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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诗正义》的注疏成就

作者:谈春蓉 李 锐




  《毛诗正义》又名《毛诗注疏》,四十卷,是唐贞观十六年(642)奉唐太宗诏所编的《五经正义》之一。为唐时政府颁布的官书,由孔颖达主持其事,故后人又称此书为《孔疏》。颖达字仲达,冀州衡水(今属河北)人,历任国子博士、司业、祭酒等职。贞观时编《五经正义》由孔颖达总其成。《四库全书总目》说:“其书以刘焯《毛诗义疏》、刘炫《毛诗述义》为稿本。故能融贯群言,包罗古义,终唐之世。人无异词。”说明此书内容取材之广和在唐代影响之大。
  “正义”是“疏”的异名,其中“义疏”这种注体在六朝时得以兴盛,并在唐朝得到了发展。要谈到唐朝的疏体,不得不谈到六朝的“义疏”。“义疏”的产生是经学由简约向繁琐的重大转变,这一转变有它的时代原因。第一是由于讲经风气的发展。两汉之时已有讲经之举,如汉宣帝时的“石渠阁会议”。第二是佛教敷座说法的影响,“因纸墨以记其文外之言,借众听以集其成事之说”(《大正藏》第五十五卷)。第三,讲究玄学的风也影响到儒家的经学,魏晋尚玄学,挥塵清谈,相习成风。皮锡瑞说:“如皇侃之《论语义疏》,名物制度,略而弗讲,多以老庄之旨,发为骈俪之文,与汉人说经,相去悬绝,此南朝经疏之仅存于今者,即此可见一时风尚。”(《诗疏平议》黄焯)
  《毛诗正义》由三个部分合编而成:一、主体部分是《毛诗传笺》加上孔颖达等的疏文。二、附有陆元朗(德明)的《毛诗释文》。三、以颜师古的《五经定本》的文字为底本。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毛诗正义》达到了说解、文字、音韵三统一。下面我们来看看《毛诗正义》的注释学成就。
  
  一、注释文献方面的原则和方法
  
  通过《毛诗正义》我们可以看出孔颖达善于继承学习前人的成果并有创新,在注释文献方面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1、既注经文,又释传注。《毛诗》虽经汉代人注释,但由于汉代人注释文字简古,唐代距汉代又历数百年,汉代的注释也成了难懂的文字。孔颖达从实际出发,采取既注经文,又释传注的办法,以便时人学习。如《周南·汝坟》经云:遵彼汝坟,伐其条枚。未见君子,惄如调饥。传云:遵,循也。汝,水名也。坟,大防也。枝曰条,干曰枚。惄,饥意也。调,朝也。笺云:伐薪于汝水之侧,非妇人之事,以言己之君子贤者,而处勤劳之职,亦非其事。惄,思也。未见君子之时,如朝饥之思食。疏云:言大夫之妻,身自循彼汝水之大防之侧,伐其条枝枚干之薪。以为己伐薪汝水之侧,非妇人之事,因闵己之君子贤者,而处勤劳之职,亦非其事也。既闵其劳,遂思念其事,言己未见君子之时。我之思君子,惄然如朝饥之思食也。古文功底不够的读者要看懂郑笺始终有点困难,通过孔疏则可以加深我们对经注的理解。
  2、考订前注的矛盾与错误。对于前注的矛盾之处,孔颖达广征博引,详加考证,以定其是非。如《诗·魏风·伐檀》:“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亿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特兮,彼君子兮,不素食兮。”毛公传:“万万曰亿,禾秉之数。”究竟是“万万曰亿”还是“十万曰亿”,令人疑惑不解。孔颖达为之作疏云:“万万曰亿,今数然也,《传》以时事言之,故今《九章算术》皆以万万曰亿。……《笺》以《诗》、《书》古人之言,故合古数言之。知古亿十万者,以田方百里,于今数为九百万亩,而《王制》云:‘方百里为田九十亿亩’,是亿为十万也。故彼注云:‘亿今十万’,是以今晓古也。《楚语》云:‘百姓千品,万官亿丑’,皆以数相十,是亿十万也。”经过孔氏这番考证,使我们恍然大悟,郑玄的“十万曰亿”是正确的,而毛公的“万万曰亿”是把汉代的进位数混同于《诗经》时代的进位数了。
  3、尊重原经。在注疏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了原经的错误之处,孔颖达一般是在注释中加以考订,但不妄改原文。如《诗·周南·汉广》:“南有乔木,不可休息。汉有游女,不可求思。”毛传:“乔,上悚也。思,辞也。汉上游女,无求思者。”对于“息”字,孔颖达在注疏中辨析:“以‘泳思’、‘方思’(经下文语)等皆不取‘思’为文,故为辞也。经‘求思’之文在‘游女’之下。传解‘乔木’之下,先言‘思,辞也’。然后始言‘汉上’,疑经‘休息’之字作‘休思’也。何则?《诗》之大体,韵在辞上。疑‘休’、‘求’字为韵,二字俱作‘思’。但未见如此之本,不敢辄改耳。”在这里,孔颖达提出:“不可休息”的“息”应为“思”字,是一个虚词。并且提出了三条理由:一是根据经下文“不可求思”、“不可方思”,认为“思”为语辞,即虚词,“不可休息”亦当为“不可休思”;二是认为毛传:“无求思者”是解释“游女”的,不是解释“不可求思”的,“求思”的“思”仍为语辞;三是《诗经》的押韵体例之一,是韵字在语词上,因而“休”、“求”为韵,“息”当是“思”之误。这样孔氏认定“息”当作“思”。但由于没有版本依据,孔颖达宁存其疑,并没有轻易改字,表明了他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二、对声训和特殊语辞现象的认识和总结
  
