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佚名




  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新华社北京讯,7月30日《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