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8期

贵州省公安厅通报瓮安“6·28”事件

作者:佚名




  7月1日晚,贵州省公安厅向新闻媒体通报6月28日瓮安县发生的严重打砸抢烧突发事件。该事件造成百余名公安民警受伤,县委、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大楼被焚烧打砸,公共财产损失严重。目前事件已经平息,真相已基本查明。
  6月22日零时27分,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在县西门河大堰桥处有人跳河。雍阳镇派出所迅速派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并通知119人员。民警赶到现场立即开展救捞,因天黑施救条件有限,于凌晨3时许将溺水女孩打捞上岸后,证实其已死亡。经向在场报警人刘某、陈某、王某询问得知,溺水女孩名叫李树芬,1991年7月生,系瓮安县三中初二(6)班学生。6月22日7时40分许,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
  据调查,6月21日20时许,李树芬与女友王某,李树芬的男朋友陈某及陈的朋友刘某等到西门河边大堰桥。李树芬在与刘某闲谈时,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约10分钟后,陈某提出要先离开,陈某走后,刘见李树芬心情平静下来,便开始在桥上做俯卧撑。当刘做到第三个俯卧撑时,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同时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施救。王某急忙打电话给陈某,并大声呼叫救人。陈立即返回,跳下河中施救,陈见刘体力不支,先将刘拉回岸上。王某、刘某随即报警。
  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死亡一事系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了死者家属。死者家属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6月25日下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派出法医赶到瓮安对死者进行复检,结论系溺水死亡。死者家属当时表示认可,但不安葬死者,要求公安部门责令王某、刘某、陈某等人赔偿50万元。
  6月26日,经县工作组多次做工作,死者家属答应在6月28日签订协议了结此事。但6月28日16时,死者亲属邀约300余人打着横幅在瓮安县城游行。由于当日是周六,街上人较多,部分群众尾随队伍前行。16时30分许,游行人员到县公安局办公楼前聚集。公安民警拉起警戒线并开展劝说。但在少数人的煽动下,一些不法分子用矿泉水瓶、泥块、砖头袭击民警,并冲破民警组成的人墙,打砸办公设备、烧毁车辆,并围攻前来处置的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20时许,不法分子对瓮安县委和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整个过程持续近7小时。
  “6·28”事件共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政府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等;共造成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大部分为轻微伤。整个事件中,没有人员死亡。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领导下,在省、州、县公安、武警和地方党政干部的共同努力下,6月29日19时,依法、克制、妥善处置了这起突发事件,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扩大。
  在本次事件中,少数不法分子冲击党政机关,打、砸、抢、烧,已严重触犯刑法。目前,经公安机关的初步侦查发现,直接参与打、砸、抢、烧的为首人员中,已发现多名当地恶势力团伙成员,现已抓获50余人,案件侦破工作正在进行中。
  7月1日,经反复向死者家属解释,其所有家属同意安葬,但要求下葬前再做一次尸体检验。贵州省公安厅决定,由省州县公检法部门法医联合进行复检。
  7月4日,贵州继续严肃追究瓮安“6·28”事件干部责任,贵州省委和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州委对瓮安县委书记王勤、县长王海平作出免职决定。
  (据7月2、5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