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作者:李用兵


第七节 唐代的民法



  民法是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我国古代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都包括在诸法合体、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之中。秦汉时期已有买卖契约、租佃契约、借贷契约。到隋唐时期,律文中的民法规范多了起来。唐律中有关于物权法、债权法和继承法的规定,这是中国封建制民法在西周民法雏形基础上的发展。

  (1)物权法

  物,在现代民法中分动产和不动产。中国封建法律有类似的概念。动产称为“物”或“财物”、“资财”,其所有者称为“财主”或“物主”。不动产称为“产”或“业”、“产业”,其所有者称为“业主”或“产主”。唐以后历朝法典及有关材料,关于物权的分类,可概括为所有权、佃权、典权和质权等。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封建法典中有不少关于保护所有权的规定。对动产所有权的侵犯,构成盗窃罪,要受到严厉惩罚。对不动产的侵犯,如唐律中规定的“盗耕种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在官侵夺私田”、“盗耕人墓田”等侵权行为,分别以“妄认罪”、“盗卖罪”论处。在这里也表明封建法典中民刑不分的特点。

  佃权,是佃权人(佃农)支付地租,占有出租人(地主)的土地而进行耕种收益的权利。从发现的敦煌唐代文书中可知当时已保护佃权。《赵怀满租地契》中写有佃权人不能如期交租,任出租人夺取其家财,以示对地主利益的保护。

  质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就其卖得的价款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唐代的质权,即近代通称的“当”或“典当”也已产生。寺院的典库,称为“长生库”或“无尽库”,以质钱取利。当主所出贷的钱,称为“当本钱”或称“当价”。当铺确定当物回赎的期限,逾期不赎,当主取得当物的所有权。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人对典物有权使用、收益或将典物出租、转让。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有权交还典价赎回原物,不付利息。典权是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制度,它萌发于北齐,到唐代已有“典质良田数顷”的事例(《旧唐书·卢群列传》)。唐时典与质还没有明确区分。杜甫诗中:“朝回日日典春衣”,实际是“质”,不是“典”。

  唐律中对物权的取得已有较为明确的分类规定。①对无主物的占有已加以确认。凡经劳力从山野中获取的物,别人不能夺走,否则以盗窃论处。②对他人地内埋藏物的发现,发现人应与地主均分,隐藏不送者要给予处罚。如果发现古器,要送官府,不送者要问罪,送者给予一定报酬。③拾得遗失物要在五日内送交官府,满五日不送官者,以亡失罪论处。官府要把送来的遗失物挂在官府门外,一年以后无人认领,归官府所有。④对漂流物的处理也作了规定:公家私人砍下的竹木因暴雨漂走,拣得者应把它堆积在岸上,明白标上记号,并报告官府,有物主来认领时,拾得者能得到2/5或1/5的奖赏。限期30日,期满无主认领的,归拾得者所有。

  (2)债

  唐代的商品经济已有一定的发展,契约形式比秦汉隋时期更多了。唐律中出现了租佃、买卖、债务等契约形式,以及有关债务担保、时效、损害赔偿等一系列规定。

  中国古代的“债”与“责”通用。债务人称“债人”或“责人”;债权人称“债主”、“责主”或“钱主”;债务,称“欠负于人”;债权,称“求索于人”;不履行债务,称“违负”或“不偿”;清偿债务,称“偿”或“还”。唐律规定,债务人要承担给付责任,先以“财产负责”,其次以“人身折酬”,如违约不偿,债主可以“牵制”其财并告官。官府可以“强制执行”。“财产负责”,是债务人以特定财产作债务担保,如以动产作为质权或以不动产作为典权就是。“人身折酬”,是债务人资财耗尽,无力偿债时,债主可以要求债务人及其家中男子以劳役偿还。“牵制”,是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强制执行”,是官府对负债不还的债务人的处罚。

