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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权利平等和机会公平

作者:孟万金 刘在花 刘玉娟



  摘要 为促进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的权利与机会公平,针对我国 残疾儿童教育现状,作者建 议制定特殊教育法、加大执法力度,从而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利的平等;建立特殊的教育财 政投资制度,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优化教育结构,从而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机会公平。
  关键词 残疾儿童 教育公平 教育权利 教育机会
  分类号G760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价值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教育权利平等和教育机会均是教育公平 的两个基本方面[1]。然而,我国残疾儿童教育现状表明,一方面残疾儿童受教育 权没有得 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无论是与普通儿童相比还是在残疾儿童内部,都存在着教育机会不 平等现象。与普通儿童相比,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学前教育入学率相对较低,辍学率 则高于普通儿童;在残疾儿童内部,不同残疾类型、不同性别、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残 疾儿童之间也存在受教育机会不均衡的现象[2]。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在法律 法规方面,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备、执法不到位;在经费方面,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投入 不足,并且残疾儿童教育教师薪酬水平比普通儿童教育教师低;在教育管理方面,不仅残疾 儿童教育管理体制不健全,而且残疾儿童教育督导不力,等等。针对上述问题,应当采取以 下措施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权利与机会的公平:
  
  1 制定特殊教育法,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力平等
  
  1.1 制定并颁布特殊教育法是促进残疾儿童教育公平的基石
  目前,特殊教育是我国普及义务教育中的薄弱环节。要推动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可持续 发展,最有效的途径就是立法。尽管我国已经有了一些和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条文,但还缺 乏专门的《特殊教育法》。为使残疾儿童接受公平的教育,体现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制定《 特殊教育法》是当务之急。
  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周边的国家与地区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早在1970年, 比利时就制定了《特殊教育法》,1986年制定了《特殊教育和一体化教育法》[3]。1972年, 丹麦国家教育部制定了第一部关于特殊教育的法律条款。随后,又制定了其它六部法律条款 [4]。1975年,美国制定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案》,英国1976年出台的《沃诺 克报告》被 英国议会接受并成为1981年与1993年“教育法”的基础。1977年,韩国颁布了《特殊教育促 进法》(SEPL)。1988年,以色列出台了《特殊教育法》。如今,以色列已经形成了比较完 整的特殊教育体系[5]。我国的台湾也颁布了《特殊教育法》,这也是保障残疾人 受教育权 的单项立法。这些国家与地区的经验表明,一个完备的特殊教育法够很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此外,从国际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与人权的角度来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 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6]。我国残疾人数众多, 缺少《特殊教育法》显然与我们日益上升的大国形象是不匹配的。
  在《特殊教育法》中应坚持“教育公平”和“适当教育”的原则,前者指“所有公民都有平 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后者指“所有儿童都有接受适合他们需要的教育的权利”。此外,还 应明确发展特殊教育是政府的职责。残疾儿童《特殊教育法》各条文的表述必须清晰,对各 方权利和责任界定清楚,具有可行性与操作性,避免产生歧义[7]。
  《特殊教育法》所规定的内容应包括:(1)对残疾类型的界定,对残疾儿童的鉴定标准, 对 鉴定机构的规范与认证标准及相应的权责界定。(2)公立学校应接受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 制度 保障。(3)对特殊教育师资的规定。(4)对残疾儿童入学安置形式、学制、教学内容、教 学评估的规定。(5)对教育督导评估部门的规定。(6)对教育经费的来源、投入数目、使 用方法做明确的规定。(7)增加“法律责任”一章[8]。
  1.2 加大残疾儿童教育政策、法律、法规执法力度
  执法不力的一个原因是缺乏“法律问责”,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权 利与义务的机构与个人逐层问责的条款,致使特殊教育法不能发挥相应的法律效力。执法不 力的另一个原因是法律条款过于笼统不够细化,因此不能够很好地规定或约束实践中的行为 。此外,缺少相应的评估督导机构也是影响执法力度的原因之一。因此,为加大执法力度, 应将相应的条款细化,明确权力与责任,增设有关特殊教育的评估与督导机构的条款。
  
  2 建立特殊的教育财政投资制度,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机会公平
  
  2.1 建立特殊的教育财政投资制度是促进残疾儿童教育公平的主要手段
  教育经费是一切教育发展的血液。目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还存在一 定差距。例如,1998年香港颁布的《香港特殊学校资助则例》规定:政府对特殊学校的补助 包括学生的学费和食宿费。新加坡经费投资模式维持教育部和福利部二分之一的运作模式 [9]。日本实行免费教育,对特殊教育经费更是充分保证[10]。以色列2005 年全国教育经费预算 为55亿美元,其中特殊教育的经费预算为5.5亿美元[11];布什总统2006年度教育经 费预算包 括:支出111亿美元,用于各州特殊教育拨款,该经费额度比2005年度增加五千零八百万美元, 比2001年以来用于资助残障学生的款项增加了75%[12]。而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 004》,2 003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经费来源和支出仅占全国各类学校教育经费来源和支出的0.2 6%。
  为了促进我国残疾儿童教育公平,必须提高残疾儿童教育经费特别是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的 额度,使之每年持续、稳定的增长;调整教育投资结构,提高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经费投资比 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残疾儿童教育支出的比例。另外,残疾儿童教育经费还可以通 过多种渠道募捐,并坚持“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资源。有关部门在安排义务 教育经费时,应向承担残疾人义务教育的特殊学校予以倾斜。由于我国目前农村、中西部经 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区残疾儿童的入学率较低、在校生人数较少,因此教育经费要注意向农村 、中西部、边远、贫穷、落后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此外,政府也可设立专项基金支持中西 部地区发展特殊教育,并为生活困难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补助。残疾儿童教育补助金要按学 生人数发放,该补助金可随学生学籍的变动而流动。
  在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的前提下,要合理使用和分配好该经费。在继续推动校舍建设 的同时,要把投资引导到特殊教育设备和设施、师资等内部建设和软件建设上来。各校要保 存残疾儿童教育经费来源和支出的所有帐目和票据;督学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官员在任何 合理的时间都可以查阅与帐目有关的票据,帐目以及票据至少应保留7年。
  
  2.2 全面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推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残疾儿童义务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 的入学率不仅低于普通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而且不同类型残疾儿童之间的入学率也 存在很大差异。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与发达国家间也存在很大差距,比如,日本在1997年 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 98%[13]。为了使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与其他教育保持同步发展和得到同幅度的 提高,尽 快缩短残疾儿童教育和国内普通教育以及国际上残疾儿童教育的较大差距,我们必须深化体 制改革,树立大教育观,将特教融入大教育体系,实现普教与特教一体化,实现残疾儿童义 务教育与普通儿童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特别是要做好 家长的思想工作,转变家长的错误观念,增加残疾女童的入学机会,提高残疾女童入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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