验”,明确表示:“那些经验和学理,根本上都是应该拿来参考的。如果不参考欧美已往的经验、学理,便要费许多冤枉工夫,或者要再蹈欧美的覆辙。”
  一种制度,不可能有利无弊。西方民主制度是在欧洲中世纪专制制度中发展起来的。它是历史的巨大进步。但是,也存在种种缺陷,实行过程中,更会出现种种流弊。20世纪初年,西方民主制度的弊端已有充分暴露,因此,孙中山在设计中国民主宪政的蓝图时,不能不考虑对它如何加以改进。1924年4月,他发表演说称:我们“所主张的民权,是和欧美的民权不同。我们拿欧美已往的历史来做材料,不是要学欧美,步他们的后尘,是用我们的民权主义,把中国改造成一个‘全民政治’的国家,要驾乎欧美之上。”既承认西方民主制度的先进性,又并不认为一切都好,企图加以改进和超越,这是孙中山的伟大之处,也是他思想的深刻性所在。
  孙中山研究过人类权力的发展历史,认为其途径是从神权到君权,从君权到民权,这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中国必须顺应这一趋势,而不能反抗它;反抗必然失败。他说:“我们顺着潮流做去,将来一定成功,并且可以永远的成功。”孙中山一生屡经困顿和挫折,但是,他看准了潮流所向,百折不回,奋斗不懈。他不仅是伟大的民主主义思想家,而且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伟大实践者。他的思想和实践中的许多部分都值得人们珍惜、总结、借鉴、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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