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假专利推广诈骗230余万元







专利权人期望通过转让专利使用权获取利益,适当地宣传和推广必不可少。眼下,一些犯罪分子专门成立行骗公司,以帮助宣传推广专利为名骗钱。近日,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了一个行骗公司的21名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孵化”公司:编造全国重点科技孵化谎言 
  李传大专毕业后来京打工,2002年至2004年期间,他在兴和文化公司做业务员,与专利人联系、以开会引资宣传推广专利为名骗钱,干了两年后,见公司生意红火,就想自己单干。
  2004年8月,李传委托代办执照的公司,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北京国科中联创新孵化技术研究院,又租赁海淀区某家园作为办公地点,还把原公司同事刘建拉来当助手,将老家的堂弟也弄到北京来帮忙。2005年5月,李传聘用刘建为业务总监,任命朱海、刘义、郭涛等人为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并对19名业务员进行“上岗培训”。
  这个犯罪团伙有着明确的工作流程。李传先从中国专利网、国家知识产权网上,调取专利发明人的资料和联系方式,然后交给部门经理,让他们发给业务员,由业务员与专利发明人联系。
  他们给专利发明人发去李传编制的所谓“全国重点创新科技孵化项目”申报、推荐及投资工作的通知、“全国重点创新科技孵化项目申报表”,宣称参与此次工作的专利项目“经过国科中联创新孵化技术研究院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以进入孵化工作,成熟孵化项目将在中国专利孵化中心网招商引资、对接推广”,即让专利发明人参加所谓“国科中联创新孵化技术研究院审查委员会”的“评审”,交纳980元“参评费”,汇往他们设定的银行账户或邮局汇款到指定地址,由李传开办的研究院的审查委员会颁发所谓“全国重点创新科技孵化项目证书”。
  之后,再向专利权人发一份“全国重点创新孵化项目确认回执表”(参加孵化四个栏目:孵化注册、优化孵化、全国孵化、重点孵化,依次收费为1600元、2800元、3900元、8600元),由专利权人根据需求选择相应的孵化栏目,并将相应费用汇给李传等人。然后李传等人将专利权人的专利资料输入自己的网站上,按照专利权人的确认类别,为专利权人“推广”。
  犯罪嫌疑人还以收取专利申请人专利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费、可行性分析报告费、项目推广费用、参评中国科技专家等为名,骗取部分专利权人4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钱财。
  骗子行骗有网站有证书还有文件“公章”
  实际上,所谓的全国重点创新科技孵化项目证书,是李传自制的根本没有审查委员会这个组织,是否颁发证书也是由李传决定。而所谓的“国科中联创新孵化”,既没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合作、协议开发投资的项目,也没有懂专利的专家学者。
  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按照他们许诺的那样,给专利权人进行产品对接、孵化投资,所收费的专利项目也没有一起对接成功。所谓的宣传,即是将专利权人的专利资料,输入他们开办的网站上;所进行的推广只是找一些对口企业,把这些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用电子邮件发给专利权人,然后就不管了。
  所谓的专利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均是李传根据专利权人的资料制作的,然后盖上北京国科中联创新孵化技术研究院的印章。为骗取专利权人的信任,李传还找人刻章,虚构中国高科技产业化促进会、中国科技孵化协会等单位,并在有关文件中使用。
  经查实,犯罪嫌疑人使用上述手段共计诈骗全国各地事主数百人,根据邮局汇款以及银行账户查询统计,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事主230余万元人民币。目前有事主或者联系事主报案的有近40位,被骗金额合计人民币近45万元。
  检察官提醒:假专利推广有惯用几招
  海淀检察院案件承办检察官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惯用“几招”:
  首先,在专利人的选择上具有地域性。本案21名嫌疑人毫无例外地选择了北京以外地区的专利权人。这些被害人不容易核实北京国科中联创新孵化技术研究院的业务能力和基本情况,易上当受骗。
  其次,利用自己建立的网络平台,造成公司正规的假象。而事实上,为防止事主发现骗局追索钱款,21名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使用了假名,留下了错误的联系地址,邮局汇款地址以及回函地址只写有北京100036-322信箱。
  再次,冒充国家权威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以这些单位为招牌骗取信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冒充中科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还委托他人刻制印章,虚构中国高科技产业化促进会、中国科技孵化协会等单位,并在其制作的假证书上使用。
  另外,这些骗人公司往往分工明确,配合协调。例如当专利人打来电话核实情况时,犯罪嫌疑人之间统一口径,冒充自己是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互相掩护,欺骗事主。
  检察官提示:想转让专利的专利权人,要提高警惕。对于外地专利权人,虽然不方便到办公地点具体核查,但仍然可通过认真核查各种联系方式、与其提供的对口企业联系等方式,判断其真伪。对所谓的项目、评审员、盖章机构也要核查,具体情况可以咨询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此类发明专利的推广公司,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可方便专利人核查,也保障市场交易安全。



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