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7年第6期

十字路口话法治

作者:夏 勇











  在美国南部得克萨斯州,一位当地朋友驾车载我行驶于广袤的乡村绿野间。车外蓝天白云,一片片青草地在清新空气的滋润中是那样舒展,路边各种色彩诱人的花朵在和煦的阳光下仍保持着夏日的婀娜身姿。让人感觉隔着车窗就能闻到它们的芬芳。在能见度极高的视野里,前方出现了一个十字路口——一个极为典型和相当普遍的美国乡村的十字路口,与宽阔的高速公路相比,这里相交叉的两条路都只算得柏油“小路”,在即将到达交叉点的路边右侧树立着一个圆形黄底的路牌,上书四个黑色字母“stop”,该单词在这里的含义是:在没有设置红绿灯的路口,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在接近路口处减速刹车,短暂停顿,左观右望,确认横向道路上没有其他车辆或行人接近路口,方能加速通过。
  我们每次经过类似路口,即便从路口一眼望去,方圆几里范围内都清清楚楚地没有一部车和一个人,驾车的美国朋友们还是毫无例外地按照“stop”路牌而停而行。这一次,路口也很开阔,四周同样无车无人,但是,一边给我当“导游”一边开车的这位朋友竟毫无减速的意向!说时迟那时快。车头已经超过了黄色的路牌……正当我对这路牌令行禁止的功能开始产生疑惑的一瞬间,旁边的美国老兄已经踩了制动,刹车的惯性使我们的身体前倾,耳边同时连连响起了“sorry,sorry,stop,stop”……显然,他并不是为突然刹车而抱歉,倒是为“stop”在自责。我扭头看他时,车已过路口,恢复了正常行驶。
  这不过是一次大约两秒钟的经历,但此后不知怎的,每每思考法治问题,眼前总是再现那个十字路口的情景。我国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让法学界无比兴奋。什么是法治?什么是法治国家?怎样建设法治国家?大家著书立说,研讨争鸣,见仁见智,献计献策,一片空前的繁荣景象。甚至一觉醒来,学问家们已经在勾画“后现代”的法治蓝图了。天生愚钝的我至今没怎么弄懂“后现代”的含义,至多只能望文生义地猜想:后现代当然不是现代。更不是近代——它是将来,尽管我不知道它离中国的现在有多远。我实实在在知道的是中国大陆上千千万万个十字路口是什么情形。至少,车辆或行人在红灯下穿行并不稀奇。一次,我乘坐的的士连闯两个红灯,却在一个无行人和车辆通过的路口停住了,我有些奇怪地看了司机一眼,他以为我等得不耐烦,便解释说:“这里有电子眼。”我们可以把十字路口的标志搞得和别人一样,但其作用和效果往往大相径庭。试想,在没有电子眼的路口,在电子眼和红灯均无而只有“stop”黄牌的路口,驾驶车辆的同胞们会怎么做呢?推而广之,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各种“十字路口”,人们对待“黄牌”和“红灯”的态度不容乐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插队抢道、超速超载、假冒伪劣、公私不分,许多官员我行我素,敢于公然贬法抗法,动辄狂言“什么法不法的”……现在再来看一看,中国法治最缺少的是什么,当务之急要解决什么问题,难道还不清楚吗?
  从无法无天的“文革”动乱中浴火重生的中国,最缺乏的是规则意识。规则意识包括对规则的认知和态度,而就当下的中国而言,最欠缺的又是在对规则的态度方面,即对规则的承认、尊重、信仰。承认是起码的态度,尊重是理性的态度,信仰是神圣的态度。无论如何,这些主观态度都会表现为客观行为上对规则的服从。上述那个美国朋友至少是尊重规则的态度,而作为同胞的的士司机毕竟也有承认规则的态度。某个十字路口发生的个案本身不能说明更多问题。但由无数十字路口的诸多个案引申出来的普遍性则能比较出自觉与不自觉两种状态的区别。国人每天都能观察到我们这个国度的各种十字路口,都能看到同胞和自己在怎样对待那些作为法治象征物的黄牌和红灯;同时,越来越多的国人走出国门,从而越来越多地看到了外国的十字路口和外国人在黄牌和红灯面前的态度。规则意识是法治的ABC,也是法治的试金石。当一个十字路口的“黄牌”和“红灯”形同虚设时,法治便在这里遭遇了“滑铁卢”。这种情况存在的比例直接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
  缺什么补什么,对症下药才是良方。中国法治建设当前急需培育规则意识。确立规则权威。针对长期的封建历史和人治带来的随意性,社会主义法治突出强调“依法办事”为核心。新中国成立之初,董必武就代表中国共产党对“依法办事”做了解读:“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归宿。“文化大革命”的“无法无天”显然是对法治的反抗和反动,它从反面证明了我们这个民族和社会的缺陷:共和国在1954年就有了根本大法,而庄严的文本未能阻挡国家走向濒临崩溃的边缘,也无力保护一位国家主席的性命。痛定思痛,邓小平把“有法必依”具体化,进一步提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正是要强化规则意识和规则的权威。