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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趋势研究

作者:黄 伟




  【摘 要】建国以来,中小学教师培训经历了从关注教师任职标准的培训到重视教师的终身教育,这一进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同时也在培训者和参训者二个层面上显现出诸如培训整体规划缺乏、教师参加培训更多由外力驱动等问题。分析和研究中小学培训过程中的问题,可以使我们认识到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向精细化、小班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未来的培训内容也将趋于自主、开放,培训保障更为系统、合理。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 职后培训 专业发展
  
  一、建国后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情况的回顾与分析
  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教育已经经历了近六十年的发展历程。在这一进程中,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职后培训经过了起步时期(1949年~1956年)、发展时期(1957年~1966年)、停顿和倒退时期(1966年~1977年)、恢复发展时期(1977年~1988年)[1]以及1988年后的迅速发展时期。纵观我国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的发展历程,总体呈现出以下趋势:一是教师职后培训的发展始终与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相一致。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教师的在职进修就有了保障与发展,否则就不受到重视并且还会形成倒退。二是教师职后培训随着教育发展,培训目的从提高合格教师数量向提升全员教师素质转化。三是教师职后培训的模式从基于大学的教师培训模式向基于学校的教师培训模式发展。四是在培训内容上,从单一的以学科专业知识内容向学科知识和教育理论通识相结合的内容发展。深入分析建国以来教师职后培训的特征,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概括。
  (一)围绕教师合格标准的培训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担负起全民族教育事业的重任,当时教育重建和发展最大的瓶颈是教师数量的不足。为此,教育部决定吸收和动员城乡失业知识分子赴中小学任教。在教育事业规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还时时出现拔高使用现象(即小学教师教初中,初中教师教高中),造成中小学教师学历不能达标。因此,建国后至1995年,教师职后培训以学历达标为主要任务,这一阶段的教师参加培训的主要目标是教师学历合格。
  1.各类师资培训班(1949~1965年)。
  我国早在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就明确提出,要“加强教员培训和在职学习”,“培养大批称职教师”。1951年8月,教育部召开初等教育教师及师范教育会议,认为师范学校要调整和发展,“特别要多办各种短期师资训练班和速成班。”1952年以后,教育部进一步提出利用教师进修院校、广播师范学校、业余学校、夜校和函授等途径加强教师业余的学习制度。通过各类师资培训班,学历不合格的矛盾得到缓解。
  2.学历达标培训(1977~1995年)。
  由于文革时期教育事业蒙受了巨大损失,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工作全面停顿,教师学历直线下降。据统计,高中、初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1965年分别为70.3%、71.9%,1977年分别下降为33.2%和14.3%。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1965年为47.4%,1973年下降到28%。[2]文革结束后,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在职教师培训工作意见》,要求在三年内,经过有计划的培训,使大多数小学、初中、高中教师分别达到中师、师专、师院毕业程度。从此,各地培训院校纷纷恢复办学,一场近二十年的教师学历达标培训战打响。在这期间,中央提出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学历补偿教育”,降低教师参加学历进修门槛,对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在经济上予以支持,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1992年后,还对已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初中和小学教师开设自考,加快学历进修等,让他们取得相应的合格学历。
  3.专业合格证书(1985~1993)年。
  由于文革后教师学历明显偏低,教师数量严重不足和民办教师政策落实等因素,教育部对教师职后培训进行了统一部署,提出学历不合格的教师职后培训首先要过好“教材教法关”。由各省统一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的教师,发给《教材教法合格证书》。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系改革的决定》提出“只有具备合格学历或者考核合格证书的才能担任教师”的规定后,我国开始对未达到合格学历的教师实行《教师专业合格证书制度》,要求这部分教师参加规定课时的学习并考试,以取得合格证书。1992年开始,教育部又对已取得《教师专业合格证书》的中小学教师放宽学历进修入门要求,加快了初中教师进修专科学历、小学教师进修中专学历的步伐。
  4.学历学位提高培训(1995~ )。
  20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小学教师学历补偿教育进入扫尾阶段。教育部提出对中小学教师开展非学历项目的继续教育。但已达到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对学历进修的积极性仍然十分高涨,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培训机构逐步为高中教师开设了研究生课程培训,对初中和小学教师逐步开放了参加进修本科和专科的政策,部分中小学教师进入提高学历阶段。1995年,教育部开始正式提出中小学教师提高学历要求。据统计,到2006年,我国小学教师学历达到专科及以上的有62.1%,初中教师学历达到本科及以上的有41%,高中教师学历达到研究生(或硕士学位)及以上的有1.4%。[3]
  (二)围绕提升教学能力的培训
  1993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从法律高度对教师培养和培训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此后几年,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在中国开始实行,教师的进门关有了较为严格的把握,教师学历达标问题得到初步解决,教师职后培训的重点逐步从学历补偿教育转向非学历培训上来。我们认为,这一阶段的教师职后培训任务是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培训的目标是获得一系列证书或学分。
  1.全员培训。
  全员培训是指全体教师均需参加的培训,本文提到的全员培训还包括新教师上岗培训和教师岗位培训。新教师培训规定师范毕业生工作后必须参加一年的上岗培训,对培训合格者发给新教师上岗培训合格证书并予以转正定级。
  教师岗位定级或通过职称评聘进入相应的新岗位,要参加教师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为了激活教师参加岗位培训的机制,有些地区把教师岗位培训合格与否与教师晋升高一级别的职称挂钩。
  2.骨干教师培训。
  针对我国教师队伍庞大的国情,1991年开始,教育部提出了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的要求,认为骨干教师是教师队伍的中坚力量,在教师队伍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骨干教师培训按培训组织者的等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骨干教师培训。1999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方案(1999~2000)》提出培训100万国家级骨干教师计划。2004年9月《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面向全体,突出骨干,倾斜农村”,进一步强调骨干教师培训的重要性,提出了开展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形成全国中小学骨干教师梯队。参加骨干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课程者,可获得相应级别的骨干教师培训合格证书。
  3.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后培训工作,使培训有一个量化的标准,20世纪九十年代,一些地区相继出台了教师每年参加培训的课时规定。如1989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要求对参加职务培训的教师,其进修时间每五年累计应不少于240学时,具有中学高级职称的教师,每五年应有540学时的进修时间。[4]1997年,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也规定了中小学教师每年培训不少于48学时,五年累计240学时的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颁布,进一步提出“新任教师培训一年120学时,教师岗位培训每五年累计240学时”,至此,全国中小学教师参加职后培训有了统一课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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