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4年第1期

宪法的精神

作者:罗锦成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的代表聚集费城,奉各州训令修改《联邦条例》。他们本无另制新宪法的权力,但最后仍达成共识,突破训令的限制,起草了新宪法,即美国《1787年宪法》,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它的出现产生了深远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效尤,制定本国宪法。
  在大多数有宪法的国家中存在着一种共识:宪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原则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制定出来的宪法,其命运是不一样的:有的宪法稳定,制定出来后一直沿用至今,如美国的1787年宪法;有的宪法则命途多舛,不管是进步的还是逆潮流而制的,都有被废除或从根本上加以修改的危险,如法国1791年制定的宪法和中国清王朝制定的《宪法大纲》。
  
  (一)
  
  宪法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宪法无疑不能用作专制统治的工具,不能成为代表社会进步力量和民主发展进程的羁绊——否则,宪法的出现就没有任何意义,鼓吹和强调宪法的地位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清朝末年,清政府颁布了《宪法大纲》,企图通过宪法的权威地位,将专制政体合法化、神圣化。其第一部分(君上大权)即规定:“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一、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此后各条仍规定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部宪法的制定者显然也认识到了宪法在“现代”国家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他们没有认识到如此逆世界进步潮流而制的宪法,必然不能长久。除了更加突显出一个没落王朝的脆弱外,清朝的《宪法大纲》阻挡不了当时中国民主运动的潮流,它的匆匆作古也就不足为奇了。
  中国自有宪法以来,就不乏上述那样的情况:《宪法大纲》无以服众,《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能压邪。由于中国近代自清朝以来的政府都以维护自己的绝对专制地位为目的,因此反对派(或曰持不同政见者)的存在从来都是非法的:清朝末年革命党非法,袁世凯时期国民党非法,国民党时期共产党非法……它们如果不是民主的陪衬品,就是专制的牺牲品,其存在只能意味着冲突和血腥。中国近代史上,尽管并不缺少宪法,却因为从来没有一部宪法(不管是进步还是倒退)得到真正的尊重和实施,所以国家始终无法避免动乱和纷争,弯路走了一程又一程。
  探究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从历史学的角度只能这样解释:维护专制的宪法终是不可靠的,可靠的只有民主和进步。打着宪法的旗号维护落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以苏联为例,由于没有可行的民主选举制度,几乎每一次政权更迭都充斥着阴谋和斗争。苏联解体以后数年,俄罗斯才建立起了比较民主和公平、公开的选举制度,普京和叶利钦的权力交接,是俄罗斯历史上第一次和平、合法的交接。当普京手按俄罗斯宪法宣誓就职时,实际上就宣告了民主宪法在俄罗斯的权威地位,用叶利钦在辞职讲话中的说法是,“俄罗斯永远不会回到过去,俄罗斯今后只会向前进”。
  
  (二)
  
