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10期

要闻摘编

作者:佚名




  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在京举行
  罗干发表讲话
  
  9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出席第一次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罗干强调,建设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以及陪审案件范围的确定等问题上,一定要充分考虑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和文化教育程度、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综合因素,建立适应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树立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相互关系,促进司法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罗干要求,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抓出成效。各地基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把好人民陪审员的任命关,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素质。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加强人民陪审员队伍建设。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周永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主持会议。
  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据9月4日《人民日报》)
  
  国家预防腐败局揭牌
  
  9月13日,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新闻发布会暨揭牌仪式在监察部举行。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代表中央纪委及吴官正、何勇出席揭牌仪式并发表讲话,对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成立表示祝贺。
  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局长马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监察部副部长、国家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屈万祥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国家预防腐败局从酝酿到设立的简要过程、职责和组织机构等情况。
  马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预防腐败工作。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判断形势,为深入推进预防腐败工作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是有效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需要;是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需要;是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有利于协调各部门预防腐败工作,形成预防腐败的整体合力;有利于拓展工作领域,形成全社会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有利于增强预防腐败能力,提高预防腐败工作专业化水平;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于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马指出,国家预防腐败局将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重要讲话和即将召开的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在预防腐败方面已有的工作经验,积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努力把预防腐败工作引向深入。要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权力滥用。一是加强对预防腐败工作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和定位,建立必要的组织协调机制,尽快正常运行;二是积极探索,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对一些腐败易发多发领域和环节,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开展专题调研,提出治本对策建议;三是加强预防腐败的政策研究,不断创新和完善预防腐败的各项制度,着力推动制度的落实,逐步实现预防腐败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四是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逐步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腐败的良好局面。
  马表示,国家预防腐败局全体同志一定不辱使命,努力工作,清正廉洁,履行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期望。
  屈万祥介绍说,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从动议到今年5月31日正式批准设立,历时4年多,经过了充分的研究论证。国家预防腐败局的主要职责有3项:一是负责全国预防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规划、政策制定、检查指导;二是协调指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的防治腐败工作;三是负责预防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国际援助。按照“三定”方案,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家预防腐败局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局长由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兼任。国家预防腐败局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承担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日常工作。
  新闻发布会后,国家预防腐败局举行了揭牌仪式。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主持新闻发布会和揭牌仪式。
  (据9月14日《人民日报》)
  
  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民日报北京9月2日讯,近日,为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进一步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发展,充分发挥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中组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据悉,《规定》是在1997年人事部制定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组织机构、管辖、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基本程序及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的衔接及裁决的执行等进行了规定。
  《规定》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负责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以及仲裁员的考核、培训等日常工作,办理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规定》明确了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是随着公务员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需要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和管辖范围。同时,人事争议仲裁实现了与司法接轨,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此外,对人事争议仲裁组织机构也需要重新作出规定。
  《规定》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9月3日《人民日报》)
  
  五部门联合授予林强同志“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荣誉称号,曾庆红会见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讯,近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文件,决定授予林强同志“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荣誉称号。
  林强同志现任四川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973年入伍,1987年转业到四川省教育厅工作。到地方工作后,他一直保持革命军人本色,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系基层、心系群众、心系贫困山区教育,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贡献。在担任四川省教育厅处级领导干部期间,林强同志跑遍了甘孜、阿坝、凉山、巴中等高原山区和革命老区,深入全省300多所农村学校了解情况,为贫困山区教育奔走呼吁,使70多所学校的办学条件得到了改善;先后9次徒步翻越海拔3000米以上的高山,深入到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拖县乌依乡阿布洛哈村,与村民同吃同住,听民声、察民情、解民忧、排民难;他多方努力,争取支持,帮助阿布洛哈村村民拓宽险峻山路,结束了该村没有电的历史,被当地群众誉为“省级机关的好党员、好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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