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2007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等指标公报

作者:国家统计局 等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2008年7月14日
  
  说明:
  
  
  2.计算单位GDP能耗上升或降低率时,两年单位GDP能耗数据均保留4位小数。
  3.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的统计范围是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4.GDP和工业增加值按照2005年价格计算。
  5.根据农业普查后全国GDP修正结果计算,2005年、2006年全国单位GDP能耗分别为1.226吨标准煤/万元、1.204吨标准煤/万元,2006年比2005年降低1.79%。2007年全国单位GDP能耗为1.160吨标准煤/万元,比2006年降低3.66%。
  6.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7.公报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
  (据7月15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