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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

作者:佚名




  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京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首先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王以铭、胡光宝、乔晓阳分别就公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修订草案、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关于对在华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司法强制措施豁免的决定草案分别作的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这四部法律草案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以立法听证会的形式,直接听取公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这也是常委会推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和新的尝试。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听证会上多数人的意见等,为更好地体现民主、反映民意,并考虑到财政的承受能力,再次审议的草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为1600元。
  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草案,自7月10日至8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11543件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汇报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修改好物权法,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他还就草案中有关国家所有权、城镇集体财产的归属、征收征用拆迁、社会团体的财产、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等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时期农业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草案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产地、生产、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受国务院委托,农业部部长杜青林对草案作了说明。
  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就国务院首次提请审议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法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改,以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他还就草案为健全审计监督体系、界定审计监督范围、强化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所作的修改作了说明。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31日经第五十八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2003年12月10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公约。这一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和惩治体系。为此,国务院提交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这一议案作了说明。他还就国务院提请审议批准中国和巴基斯坦引渡条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10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进一步修改好物权法草案,应当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使这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2日,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修改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一次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是一次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这部重要的法律进一步修改好,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三是要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规定是必要的。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涉及一些重大的群众关注的问题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是非常适宜的。总的来看,四审稿比三审稿有了很大进步。但对债权和物权的优先顺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和保护时效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与会人员还对完善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下午的分组会议还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报告,表决通过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他说,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办理涉诉信访、审理再审案件,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工作监督;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加强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法院内部对职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各级法院的内部监督。他还分析了当前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措施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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