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度量衡 作者:丘光明


第一节 海关主权的丧失和海关度量衡的产生



  道光以后,中外通商日益频繁,为了便于稽查和征收进出口货税,清政府设立了通商海关。根据道光二十七年(公元1847年),中国、瑞典、挪威《贸易章程》第十二款规定,瑞典、挪威等国各口岸领事馆所用度量衡,均以粤海关定式为标准,由“中国海关发给丈尺秤码各一副,以备丈量长短权衡轻重之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等五个通商口岸,一律依照粤海关所颁之式盖戳镌字,以保证量值统一,并要求各海关监督所在口岸送交领事馆照此划一。然而帝国主义并不满足于清政府开放海禁,为了在中国攫取更多的资产,各国都想控制中国的海关大权。咸丰八年(公元1858年)天津条约订立之后,各约所附通商章程皆规定请外国人帮助办理税务,从此海关大权外落。咸丰九年英国人李泰国攫夺了广东海关后,中国的海关一直被帝国主义把持。海关衙门既不在中国行政系统之内,海关上使用的度量衡以及币制也不在中国法律规定之内。各国海关衙门借口中国度量衡庞杂纷乱,漫无一定,另设专款规定相互折合的办法,自此在中国度量衡史上出现了丧权辱国的海关度量衡,即所谓海关尺和关平秤。

  通商条约规定,度量衡互相折合办法大约可分为英制和法制两种。英、美、丹麦、比利时等国属英制,法、德、意、奥地利等属法制。英制折算标准是:中国之100斤合英制1331/3磅,一关平斤折合604.8克。中国之一丈合141英寸,折合一海关尺为35.8厘米。法制折算标准为:中国之100斤合法制66公斤零453克,折合一关平斤为604.5克;中国之一丈合3.55米,折合一海关尺为35.5厘米。可见由英、法两种度量衡折算的海关度量衡单位量值亦不一致。所谓海关度量衡既不是当时清政府法定的营造尺库平制,也不完全合于各国当时行使的制度,故海关度量衡制本身标准不定,早已不成其为独立的制度。却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海关主权的丧失和半殖民地化的加深这一历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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