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5年第6期

你必须学会道歉

作者:刘洪波等











  
  道不道歉是态度问题,不是能力问题。但如果整个社会都没有道歉的习惯,就不是态度问题,而是社会的自我约束能力出现了问题,是整个社会缺少了“内省”的力量。道歉不能解决问题,但它是正视问题、反省问题、解决问题的第一步,也是文明社会应有之义。但更多的时候,仅有道歉又是不够。这时,属于法律管治的就交给法律,属于行政处理的就交给政府,属于公道人心的就交给世人评判。
  
  我们为什么道歉
  
  刘洪波
  道歉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吗?没有人这样说过。当你做下一件不利于他人的事情时,你应当对受到影响的人说声“对不起”,在我们这个社会里,这是每个人从小就受过的教育。只是,社会有时具有一种抹消教育成果的效应,当一个人渐渐不再年少,“对不起”会慢慢淡出人们的生活。
  人的成长,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用道歉的频率逐渐降低来量度。总体来看,在我们这个时代,“道歉”是一种与“主见”和“行为能力”相排斥的东西,人的“主见”越大,“行为能力”越强,就越是拥有不道歉的本领。当一个人完全不脸红、完全不向人道歉的时候,恭喜,你有福了,你已经不是一般的“大人”,而上升为别人眼中的“大人物”,犯下一个错,不仅不必道歉,而且还要听到掌声和颂歌。
  上面这段话,表明从道歉走到不道歉有两条道。一条道,是个人性的,几乎每一个体从少年达到成年,都伴生着道歉能力的减弱。另一条道,是社会性的,一般而言,布衣百姓容易道歉,尤其见了“大人物”,就很容易陪小心、陪笑脸,没事也要道几个歉,大人物呢,就不必道歉了,有什么事,打个哈哈就过去了,有时哈哈都不打,也过去了。
  现在,当我们谈论“中国人不会道歉”的时候,并非中国人没有学过道歉的功课,也并不是不掌握道歉的技术,而是丧失了道歉的心情。为什么会失去道歉的心情,值得探讨。从浅显的道理上讲,中国人是热爱“面子”的族群,生活中多少要有些“人模狗样”。而一道歉,就显得理亏,面子上十分难看。把假话说圆了,把亏心事处理得像没事一样,面子就得以保全。故而,做了错事,一定要像做了正确的事一样,理屈而辞不穷;心里有鬼,反而要唱歌壮胆,越是亏理的事,越要做出得理不饶人的架式,以便于消灭道歉的危险。
  目前的中国,至少还没有形成一个公民社会良好的道德习惯。几乎很少有人把道歉作为一种道德要求,也几乎不会有人因为良心的声音而站出来承担责任。那些最终承担责任的人,都是“查出来”而不是“站出来的”。一个官员,如果没有组织追究,几乎不会在错失发生以后向公众舆论表达歉意。一个学者,如果自己政治运动中的行为没有被下过什么组织结论,也认为“根本不须忏悔”。对一般中国人来说,出现问题时,心中首先生发的不是愧欠之感,而是“这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理”,外在的惩罚永远大于内心的自省。所谓“检讨书”,与其说是出于良知上的不安,不如说是争取宽大处理的手段,这也使得“反省”基本不再可以作为诚信的标尺。
  一个文明的社会,不仅是基于法律的,更是基于道德良知的,道歉就是良知的显现。如果我们希望未来不是永远生活在良心的荒野上,如果我们希望社会中的人不只是被“绳之以法”、“绳之以纪”或者绳之以别的任何外在的东西,而是每个人首先都被自己内在的良知所召唤,那么道歉吧,为你的任何错失,为你的任何疏忽,庄重严肃地向被伤害的人说声“对不起”,我感到不安”。
  