  宪法不能保证专制的安全存在,反之亦然。只有真正体现了现代民主精神的宪法才不致于没有生命力,但民主不是空洞无物的,它不停留在虚无飘缈的表面上。以自由为例,民主与自由密不可分,没有民主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民主也不是真正的民主,而宪法无疑应是民主和自由的当然保证。当一个社会中的某个阶层——这个阶层的人通常在国家和社会中占多数——被整体性地剥夺了自由权利时,这个社会便不再是自由的社会。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剥夺多数人的自由往往是统治阶层以多数人的名义进行的。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自由的关键在于人们有安全,或是人们认为自己有安全。政治不自由,人民即使被迫或自愿地效忠当局从而维持着表面的安定平和,也并不就意味着安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德国共产党人卢森堡在《论俄国革命》中说:“只给政府的拥护者以自由,只给一个党的党员以自由——就算他们的人数很多——这不是自由,自由始终是持不同思想者的自由。”这无疑是一个进步的、符合现代民主宪法精神的理论。她的意思很明白:只给一个阶级或一个政党的成员以自由是畸形的自由。在取消人人平等人人自由的专制体制之下,一个党的成员看似有自由,其实也是没有自由的。他们被要求对某一种信仰(无论是否子虚乌有)绝对忠诚,自由不过是控制着党的少数成员的自由罢了。卢森堡的这种理论在奉行专制的纳粹德国没有市场,也不被她为之效力的、并声称为最广大的人民大众争取自由与民主的党所承认和接受,最后只能通过历史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和残酷性:纳粹在德国消亡了,布尔什维克在苏联也衰弱和消亡了——它对曾经宣誓效忠于党的党员们的退党行为几乎无能为力,埋葬党的首先是党自己,然后才是党的所谓的“变节”者。可见,畸形的自由对党和党的成员来说都不等于安全。当奉行专制的党和国家顷刻间败亡的时候,通常已经没有任何挽回的余地了。历史表明,一个政党、一种思想、一种主义在民众中的威信,是靠它的先进性,而不必依靠宪法来确立和维持。
  自由权利的内容相当丰富,言论、思想、婚姻、迁徙、游行、罢工……而在所有自由权利中,最重要、最敏感、最富有弹性和争议的无疑是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就言论自由来说,它不仅意味着说话自由,还意味着发表自由。一旦大多数公民被剥夺了表达的自由权利,言论自由就不再成其为自由了。承认言论自由,意味着没有任何势力(政党、教会等)应该或有权行使话语霸权,从而剥夺任何“异类”的话语权利。只有真正掌握自由表达自由发表的权利,公民才有可能有效地监督政府,宪法也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对此,杰斐逊在致亚当斯的信中曾旗帜鲜明地宣称:“我主张出版自由,反对用武力,而不是用道理钳制我国公民对其代理人的行为不满而进行公正或不公正的批评。”在致爱德华·卡林顿的信中,他提出了更为激烈的主张:“既然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意见,首要的目的就是要保持那个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如果让我决定我们是应该有一个政府而没有报纸好呢,还是有报纸而没有政府好,我会毫不犹豫地主张后者。”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乃至于把民众的自由表达权放在高于政府的地位,乍看来未免有些夸张,实际上却不无道理,因为政府本来就是为了保障而不是为了控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而建立的。在杰斐逊看来,一切谬误,当容许人们自由反驳它们的时候,就不再是危险的了。言论自由是不容政府限制的,196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准许地方政府对散发匿名传单者实行惩罚。布莱克大法官则强调,这种宣传形式(匿名)是他们国家历来广泛使用的,匿名小册子、手册或书籍一直在人类进步中扮演重要角色,甚至联邦党报也是以假名发行的。不仅言论自由,连反对政府也是正当的,每四年一次的大选都是一次大规模的反对现政府的运动——保持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既符合公民的利益,又有利于政府的完善,在民主宪法规范的原则下,通过舆论的影响使社会生活保持正常、合理和有序。
  离开了思想自由的言论自由当然也是不完全的自由。言论自由之下,公民应该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和看法,否则,思和言相脱离,就不是言论自由,而是言不由衷了。思想自由包括政治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政治信仰自由,通常的说法是意识形态自由。“健全的民主没有官方的意识形态,健全的民主容忍一切意识形态,包括专制主义体制在内。只要他们的提倡者的行为,不违反民主的规则……”布鲁诺告诉人们:“政府无权告诉公民应该想什么。”他是智者。思想自由同样要求政治宽容,而对于专制体制而言,容忍异己无异于自取灭亡,所以,古时提倡思想自由的布鲁诺作为异端被教廷烧死在古罗马的鲜花广场上。没有民主宪法或民主宪法只是一种摆设的时代只会意味着血腥。
  1914年,袁世凯操纵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依法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国民教育以孔孟之道为修身大本。”在他看来,这便可以束缚公民的思想,袁氏江山便可以“万世一系”了。这实在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想法。等到公民都停止了思考,专制体制就安全了吗?何为真理何为谬误由政府说了算、被剥夺了思想自由权利、不敢自由思想的民族是没有活力没有希望的民族,纵使它表面看起来强大,也必然走向衰落。这一点在现代民主国家中早已成为常识,而起步相对较晚、民主制还不完善的国家却还任重道远。教训是明摆着的,孔教既不能挽救袁政权的衰亡,也无法抗拒新文化运动的潮流。1928年颁布的、具有宪法的性质和地位的《训政纲领》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所以,尽管中国国民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但其统治却始终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毕竟这样的宪法是一部非法之法。没有一个政府会培养自己的对立面,但对立面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值得庆幸的是,也没有一个专制政府能够免于消亡——袁世凯不能,北洋军阀不能,国民党也一样不能。
  
  (三)
  
