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5期

试论我国培智学校课程框架的构建

作者:杜晓新 王和平 黄昭鸣



  摘要 目前,我国培智学校的教育对象在障碍程度及类型上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教育对象的变化,势必引起教育模式的改变,其中课程改革是首要任务。本文就培智学校课程设置的理念、课程结构、课程设置与实施原则以及课程实施的基本保证等进行了探讨,其中的主要观点是:(1)注重缺陷补偿,保障障碍儿童的后续发展;(2)实施医教结合,构建课程框架;(3)树立综合康复的理念,进行课程整合;(4)注重康复训练人才的培养,满足培智教育的需要。
  关键词 医教结合 综合康复 课程设置
  分类号 G764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融合教育理念的逐步深入,我国培智学校的教育对象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具体表现在:(1)障碍程度严重;(2)障碍类型多样化,包括:中重度智障儿童、脑瘫儿童、自闭症儿童、生长发育迟缓儿童等;(3)多重残疾儿童增多。教育对象的变化,势必引起教育模式的改变,其中,课程设置是首要任务。然而,培智学校应采取何种教育模式?如何进行课程设置?本文分四部分探讨,即:培智学校课程设置的理念、课程设置与实施原则、课程结构、以及课程实施的基本保证。
  
  1 课程理念
  
  1.1 注重缺陷补偿,为学生的后续发展提供保障
  缺陷补偿理论是特殊教育的重要理论之一[1]。缺陷补偿有二层含义:一是指机体未被损害的部分去代替、弥补已损害的部分,产生新的机能组合和新的条件联系。二是指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工具与手段使机体被损害的机能得到部分或全面恢复。缺陷补偿的过程涉及三方面的因素,即:生物因素、社会因素与心理因素。生物因素是指人具有适应外界变化的本能,是补偿成为可能的物质基础;社会因素是指外界条件对补偿过程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心理因素是指残疾者本人对待自身的态度。目前,社会的发展已使大多数残疾人具有与普通人相同的人生历程,即:家庭、学校、社会。另外,由于“零拒绝”理念的深入,残疾儿童进入特殊学校的年龄也大为提前,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已显示出逐步向学前延伸的趋势,也就是说大部分特殊儿童的童年与青少年期是在特殊学校度过的。因此,特殊学校既是联系特殊儿童家庭与社会的一个重要纽带,也是对特殊儿童进行缺陷补偿的重要场所。社会完全有理由这样发问:特殊学校是否有计划地适时开始补偿过程?是否创造了必要而可能的条件按照客观规律促进了补偿的过程?是否对特殊儿童进行自理自立、自强不息的教育等等?鉴于上述,在培智学校的课程设置尤其是前期的课程设置中,理应把握住学生发展的关键期,充分注重学生的缺陷补偿,为其后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1.2 实施医教结合,构建课程框架
  医教结合是特殊教育实施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为什么以及如何实施医教结合的问题却有着不同的看法。从理论上看,有一种观点认为:对障碍儿童的康复训练固然重要,但这主要是医疗与康复机构的任务,培智学校是整个教育机构的一部分,而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因此,应采取以文化教育为主的教育模式。从实际情况来看,上世纪80年代后我国弱智儿童教育的课程和教学基本上是遵循着普通教育的模式[2]。出现这种认识及状况,既有客观原因,也有认识上的问题。我们认为:要真正实施医教结合,应该明确以下两点:
  1.2.1 医教结合中的“医”指的是什么?
  随着科技的发展,医学的内涵在缩小,外延在扩大。现代医学由保健医学、预防医学、治疗医学与康复医学四个分支组成[3]。保健医学与预防医学与特殊教育不直接相关。临床医学是在诊断的基础上,以药物或手术等手段来治疗疾病、或进行功能的补偿或重建。然而,临床医学所能解决的问题是有限的。美国著名的特殊教育专家柯克曾经说过“医学的终点就是教育工作者的起点”,按现代医学的分类(他这里所说的医学应该是指临床医学),康复医学主要以作业治疗(OT)、物理治疗(PT)、言语治疗(ST)等为手段,以功能恢复为主要目的。因此,特殊教育中“医教结合”的医主要是指康复医学。那些认为障碍儿童的康复主要是医疗机构的任务的观点,显然将临床医学与康复医学的作用与功能混淆了。
  众所周知,我国康复医学起步较晚、发展缓慢,社会康复机构的数量与质量远不能满足目前社会的需要。据有关调查表明: 即使在上海这样的发达城市,大多数障碍儿童在进入培智学校之前,并未接受过正规与科学的康复训练[4]。因此,那些认为障碍儿童的康复主要是社会康复机构的任务的观点,显然将发达国家与我国康复医学与机构的现有发展水平混淆了。另外,即使将来在我国康复体系比较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对障碍儿童的康复干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康复干预的任务必然会向培智学校延伸。因此,那种“先医后教”的观点以及“医教分离”的做法既不符合现代医学的理念,也不符合当前特殊教育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1.2.2 医教结合中的“教”指的是什么?
  对于培智学校来说,这里的“教”主要是指特殊教育,“特殊教育讲的是对有各种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培养、教育教学,使他们成长和成材”[1]。显然,教育的最终目标是满足社会与学生的需要。同样,培智学校的教育模式与课程设置应从满足特殊学生的特殊需要出发。中重度及多重障碍儿童进校时,大多动作不协调,基本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他们最大的需要是缺陷补偿、自理与自立,最终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鉴于此,目前我国培智学校就理应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医学康复与特殊教育的双重任务,这也就是说,应采取医教结合的模式,并以医教结合的理念来构建课程框架。
  
  1.3 拓展康复内涵,进行课程整合
  显然,这里的康复并不仅指医学康复,而是综合康复的概念。 “康复的概念包含的内容比补偿大而广,多指包括医疗、心理、教育、社会、职业等多方面的综合康复[1]”。换句话说,培智学校就是要以医学康复、心理康复、教育康复、社会康复以及职业康复为手段,来满足社会与学生生存的需要。鉴于此,我们认为:目前我国培智学校在医教结合课程框架的基础上,还应以综合康复的理念进行课程的整合。
  
  2 课程设置与实施原则
  
  2.1 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原则
  美国教育学家博比特(F.Bobbitt)认为,“教育实质上是一种显露人的潜在能力的过程,它与社会条件有着特殊的联系”。鉴于教育是要使学生为成人生活作好准备,因此,首先应该根据对社会需要的研究来确定课程目标[6]。我国特殊教育专家朴永馨教授曾指出:“弱智教育的课程要更多地适合教育对象的特点,不能以学科或变相学科为本。中重度的弱智学生更要以实际能力的训练领域为主,而不是以普通教育的学科为主”[2]。据此,在制定课程目标、课程结构、课程标准以及实施课程计划时,首先要分析障碍儿童的特点(如障碍的类型与程度)以及其机能、知识、技能、社会行为与态度等的现有发展水平。其次,要考虑适应现代社会生存与生活的基本需求。所以,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原则就是以学生为本,将教育目标、内容与学生适应社会的基本需求结合起来。
  
  2.2 全面发展原则
  中重度障碍儿童的特点,他们在校其间仍处于生理心理的发展期,在促进其发展过程中,注重补偿缺陷,决定其需要补偿与发展的领域是多方面的,如:运动、感觉、认识、言语语言、社会适应、劳动技能等,这些知识与技能是他们进行学校、家庭及社会活动的基础。为此,课程设置与实施应统整各类课程,以促进障碍儿童的全面发展。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