依法治国,就是要彻底摆脱人治和随意性,真正进到以规则治国。让国民(包括官员)看重和尊重“黄牌”和“红灯”,应当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任务。改革开放这些年,我国制作的法律文本和各种层次、各种形式的规则在数量上相当可观。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令不行禁不止的现象至今仍然普遍且严重地存在着。对此,并不需要举例或者提供统计数据。观察身边的情况,就不难得出结论。如果能实事求是地承认现状,那么就得同意:当前法治的重点应当是强化规则本身,法学研究的基本取向应当是为这种实践重点提供良方,在借鉴发达国家法治经验时应当首先关注其强化规则方面的做法。遗憾的是,我们的法学家群体并没有像当年西方启蒙学者和古典学派那样,针对封建随意性而形成赞美规则、崇拜规则的高调大合唱。相反,刚刚讲了几天法治,法学界就在像模像样地“深刻”反思重法律形式的弊端了。
  发达国家经历了强化规则的阶段并通过这个阶段确立了规则意识,当代发达国家并未抛弃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而是这些东西已经内化为国家文化和国民素质,成为不言而喻的当然法治基础了——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这些国家得以考虑法治更深层的问题,更多的法学家从初期的法律形式转向法律实质,引发了对规则的反思甚至批评,这对他们来说,既自然也合理且必要。然而不要忘了,他们是站在二层楼上看风景,而中国法治大厦的底层尚未竣工;人家那样做是脚踏实地,符合其国情,我们搬用他们的主张难免是空中楼阁,脱离实际。让人忧虑的是,这种脱离实际的倾向却饱含着追求现代法治潮流的与时俱进的巨大热情。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的“大跃进”恰恰是在虔诚和热情中超越时代的冒进。“大跃进”思维是“左”的核心。我们犯过的最多最大的错误都是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实践。我们已经屡尝错误实践的恶果,再不想搞什么“大跃进”。但不敢说“大跃进”思维就绝迹了,也不能说事实上的局部性的无意间的“大跃进”就荡然无存了。
  社会上一度流传的一个“段子”让我印象深刻:“俺农民刚刚吃上肉,城里人又开始吃窝窝头了;俺农民流汗减少了,城里人又在洗桑拿了;俺农民衣服不补疤了,城里人的衣服又在挖洞了……”虽夸张,但道理深刻。城乡差距客观存在甚至巨大,岂能用城里的做法去要求农村?外国和中国发展水平不同,借鉴必须考虑发展阶段的对应性。社会历史的演化具有不可跨越的渐进性,硬性超越非但不能成功,还一定会付出惨重代价,“大跃进”的教训是最有力的证明。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历史已有200年以上,相比之下,我国法治建设只是嗷嗷待哺的孩童。成年人以吃饭为主,幼小的孩子只能以吃奶为主。硬给婴儿一碗大米饭,会是怎样的后果?在我们的规则意识和规则权威还没有普遍确立起来的情况下,谈什么执法和司法的灵活性,到“形式”之外去追求“实质”,无异于让瘦孩子节食减肥,阻碍其发育。法治是一种整体性的规则运作系统,规则的实际有效性是法治的内在生命。在缺乏规则营养的时候,只能去加强这种营养的元素,中国的法治现状还远远没有达到在规则上缩水减肥的地步。诚然,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中国也面临着与发达国家类似或者相同的种种问题,让我们很容易去关注发达国家对其当前问题提出的当前对策,然后再通过问题的类似性或者相同性直接接受其相应的对策。但这毕竟似是而非,问题表象可以是类似或者相同的,而产生问题的原因则可能大相径庭。甲和乙都在头疼,难道就一定要吃同一种药吗?
  显然,十字路口引出的比较给予我国法学界的最大启示是:应当在实事求是把握国情的前提下,分阶段有重点地研究和提供法治建设的切实方案。对于未来的研究是可以的也是需要的,但学者们应该说清楚您的大作及主张是适用于当前的若干年呢,还是几十年之后,甚或是22世纪的将来?真理是相对的,正确的理论要以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为前提,不能把第二疗程的药用于第一疗程。法学家们作为社会的医生和营养师,进行法学研究决不单纯是学术。法学理论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导向作用,决定了法学学人不能只开出笼统的处方。法学教授和教师更不可误人子弟。站在21世纪的中国法治建设十字路口,需要慎重思考和负责任地选择。
  (摘自《法学家茶座》第13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1月版,定价:1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