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9期

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全国大力开展节油节电工作
  
  8月2日,中国政府网刊登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充分认识节油节电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措施节油节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
  《通知》强调,当前要突出重点,抓住汽车、锅炉、电机系统、空调、照明等应用面广、潜力大、见效快的关键设备和产品,采取综合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用油用电效率。其他领域也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明确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做好节油节电工作。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淘汰老旧汽车。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有条件的省会城市老旧公交客车报废期要在额定标准基础上提前2-3年。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通知》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进一步扩大不同排量汽车消费税税率差距。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
  《通知》还要求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
  《通知》要求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和补贴力度,降低公共交通出行费用,吸引、鼓励更多群众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加强出租车调度,完善预约制度,降低空载率。
  《通知》还就锅炉(窑炉)节油措施、电机系统节电措施、空调节电措施、照明节电措施、办公节电措施,以及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作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据8月3日《经济日报》)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地开展十大节能行动
  
  8月2日,中国政府网刊登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要求各省份、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进一步增强能源忧患意识和节能意识,开展10大全民节能行动,缓解能源供应紧张状况,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要求采取的10大节能行动包括开展能源紧缺体验、每周少开一天车、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减少电梯使用、控制路灯和景观照明、普及使用节能产品、夏季公务活动着便装等。
  《通知》要求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年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期间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能源紧缺体验活动,强化节能意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都要参加一次能源紧缺体验活动。
  《通知》指出,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公务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同时要加快推进公务车改革。倡导其他单位和个人参照上述原则每周少开一天车,更多选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通知》要求,除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外,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倡导居民参照上述标准设置空调温度;各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原则上停开电梯,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高层建筑电梯分段运行或隔层停开,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尽量减少电梯使用。
  为了节能,《通知》要求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试行间隔开灯,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路灯。在用电高峰时段,城市景观照明、娱乐场所霓虹灯等要减少用电。各级行政机关、公共场所应关闭不必要的夜间照明,除重大的庆祝活动外,一律关闭景观照明。
  《通知》要求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能效标识2级以上或有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空调、冰箱等家用电器,鼓励购买节能灯、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各级行政机关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认真落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有关规定。
  (据8月3日《经济日报》)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签署
  
  7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曾俊华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简称“《〈CEPA〉补充协议五》”),该协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CEPA〉补充协议五》在CEPA及其四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对香港进一步扩大开放。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在17个领域共采取29项具体措施,其中对会计、建筑、医疗、人员提供与安排、印刷、会展、分销、环境、银行、社会服务、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15个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简化审批程序、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取消股权限制、放宽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等措施,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此外,双方还增加“品牌合作”作为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新的合作领域,在原有的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增加合作内容;在专业人员资格互认方面,提出了深化会计、建筑领域互认工作的措施。本次补充协议不但包括在全国范围实施、开放力度较大的措施,也有为深化粤港合作而采取的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措施,这些措施将为促进粤港两地的交流与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CEPA签署5年来,在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CEPA的实施提高了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刚刚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五》,在医疗、分销等领域采取了开放幅度较大的措施,有利于发挥香港的优势,支持香港保持国际金融、贸易、航运等中心地位,在为香港同胞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与更大的发展空间的同时,也将为内地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活力。今后内地将继续认真执行CEPA有关规定,积极落实CEPA各项内容,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副主任郭莉出席了签署仪式。
  (据7月30日《人民日报》)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
  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签署
  
  7月30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在澳门特区政府总部签署。该协议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补充协议五》文本上签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何厚铧、中央驻澳联络办公室副主任高燕、国务院港澳办副主任周波、外交部驻澳特派员卢树民、澳门特区海关关长徐礼恒等出席了签字仪式。
  新签署的《补充协议五》包括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两方面的内容,共有28项具体措施。在服务贸易方面,内地将对原有已开放的16个服务贸易领域作进一步深化开放,包括会计、建筑、医疗、旅游、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同时,新增加与采矿相关服务、与科学技术相关的咨询服务2个领域,使服务贸易总开放领域达到40个。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内地在原有的8个合作领域外,新增了1项“品牌合作”,并同意在4个方面加强合作,包括:加强两地在品牌领域的交流与沟通;在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加强在培训、考察、出版刊物等方面的合作;通过网站宣传、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品牌的推广促进活动,使累计合作领域增加至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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