  《毛诗正义》也反映了孔颖达在文字训诂方面的一些研究认识。其中有些是总结了前人的成果,有些观点是他首先提出的,并对后世有相当的影响。
  1、声训方面。
  (1)“义存于声”。在汉字的音义关系上,有一种情况是“同源字”,即字音相近或相同,义也相近或相同的字。孔颖达认识到了这种现象,它在《毛诗正义》一书中提出的“义存于声”就是指同源字。如《诗·大雅·韩奕》:“韩侯取妻,汾王之甥。”毛传:“汾,大也。”孔颖达疏:“《释诂》云:‘墳,大也’。传言以‘墳’、‘汾’音同,故亦为大也”。他指出“墳”、“汾”音同,“墳”义为大,则“汾”义亦应为大,这是音同义同的观点。
  (2)“借声为义”。汉字声训中,有一种重要现象即“通假字”,是说两字音同或音近,而意义却不同,但由于音近音同被借用时,产生了假借意义。孔颖达把这种现象总结为“借声为义”。如《诗·小雅·渐渐之石》:“山川悠远,维其劳矣”。郑玄笺:“山川者,荆舒之国所处也。其道里长远,邦域由劳劳广阔,不可卒服。”孔颖达为之作疏:“广阔劳劳之字,当从‘辽远’之‘辽’,而作‘劳’字者,以古之字少,多相假借,诗又口之咏歌,不专以竹绵相授,音既相近,故遂用之。此字义自得通,故不言:‘当作辽也’。”在这里,孔颖达不仅对“劳”字的借义进行了分析,而且正确揭示了假借现象产生的原因。
  2、释词方面。
  (1)互文,也就是参互见义。两种事物在意境上或上下文中互相体现,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这是古书中常见的一种表达方式。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常常用“互文”的说法来解释这种现象。如《诗·邶风·旄丘》:“何其处也,必有与也;何其久也,必有以也。”孔颖达疏:“言‘与’言‘以’者,互文。‘以’者,自己于彼之辞,‘与’者,从彼于我之称。”
  (2)变文。就是在文章中为了避免重复而有意地使用不同的词来表达相同或相近的意思,使文词错落多变。孔颖达在解释《诗经》时,已经注意到揭示这种现象。如《诗·周南·桃夭》:“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又“之子于归,宜其家室”。又“之子于归,宜其家人”。孔颖达疏:“此云家人,家犹夫也,犹妇也。以异章而变文耳。”
  (3)倒文,也就是颠倒其文。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对这种现象也予以了注意。如《诗·周南·葛覃》:“葛之覃兮,施于中谷。”毛传:“中谷,谷中也。”孔颖达疏:“倒其言者,古人之语皆然,诗文多此类也。”此外,孔颖达对经注中的婉文、异文、便文、连言、协句、逆言等特殊的语辞现象,都进行了总结和揭示,这里不再一一举例。应该说,孔颖达在训诂学上的成就是多方面的。
  任何一部著作都有自己的缺陷与不足,《毛诗正义》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也受到了其他学者的批评。
  综合诸家之说,《诗疏》失误之比较突出者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强毛从郑,依笺改经。二、疏不破注。三、引文彼此互异,使学者莫知所从。四、杂引谶纬,附会穿凿。此外引书之误,句读之误,训诂之误,回护一家而曲为申说之误等等,更是屡见不鲜,可即使这样,我们不能否定孔疏之价值,马宗霍《中国经学史》以为《诗疏》虽“得失互见而瑕不掩瑜”。
  
  参考文献:
  《诗经学史》洪湛侯 中华书局2002年5月
  《训诂学初稿》周大璞 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
  《注释学纲要》汪耀楠 语文出版社1991年3月
  《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经学历史》皮锡瑞 中华书局2004年7月
  谈春蓉,女,湖北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李锐,女,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