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3期

英国学习困难教育政策管窥

作者:沈卫华



  摘要 英国是较早开展全纳教育的国家。目前在学习困难学 生教育方面,英国已具备了坚 实的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在具体的实践中,采用的是分级识别、评估和干预的操作模式, 这些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英国 特殊需要教育 全纳教育 学习困难
  分类号G769
  
  近年来,通过推出一系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措施,我国因贫困而失学的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 ,于是学习困难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现在人们已经认识到漠视学习困难学生的特殊 教育需要,不仅不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而且也会对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质量和效率 产生不利影响。但是由于在实践中缺乏相应的保障和运行机制,我国大部分学习困难学生并 没有获得有效的帮助和支持,甚至常常处于被放弃、排斥和歧视的状态。目前这一现象已引 起了决策层的关注,教育部在2006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指导意见中就明 确指出:“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 帮助”[1]。因此构建合理的学习困难学生帮扶机制是当前提高我国义务教育质量 的重要内容之一。
  英国受福利社会和民主公平观念的影响,比较关注学习困难学生的教育问题。《1996年教育 法》把因各种原因引起的学习困难学生定义为有特殊教育需要(Special Educational Need s,SEN)的学生[2],并提出为确保他们全面地融入到学校生活,平等地发展自己 的潜能, 应给予他们特殊的教育服务。经过多年的探索,英国已经在这方面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保障 体系和操作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法律基础
  
  教育立法是英国政府调控基础教育的重要手段。通过《1996年教育法》第IV部分的相关规定 ,英国建立了一个能充分体现全纳教育的新特殊教育框架,而后《2001年特殊教育和残疾人 法》对《1996年教育法》的相关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并据此对1994年制定的《特殊教育 需要实践准则》作了相应的修改,从而成为当前政府规范特殊需要教育的重要政策文本,为 保障学习困难学生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些法律文件在明确了学习困难学生有权获得特殊教育帮助的基础上,对地方教育当局和主 流学校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地说,地方教育当局必须做好当地特殊需 要教育的计划和监管工作,并负责处理学习困难学生的认定、入学、服务等方面的事务,同 时要对学校的特殊需要教育提供资金、设备、专业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而各主流 学校的董事会和校长必须负责制定和公布学校的特殊需要教育政策,合理分配特殊需要教育 的人力、财力资源,并对整个特殊需要教育进行监管,确保特殊需要教育的质量[3] 。教育 标准局也把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的特殊需要教育政策和实践操作情况列为督导内容之一。
  
  2 人员和经费保障
  
  为了确保针对学习困难学生的特殊需要教育能顺利展开,英国政府在人员和经费配置等方面 作了具体的规定。每个学校都必须任命一个工作人员——特殊需要教育协调员(SEN Coordi nator),专门负责处理与特殊需要教育有关的日常事宜。规模比较大的学校可以由多个协 调员组成协调员小组。通常协调员是专职的,而且是学校高级管理成员之一。协调员的职责 是在校董事会及校长的支持下,与相关人员、相关机构合作,提高本校特殊需要教育的质量。具 体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制定和执行本校的特殊需要教育政策;根据学生的需要,与教师一起 寻找有效的教学策略;给参与特殊需要教育的教师提供专业指导与支持;合理、高效地分配 相应的教育资源[4]。为了使协调员有能力履行上述职责,教师培养署制定的《特 殊教育需 要协调员国家标准》对协调员所需的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作了具体的规定,并明确提出为 确保协调员顺利、有效地开展工作,学校董事会或校长必须给予协调员接受相关专业训练的 机会以及充足的教育资源和工作时间[5]。
  此外,对于开展特殊需要教育所需的资金,英国政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保障。中央把学习 困难学生的额外经费需求作为计算各地教育转移支付金额的重要指标。而根据《公立学校拨 款规定》,地方教育当局在分配地方教育经费时要充分考虑各校学习困难学生的数量,并有 权依法集中留用一定比例的学校教育预算经费作为特殊需要教育资金,以作统筹管理之用 [6]。
  
  3 实施途径
  
  为了让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学校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帮助学习困难学生扫除障碍, 使他们能不受排斥、有尊严地、全面地融入学校的学习和生活,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
  第一,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由班级教师、科目教师、特殊教育需要协调员、校外相关机构 的专业人士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别教育计划(Individual Educati on Plan, IEP),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跟踪监督。第二,根据学生的需要及特点,在课内或 课外实施灵活而有弹性的分组教学,以便接受教师或专业人士有针对性的帮助与指导。第三 ,根据学生的需要在课堂内外配备合适的辅助人员。这些辅助人员主要由同班同学或其他年 级的学生组成,但还包括经过专门训练的教职员工、专职的教学辅助员、特殊教育教师、教 育心理学家、医护人员、志愿者、家长等。第四,调整课程要求及教学策略以适应学生的需 要。具体指教师根据学生的需要及优势,在同一课程框架内通过灵活调整课程内容、采用适 当的教学策略、安排个性化的教学活动、运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提供特殊的教学设备和仪 器等途径,帮助学生克服学习障碍,以适合自己的学习方式和途径,进入和参与到共同的课 程活动中去,并从中取得进步[7]。
  
  4 分级评估和干预
  
  虽然政府不鼓励对学生轻易下有“特殊教育需要”的认定,以免他们产生角色认同,导致相 应的 行为反应,但是仍然主张当学生的学习困难通过采取改善学习环境、变换工作方式、采用多 样化的教学策略等措施,仍不能得到克服时,就要考虑进行特殊教育需要的评估,以便使他 们能得到早期的确认与支持。考虑到不同学生面临的学习困难程度是不一样的,因而所需的 额外帮助也会有所不同,国家制定了一个分级识别、评估、干预的工作框架,以便根据学生 的困难程度来决定支持和干预的类型及力度。
  
  4.1 学校行动(School Action)
  当班级教师根据一段时间的观察,在充分了解学生优缺点的基础上,发现通过差异性的教学 ,学生的学习困难仍没有明显的改善时,就可以在与家长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向学校的特 殊需要教育协调员提出进行特殊需要教育需要评估的申请。
  经过评估,如果发现学生确实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就可以被认定为需要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8]:根据学生弱点调整了教学策略后,仍不能使学生有明显的进步;学生有读写 算方面的 困难而影响一些课程的正常学习;通过常规的行为管理技术,学生持续的行为和情绪问题仍 不能得到解决;使用了专门的设备,但感官和身体上的困难仍然没有得到有效改善;虽然提 供了不同的课程,但学生在交流和社交方面的困难仍没有得到有效克服。
  一旦学生被确定有特殊教育需要,就要对他进行“学校行动”的干预。班级教师、特殊需要 教育 协调员和相关教师根据广泛搜集到的信息以及家长的意见和校外专业人士的建议,进一步评 估学生的优缺点,确定干预计划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个别教育计划。班级 教师负责计划的日常执行,所有的干预措施以及学生的表现都应被详细地记录下来。学校必 须保证每年至少对每个学生的个别教育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查(Review)二次,目的是监督干 预措施的落实情况并且评估干预的效果。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