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6年第9期

让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者:刘 铮 张旭东




  新华社8月13日受权全文播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新的后期扶持政策今年7月1日起实施。就此,记者采访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意见》出台前曾走访数以千计的移民户和基层干部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意见》,其中的意义是什么?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兴建了3000多座大中型水库,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效益,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多年的水库建设也产生了数以千万计的移民,他们“舍小家、顾大家”,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设立了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努力解决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目前水库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依然普遍较差,有相当多的移民还生活在贫困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经济社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区域经济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明确了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制定了“三农”工作“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作出了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阶段的重要判断,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为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
  2004年以来,国务院将完善水库移民政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加快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同时,2005年,在四川省开展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调整的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财政部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调研组,深入库区,走访了数以千计的移民户和基层干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专家和地方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报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同意后,国务院正式印发了《意见》,并召开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对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作出了全面部署。
  调整后的后期扶持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了让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理念,必将对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问: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的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总的要求。主要有三层意思:第一,强调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切实转变“重工程、轻移民”和“重搬迁、轻安置”的观念,这是完善政策的思想基础。第二,强调继续坚持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阐明了完善政策的取向。第三,强调要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使广大移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定了完善政策的工作目标。
  《意见》从水库移民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出发,提出了完善后期扶持政策的两个目标。阶段性目标是,近期要集中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中长期目标是,经过不懈努力,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逐步达到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意见》明确了做好水库移民工作应遵循的五条原则:一是坚持“三兼顾”,即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各类大中型水库移民,都应统一纳入后期扶持范畴,实行统一的扶持政策。二是坚持前期补偿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三是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四是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五是坚持中央统一制定政策,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这些原则,是对以往移民工作经验教训的总结,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重要保证。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将统一扶持20年每人每年600元
  
  问:与过去的后期扶持政策相比,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完善?
  答:过去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的只针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有的只针对水电移民,扶持标准差异较大,扶持期限长短不一,政策不协调、不统一。为此,《意见》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明确扶持范围。《意见》规定,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之所以这样确定,主要是考虑老移民遗留了较多的生产生活问题,移民及其后代的生存发展都受到了影响,因此应当对新老移民有所区别。
  ——统一扶持期限。综合考虑水库移民生产生活现状、扶持目标要求和扶持力度等因素,《意见》规定,扶持期限统一确定为20年,即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今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提高扶持标准。《意见》规定,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扶持600元。这个标准由中央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其他标准,以免造成新的不平衡。
  ——完善扶持方式。《意见》提出按照“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原则确定扶持资金的使用方式,也就是说,“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这样规定,是经过深入调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包括一部分移民的意见后确定的。具体采用哪种扶持方式,由地方各级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安置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采取“直补到人”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
  ——加大项目扶持。为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长远发展,《意见》指出,必须继续从其他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是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加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和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库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为搞好项目扶持,必须切实做好项目规划,以此作为国家安排扶持资金和项目的前提与依据。项目的确定要坚持民主程序,尊重和维护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问: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需要多少资金,这些资金怎么筹集?
  答:完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需要筹集两笔资金。一笔是后期扶持资金。全国2200多万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每年约需筹集后期扶持资金130多亿元。《意见》规定,后期扶持资金由国家统一筹措,主要通过在全国范围内提高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筹集。这个资金筹措方案,既体现了水电工程对促进电力工业发展,尤其是保障电网合理调度和安全运行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以及东部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据测算,全国31个省(区、市)平均电价每千瓦时涨价6.2厘钱。各地今年6月30日出台的电价调整方案已包括了这6.2厘钱的后期扶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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