  道歉与国人的面子观
  
  陆镜岑茵
  目前的中国,官员向百姓道歉已经不再鲜见,但一些细节证明官员选择道歉经历着巨大的精神所困惑,这种困惑往往并不来自于他们是否认为自己做错了。2004年8月1日晚,银川市市长刘学军因为该市爆发出租车停运风波发表电视讲话向市民道歉,在部分官员如银川市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刘福祥认为这应当算作“一次进步”的同时,“在多数银川官员看来,政府的妥协使其颜面尽失”。“颜面尽失”一语道破了“道歉”背后所隐藏的中国人的“爱面子”集体人格。
  林语堂说:“在每个人失掉他的面子以前,中国将不成其为真正的民主国家。平民无论怎样,总没有多大面子。问题是到什么时候官僚阶级才肯放弃他们的面子?等到街巷闹市之间消失了面子,我们才有安全的交通。等到法庭上面消失了面子,我们才有公平的裁判。等到内阁各部之间消失了面子,而以面子统治的政府让给了法治政府,我们才能有一个真实的民国。”这番良言放到今天仍旧振聋发聩。
  道歉确保面子,在制度上是主动认责,在道德上则是向“仁义礼智信”的“信”靠拢。无论是深处社会重大事件中的官员还是那些因为某些个人问题而公开道歉的知名人士,除去通过道歉公开承担责任这一制度性的进步外,对于我国目前遭遇的“诚信危机”都可谓是有利的弥补。
  
  道歉:矫饰抑或问责?
  
  任剑涛
  官员们因为失职失误而道歉,当然是对于自己失职失误行为的内心愧疚,以及外部负面影响下进行内在检讨的公开表现。直接就道歉行为来讲,自然都值得尊重。但是,道歉从心理动机上讲可以区分为真诚的、虚伪的,从行为动力上来讲可以区分为主动的、被动的,从目的上可以区分为承担的、开脱的,从后果上讲可以区分为可以补救的、无可挽回的。
  真诚的、主动的、承担的、补救的道歉行为,当然值得肯定和赞扬。而虚伪的、被动的、开脱的、了结的道歉行为,就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了。
  然而在道歉官员的行为中,往往前一方面的积极面掩盖了后一方面的消极面。我们常常将道歉官员的行为作为单纯的道德化行为对待,将他们的道德动机作为评价他们的道歉行为的惟一依据,从而对于他们的道歉行为表现出非常大度的宽容、理解气量。这样导致的结果常常是,道歉的官员在道歉之后的工作中照样出现为之道歉的失职和失误。而同类的官员更难得吸取道歉官员的教训,避免同样的失职与失误。我们于是碰到官员们反复为同类的事情道歉的尴尬。以至于我们对于官员的道歉都处于麻木的状态了。
  甚至在理解官员失职失误是由于“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基础上,忍受官员继续手握大权,随意地配置资源。就此而言,道歉就走向了取得公众谅解和避免失误的反面,变成了对于官员用权失职失误的道德矫饰了。
  久而久之,我们就会走向一个看重道歉官员的眼泪、道歉官员凝重的神色、道歉官员展望没有失职失误未来的华丽辞藻,而不追究道歉官员应当克尽的职责,应当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地步。这就是道歉的异化了:道歉仅仅具有形式上的修饰作用,不具有实质上的矫正价值。
  要想使失职失误官员的道歉具有实质性的行为矫正价值,就不能让道歉仅仅成为修饰性的行为。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约束官员的责任规则,以及保证官员落实这些责任的责任追究机制。这样官员问责制的建立问题就此浮现出来。
  一方面,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绝对不能以面对公众的道歉来了事。应该承担公众责任的,不能以组织内部的检讨来应付。应该承担组织内部责任的,不能以道德的自我反省来替换。应该以道德的自我反省来挽救的,不能以轻率的诿过于人来逃避。
  相反的,也有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种情况是,官员的道歉,可能根本就不是因为他有什么直接的责任问题,而是因为他位高权重,良心萌动,对于八杆子打不着的责任主动承担,深刻反省。他们满面的泪水、动人的话语,使我们对曾经出现的,甚至不断出现的责任事故,加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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