  最后涉及到的一个问题是:宪法可以违反或反对吗?这在中外的历史上,是一个引发过无数是是非非的问题,而在一些国家这甚至是一个血腥的问题。宪法的制定,原就是为了预备有人来“违反”并加以追究的,倘不,则宪法就是一种摆设而已了。进步的宪法也好,落后的宪法也好,它们在历史上和现实中被违反的现象总是不可避免的。如袁世凯称帝就违反了自己参与炮制的《中华民国约法》(该法规定中国实行总统制);中曾根康弘、桥本、小泉等日本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的举动则违反了日本的和平宪法(该法规定日本政教分离),一些国家发生的大大小小的军事政变,绝没有一次是按宪法行事的——哪有宪法允许反对派发动政变的?即使在号称最民主的美国,也有违宪的政令出台。1947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就签署了“联邦忠诚命令”,该命令的目的是找出政府中,甚至高等学校教师、机关人员中的共产党活动分子,他们将在就业中受到歧视,随时面临失业的危险。这同样是一个违反了美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的条款,所以在1970年被废除了。
  无论是从理论还是从现实的角度出发,宪法都是可以反对而不可以违抗的。不可违抗是基于宪法作为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说的,可以反对则是针对阻碍或试图阻碍社会进步与人的最大可能性发展的宪法而言的,这样的宪法必须被修改或废除。道理很简单:宪法是人的宪法,不是神的宪法,当它试图维护专制和禁锢人们的思想自由与权利时,便不再神圣了。而且,即使宪法是进步的,作为公民,“我”也有反对的权利:作为公民,我们皆具有责任,当我们的社会必须做出集体决策而我们又相信我们的信仰和意见应该得到考虑时,那么,保持沉默便是错误的。只有保持独立的个人见解并对宪法和社会保持清醒的关注,宪法才不致于成为摆设或工具,社会也才不致于停滞不前。即使宪法的权威地位在美国几不可动摇,围绕着宪法的斗争和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当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罗伊案以七票对二票的多数通过判决宣布宪法保护妇女在妊娠早期施行堕胎手术的权利时,它激起了公众经久的愤慨、激情以及暴力行为。从那时起,反堕胎组织以及政治上的保守派坚定不移地游说试图扳回对罗伊案的判决。他们炮制了一系列新宪法修正案,但是没有成功;他们提出议案要求国会宣布胚胎的生命始于受孕之时,也没有成功;他们说服里根总统提名反堕胎法官就职于联邦法院;他们集资作为反堕胎政治竞选以鞭挞支持堕胎权的候选人;他们还冲击和炸毁诊所……尽管这样,美国宪法的地位仍得到了加强——或者说,美国宪法的地位因为争论和斗争更加稳固了。正是各种力量之间相互强大的制约作用,被宪法赋予很大权力的职能部门才不会贸然行使权力,并最大程度地维护正义和公理——这一切,又和宪法的被“反对”分不开。可以说,反对宪法不只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四)
  
  即使民主宪法规定了公民的自由权,也并不就意味着民主和自由已成现实,要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就要培养整个社会的自由力量,培养社会成员容忍并尊重持不同意见者权利的精神,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提高公民的认识水平。杰斐逊在提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后,仍不放心,因为他认为,单有一项权利法案还不足以保证人民享有基本自由权,正常的社会、经济与政治条件对实现宪法所承认或规定的自由权至关重要。他在《关于进一步普及知识的法案》中指出:“即使有最好的体制,那些受委托掌握权力的人,通过慢慢地行动,总有一天要把这种权力变成暴政;可以相信,阻止这种情况的最有效的手段是尽可能地启发广大人民的思想,特别是让他们得到有关历史所展示的各种事实的知识。”美国宪法制定出来已有两百多年了,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如黑人的各种权利、妇女的选举权等,都是在这两百多年间慢慢实现的,而距完全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所有权利,还有一段距离,不管怎样,美国仍是世界上相对自由和民主的国家。这与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的开拓者和实践者们前赴后继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他们通过语言和行动来传播美国式民主的观念,使这种观念深入民心,遂有今日美国社会相对民主的现实。
  应当承认,在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中,不管它对自由社会如何重要,没有一种是绝对的,同样,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宪法,也没有任何国家的宪法应该是各国立宪的惟一样板,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宪法应该遵循一些已经公认为进步与合理的准则,自由、民主、人权,三者中没有一项可以被否定或取消。行文至此,我想起了德国作家雷马克在《凯旋门》中通过主人公拉维克表达的一句话:“理由充足的法律万岁!”即使不是针对纳粹暴政,这句话也不失为智者之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