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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受虐待: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作者:张敏杰











  
  老年人受虐待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一方面,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在各种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中,他们的利益和需求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和忽视,使他们满足自身需求的能力受到限制。同时,受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社会能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帮助仍然是十分有限的。在中国,尽管1996年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会委员全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使老年人的境况有了很大的改善。不少农村通过签订家庭养老协议书,保障老有所养;一些城市通过发展养老保险事业,解除了老年人的生活忧患;不少被侵权的老人,走上法庭,讨回了公道。然而,维权护老,仍任重道远,老年人这一弱势群体受虐待的问题仍需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1987年由美国国会授权进行的一项研究,将老年人受虐待的表现确定为“身体虐待、供养怠慢和经济剥削”三种类型。全美虐待老人信息中心与美国老年人协会、特拉华大学一起研究制定了一套指标体系,确定“虐待老人”的内容包括了以下方面:
  (1)肉体虐待:故意使用器物或暴力对老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创伤、痛苦;
  (2)性虐待:与老人发生了任何形式的非自愿的性接触;
  (3)感情或心理虐待:有意通过威胁、恐吓、侮辱、孤立等语言的或非语言的虐待行为造成老人精神上和感情上的创伤、痛苦、恐惧;
  (4)供养怠慢:成年子女或其他人因故意或疏忽而没有履行好本应承担的照顾老年人义务和供养责任的行为,导致老年人获得保持肉体和精神健康所必需的照顾和供养不能得到及时满足;
  (5)经济或物质的剥削:未经认可或授权而使用、占有老年人的资金、财产及其他资源,如偷窃或滥用老年人的金钱或财产等;
  (6)其他虐待行为:所有其他未包括在上述6项行为之外的虐待行为。
  美国的研究人员调查发现,平均每1000名美国老年人中有32人曾被他人虐待过,估计全美国每年被虐待的老年人有70万至110万人之多。美国有30%的养老院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虐待老年人问题。1999年1月至2001年1月期间,美国有5283家养老院发生了虐待老年人事件,总数高达9000起左右。在美国家庭里遭受虐待的老年人中,女性老人占2/3,明显多于男性老人;受虐待的老年人的年龄平均数为78.8岁。根据统计,老年人受感情或心理虐待者占59%,受经济虐待或物质剥削者占17.1%,受身体虐待者占19.1%,遭受其他虐待行为者占4.8%。
  在中国,我们还缺乏有关老年人受虐待的具体调查数据和专题研究。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束缚,有些老人在家被打挨骂受虐待,却不敢声张;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重视不够,执行乏力,有些受虐老人虽然得到了司法保护和支持,却只能望着正义的判决而兴叹;有的基层干部对社会存在的虐待老人行为,认为是“家内事”而采取放纵态度,听之任之。凡此种种,导致了社会上老人受虐待的事件不断发生,一幕幕不该发生的悲剧不时在各种媒体上曝光。
  (1)精神虐待:通过威胁、恐吓、侮辱、孤立等语言的或非语言的虐待行为造成老人精神上和感情上的创伤、痛苦、恐惧的行为。
  《家庭》杂志报道一个丧夫的妇女在晚年欲寻求伴侣却遭儿子反对,其子有时对母亲咆哮道:“你要结婚今后叫我把脸往哪里放?你对不起我爸爸!”有时则跑去威胁母亲的意中人,挥着拳头叫嚷:“我要打你!”种种干涉、歧视老年人再婚的行为,甚至使老年人遭到虐待、迫害以及精神折磨,造成有情老人不能如愿成为眷属。更有甚者,有些老人再婚后遭到子女及各方面的粗暴干涉和精神折磨而被迫分离,给渴求再婚或已婚的老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痛苦和思想压力。