  唐代是封建经济高度发展时期,要求民事法律更多调整各种经济关系,因而债的种类增多,有买卖、租赁、雇佣、借贷、寄托、承揽等契约关系。

  关于买卖,唐律已有原则性规定,禁止欺行霸市;禁止在交易中以贱为贵,以贵为贱;禁止贩卖行滥短缺的货物,“行滥之物没官,短缺之物还主”;禁止出卖无权出卖的财物等。订立买卖契约已规定法定程序,尤其是买卖田宅,必须订立书面文书,否则无效。当时推行均田制,土地买卖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田令》仍允许永业田的买卖。因此,土地买卖契约是主要契约形式,对契约内容要求严格,据敦煌发现的土地买卖契约,大都写明双方姓名,土地亩数,坐落东西南北四至,每亩地价、中人等。唐律对买卖契约中卖主的担保责任也有规定。《唐律·杂律》规定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付款过价立券之后如发现有旧病,三日之内提出。卖主欺骗买主的,处笞刑40下。

  关于借贷,唐律中对“借”和“贷”有分别。“借”一般指借用奴婢、马、牛、驼、骡、车、船、碾等特定物,返还时仍将特定物返还。“贷”指借用银、钱、粮食、绢丝等非特定物,这些非特定物经过使用已不可能返还原物。唐律对借贷契约已分为无息和有息两种。有息借贷契约叫做“出举”,无息借贷契约叫做“负债”。有息契约是主要的,民间借贷多为高利贷。官府也放高利贷,以高利贷利息支付官吏薪俸。无息借贷契约强调如数偿还,否则官府可依律追究借贷人的刑事责任。唐律规定借贷契约要有担保。质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敦煌发现的借贷契约中,往往不是以某种具体财产质押,而是全家财产质押,即“违限不还,任牵制家资杂物牛畜等”。“保人”是另一种担保形式。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根据敦煌发现的契券看,这种“保人”往往是以家庭成员乃至整个家庭对债主承担债务担保。保人制度的确立,使债务的履行得到又一重要保证,因而促使了债务关系的发展,加速了财物的流通。

  关于租赁又称赁庸,是唐律最早作出规定的。“赁”,指使用他人的店铺及器物,其报酬叫“赁价”、“赁直”。“庸”,指利用并役使他人的劳力。敦煌唐文书契券有雇庸契约。雇主给被雇人的报酬以钱为主,也有衣服、谷米等。初次工作时先付一部分,契约履行完毕,付清剩余部分。契约期限长的一年,短的数月。受雇人怠惰的罚钱;损坏、丢失农具家畜的,要负责赔偿;逃跑的,由保人负赔偿之责。

  (3)继承法

  唐代的继承法,包括宗祧〔tiao挑〕继承、财产继承和封爵继承三种。

  宗祧继承,是依照男性血统来继续家族的脉系,承宗接代。继承人负有领导家族、祭奠祖先、守丧父母、教育子弟、传宗接代的责任。因此,在这种继承制度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相互间的血缘与辈份关系极为重要,所以首先限于嫡长子继承。如果嫡长子早死或有疾病,由嫡长孙继承。没有嫡长子或嫡长孙才可以立庶子代替。

  财产继承,是实行以儿子人数平均分配财产的制度。这种制度体现了大家庭内互相扶贫均富,有无与共,兄弟间和睦共处的儒家精神。唐律规定,应分的田宅房屋,兄弟均分;兄弟死亡的,由其子承父参加分配。为了争继承财产而打官司,被认为违背礼教的行为,受到谴责甚至处罚。

  封爵继承,是唐代确立的一种继承制度。封爵,是皇帝或国王授与宗室及勋臣的荣典。西周时,官爵由历代大宗嫡长子继承,战国时各国破格推用人才,打破了世家世业的局面。汉代以后,荫袭制度依然存在,但不一定是嫡长子继承。到唐代才重新确立嫡长子封爵继承制度。唐律严格保护嫡长子继承官爵的权利。如果不是嫡长子承袭官爵的,处二年徒刑;非子孙诈承官爵者,处徒刑三年。




上一页 回目录 下一页

应天故事汇 -36- 更多经典书籍,请访问应天故事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