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引言



  中国古代法制史,自公元前21世纪的夏王朝跨入奴隶社会开始,直到19世纪中叶鸦片战争前,已有4000多年。奴隶制和封建制的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不断加强立法和司法措施,维护它的政治统治和经济统治,形成了源远流长的中国古代法制历史。

  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奴隶制时期,三代的法制是奴隶主贵族维护奴隶制生产关系、镇压奴隶反抗的工具。

  春秋中叶以后,奴隶制土崩瓦解,取而代之的是封建制。春秋后期至战国时期,各国用立法手段维护新生的封建生产关系,涌现出一批主张以立法改制而著称于世的政治家,如子产、邓析、李悝〔kui亏〕、商鞅等,真是群星璀璨;同时,产生了大批立法典籍,铸刑书、铸刑鼎、著法经等,真是斑驳陆离。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确立了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封建立法也随之趋于完备、周密。经过1000余年,到唐代达到辉煌的顶峰。

  中国古代法制史,积累了具有中华民族独特内容和形式的法律系统,即中华法系。它以历史沿革完整,内在联系紧密,发展顺序清晰,文献资料丰富,民族特色鲜明而著称于世。中华法系作为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灿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特点是很鲜明的。

  特点之一是中国古代法制以专制王权或皇权为依归。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另一个特点是以成文刑法为主体。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第三个特点是自西汉以后的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chu触〕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重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学习中国古代法制史,要褒扬中华法律文化的精华,贬谪其中的糟粕,鞭挞剥削阶级法制中残酷反动的本质,达到以史为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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