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4期

试论和谐社会中的教育公平

作者:姜瑞强




  [摘要]教育公平问题连续两年成为全国“两会”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目标,教育公平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教育公平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打造诚信教育、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来实现。
  [关键词]教育公平 诚信教育 人文教育 和谐社会
  
  最需要教育资源的地方,却最缺乏教育资源;最需要接受教育的群体,却离教育资源最远。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的“倒挂”现象,再次成为2007年国人热议的焦点。
  世界银行2001年数据表明:中国一半以上人口从事农业,70%以上农村人口每天平均收入不足两美元。纵然有少数学校办学水准很高,这些学校的学生也能够获得骄人的学业成就,但是负担8亿人口教育需求的农村学校却没有足够的合格老师和办学设施,学生学业成就水平低下,高中、大学阶段升学率不高。城乡之间人口在收入和教育方面的差距已经成为中国稳定发展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挑战。
  
  一、教育公平的内涵及原则
  
  教育公平是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民主化的一个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教育的公平,主要包括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这就对教育权利平等作了较为清楚的阐述,而教育机会均等则是教育公平在现代社会公共政策与教育政策上的一个具体目标,主要内容包括入学机会均等,接受教育过程中机会均等以及取得学业成功的机会均等等。
  教育公平的主要原则就是那些在物质、经济、社会或文化方面处于社会最底层者应该而且尽可能地通过教育系统本身来得到补偿。
  教育公平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正如加尔布雷思在《好社会》一书中所说:“在当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国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民是贫穷的,也没有任何一国愚昧无知的人民是不贫穷的。在民智开启的地方,经济发展自然水到渠成”。
  
  二、和谐社会呼唤公平教育
  
  党中央提倡建设和谐社会,它是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以及人的全面发展为主要内容,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就是要回到民族文化传统的特质上来。公正、普及、完善的国民教育,是中国通往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一座桥梁。“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同时教育也是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最伟大的工具。
  当前,教育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对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存在着两个倾斜;教育经费向城市、高等教育及东部地区倾斜;优质教育向强校倾斜。据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变迁研究课题组”调查,2002年全社会的各项教育投资是5800多亿元,其中用在占总人口不到40%城市人口上的投资占77%,而占总人口数60%以上的农村人口只获得23%的教育投资。教育投入的不足仍然是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2004年,国家财政性教育支出仅占GDP的2.79%,而世界平均为4.8%。此外,中国高等教育所获得的教育经费远远高于基础教育。“从数据上看,中国的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平均教育经费之比例为1:1:23,而美国为1:1:2。”[1]
  正因为教育资源配置城乡“倒挂”、区域“倒挂”、本末“倒挂”(基础教育投入少,高等教育投入多),导致优质教育的资源不足,致使许多学校竟相在微观上“搞活”:择校费,钱学交易,钱分交易,乱收费有愈演愈烈之势,更加剧了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全国政协委员鲍义志作过一项调查:西部地区一个大学生每年平均支出7000元,相当于贫困地区9个农民一年的收入,一个本科生4年,最少花费2.8万元,相当于贫困县一个农民35年的纯收入。高校学费连年攀升,将多少贫困地区家庭的孩子拒之于大学之门外。在因读书致贫大行其道时,我们不得不反思社会制度的公正、公平与有序。美国学者萨托利在其《民主新论》中说,每一代人都应有平等的起点,也就是“为了平等地利用机会,从一开始就应具备平等的物质条件”,社会应该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物质条件以便得到相同的能力而与所有其他人并驾齐驱”。
  
  三、公平教育是一种法治教育
  
  公平教育需要秩序和法治。国家应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加快《教育法》、《学位法》修订进程,做好《考试法》和《学校法》的起草工作。积极推动各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配套性的教育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工作力度,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杜绝以权谋私、以教谋私现象。各级各类学校要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制,全面推进校务公开,进一步完善学校教代会制度,有效进行法治管理、制度管理。
  各级政府要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教育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依法增加对教育投入的“三增长”(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平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坚决限制和缩小教育差距,各种建设费用优先向薄弱学校、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尽可能从资金、信息、生源等方面,给条件较差的学校以必要的重点扶持,抓好薄弱中小学的改造工作,缩短并力争消灭重点与非重点之间、城乡教育之间不平等的硬件差距。
  2006年6月30日,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为教育公平,特别是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制订了较为详细的可操作性法律条文,在以下的三个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
  一是在经费投入方面,采取了新的保障机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此外,国家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二是在师资力量的配置方面,要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学校师资力量均衡配置;组织公办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实行公办学校校长与老师定期流动。
  三是在教育资源管理以及监督方面,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与非重点学校。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评价制度,对学校和教师的考核,不得仅以升学率作为考核标准;对学生的考查,不得以考试成绩替代全面考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作为义务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之一。
  
  四、公平教育是一种诚信教育
  
  2006年3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讲话,即“八荣八耻”,其中就有“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这一条。所谓诚信,就是诚恳老实,有信无欺。我国是一个重诚信的国家,传统道德所强调的仁、义、礼、智、信当中,诚信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既是文明社会成员的“伦理底线”,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也是公民高尚生活的崇高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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