  (2)经济虐待:不承担或克扣对老年人的经济赡养责任构成了经济虐待的主要形式,如未经认可使用老年人的资金、财产及其他资源,以及盗窃、诈骗、抢夺、勒索和故意毁坏老年人的财物等;有些地方和单位的离退休老人的养老金被拖欠发放,也是不可忽视的经济虐待行为。许多老人经过一生的努力和积蓄,多多少少有了一点财产,尤其是房产是许多老人拥有的最直接财产。为此,一些不孝子女往往采取欺骗或隐瞒的手段堂而皇之地占有老人的财产。
  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节目里,曾播出过浙江天台一个刘姓老农民状告儿子不赡养老父的报道。这个70多岁的孤独老人已丧失劳动能力,栖居在一间极为简陋的草棚子里,晚年生活十分艰难。他有三个儿女,都在上海工作,却都互相推诿承担赡养老父的责任。
  此外,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经济或物质剥削问题也构成了从经济上对老年人的虐待,如推销商假借关心老年人健康的名义,推销和出售万灵妙药和所谓滋补食品,从中牟利;某些企业在报纸、电视以广告欺骗老年人邮购商品,声称邮购或购买后能得到额外实惠;以赢利为目的,举办以老年人为对象的所谓舞蹈培训班、老年健身班,却虚有其名,并没有教会他们真正有价值的内容。
  (3)肉体虐待:故意使用器物或暴力致老年人的身体受到损害、创伤、痛苦的行为,更为极端的是对被虐老人生命的剥夺。
  《中国妇女报》2003年4月15日刊登记者调查,湖南长沙市岳麓区长丰村的一对老夫妇被大儿媳打得遍体鳞伤。导致老夫妇被打的原因竟然仅仅是因为一张塑料薄膜上破了一个小洞,而这个小洞还不是老人弄的。经医院诊断,两位老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皮肤裂伤”,老大爷的头部还有血肿现象。
  对老年人的精神虐待、经济虐待和肉体虐待通常都不是单独发生的,而是互相联系、同时发生的。如上海《新民晚报》曾揭露,家住南京西路的一对老人之女邱某、女婿王某都已年过40岁,他们为了占有两老住房,几年来经常与老人吵闹不休,现在更将自有住房卖出,一家三口强行住进了老人居住的房子,并使虐待行为不断升级,以暴力相对,女婿把岳父打得半边脸肿胀,左耳撕裂,甚至用滚烫的菜油倒在岳父身上;女儿则用开水浇在母亲身上,使之右大腿血肉模糊。这对夫妻要两老作出选择:是要人为死,还是要自然死。还扬言说,告到法院,电视台报社曝光我们也不怕。两老只能以泪洗面,整天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在这起虐待老人的个案中,就包括了精神、经济和肉体等诸多方面的虐待,使老年人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心理、身体创伤,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了极大侵害。这些虐待行为为社会道德和习俗所不容,有些行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法律,是一个在当前值得我们密切关注的社会问题。
  虐待老人如同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一样,有许多不同的原因,美国的有关法律、老人援助方案、福利计划及研究项目中,对虐待老人的原因进行了讨论,其中最有影响的分析涉及到以下四个方面:
  (1)压力论。照顾老年人是一项困难和充满压力的活动,在老年人的精神或身体有病状的情况下,如果照顾老人者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缺乏必要的知识和心理准备,尤其如此。如虐待福利院老人行为产生的原因可以跟护理人员较低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有关,因为这些护理人员来自社会较低的阶层,受到的教育较差,并且在福利院内受专家和管理者的监督,他们的护理工作得不到专业方面的承认,而且要承受福利院老人的差使,所以他们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和工作负荷,在特定情景下便有可能将压力转化为虐待行为予以释放。学者们因此认为,随着承担照顾老人者的压力加重,会导致老年人在家庭里或社会上频频受到身体虐待或供养怠慢的对待。
  (2)暴力循环论。某些家庭存在较明显和较严重的暴力行为倾向,这些家庭都有虐待老人或向老人施暴的家族史。究其原因,由于暴力是一种学习行为,很容易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去,所以在有暴力倾向的家庭里,当家庭里出现人际关系紧张或人际关系冲突的时候,由于承担照顾老人责任的成员没有学习过采用其他方法进行反应,他们便往往习惯性地产生虐待老人的行为。
  (3)个人行为论。在虐待老人者中,以成年子女人数为最多。研究人员发现,较之没有虐待行为的成年人,虐待老人者多数有酗酒、吸毒、精神或心理不健康等这样那样的个人行为问题,这些有行为越轨倾向的成年子女平时对其父母有一定的依赖性,一旦年老的父母不能向他们提供支持,或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时,以老年父母为施暴对象的虐待行为就会频繁地发生。
  (4)老人无能论。美国是一个“实用主义”盛行的国家,社会明显地向年轻人倾斜,而老年人受到歧视。老年人退休后,一般被置于社会的次要位置,甚至被认为是社会上的负担而被视为“依赖者”。在社会上,诸如傻瓜、干瘪老太婆、老保守、头颈痛患者、姿势不正者、讨厌的饶舌者、失败者、纯消费者和一无是处的人之类的贬义话语通常是与形容老年人相联系的。一些老人也无意识地受到这种看法的影响,而自认为是失败者,过着与社会隔绝的生活;另一些老人则不承认自己的老年状态,而拒绝与其他老人相处和交往,从而使自己事实上处于另一种孤立处境。还有些美国人到60岁左右的年龄时,就发生了所谓“恐老病”,这种“病态”反应以以下4种错觉表现出来,即:“不被人所需要的感觉”、“被隔离于社会之外的感觉”、“个人生活不安全的感觉”和“不被人尊重的感觉”。研究人员认为,老年人因年迈体衰而逐渐失去自理能力,他们的衰弱身体和精神面临枯竭状态,导致在生活起居方面对他人的依赖性越强,他们被虐待的可能性较之那些尚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就越大。同时,随着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恶化和依赖性增强,承担照顾老人责任的人员所承受的各种压力也越来越大,从而增加了对老人怠慢和虐待的可能性。
  当前美国的理论界在分析老年人被虐待的原因时,存在忽视社会原因,而强调个人行为或个人心理因素的缺陷。但是,中国的理论界还鲜有对老年人受虐待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的文献,对老年人被虐待的现象虽然已经有许多报道,但有深度的分析和理论文献还很缺乏,因此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对此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在中国,为什么虐待老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呢?除了上述的个人行为和心理缺陷等因素外,究其原因恐怕不外乎以下几点:
  从家庭原因来看,一是有的父母对子女从小过分溺爱,造成这些孩子成人后对父母的叛逆,进而转为不义不孝,贪图个人或小家庭私利,忘恩负义,把与父母之间的亲情关系演变成金钱关系,有钱是爹娘,无钱便是累赘;二是不少老人存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许多老年人在遭受虐待之后,往往一忍再忍,委曲求全,这是不少老年人在家庭中受到虐待的主要原因。据一份资料表明:某市60位受子女虐待的老人中,有80%的人宁肯“打碎门牙肚里咽”,也不愿迈出家门,依靠组织或诉诸法律求得公正的解决,尽管有的已到了难以生存的地步。也有些被虐待老年人要么在感情和精神都绝望和崩溃之际走上绝路,要么就是在自尊意识和求生欲望的指导下,诉之法律求助。
  从社会原因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是,我国是在经济实力不强的背景下,迎来了老龄化的巨大浪潮,因此尚不具备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完善社会保障的条件,还无力承担老年人的全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项目,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基本上还没有纳入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的养老主要还依靠家庭和子女养老。在这种社会条件下,由于一部分人传统家庭道德和尊老风尚趋向弱化,老年人很可能处于被虐待的境地。
  再从代际关系来看,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浮躁的心理氛围,青年人和老年人之间的隔阂与代际矛盾无论在家庭里还是在社会上都日趋加深;一部分老年人把自己的交往圈封闭在老年群体而极少和青年与中年人接触,从而加剧了日益强化的“孤寂感”,青老之间的隔阂和矛盾又进一步导致了家庭中与子女关系的恶化。有些人不仅在精神上抛弃了老人,不仅没有对上一辈人的贡献和父母的养育之恩深怀感激,相反抱怨老年人没有为自己留下可供继承的财富,埋怨老年人占了下一代人的“便宜”,从而导致对老年人精神、经济、生理需求的忽略,甚至发展为对老年人的虐待。
  (摘自《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出版,定价:28.00元。社址:长春市建设街43号,邮编:13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