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生死搁浅在言辞的陷阱”

作者:荣光启




  
  三、诗歌写作的自由
  
  从2005年前后的复出诗坛,我感到陈陟云在诗歌写作上一直有变化,这种变化到目前为止,我觉得最大的价值不是他已经写出了多少杰出的名作,而是他对诗歌写作已经有自我的体会、对诗歌的方式有了自己的把握。在具体的写作中,他在逐渐变得自由,一切顺从诗歌的方式,而不是古人或今人的流行或热衷的方式。诗歌写作最关键的地方是如何把握自我的感觉和生命中那些复杂的经验。他的一首《洪水》我觉得是一次以诗歌想像捕捉内心复杂情感、经验的成功之作:
  
  洪水泛滥。你掰开胸口,急流注入
  血管成为江河
  没人深究淹没了什么
  水草缠结的静。静得让人恐惧
  你偶尔倾听水中的火焰
  如倾听四月的鱼儿
  
  哦,这是四月!四月的鱼儿穿行于体内
  像针穿行于布
  或痛穿行于细胞
  在决堤之前,鱼儿是安详的
  
   你也是安祥的。以一生的崩溃筑成的安详
  爱止于洪峰,恨止于血流
  (2007年4月18日晚)
  
  “洪水”、“洪峰”的意象是指那情感的激流、爱“你”的如潮水的热情,但这只能是瞬间的事、内心的事、想像的事,诗人如何化解这情爱的冲动?——意象化的表达、在诗歌中寻求安慰、在以语言刻画内心的成功中获得慰藉。让情感的洪水“注入/血管成为江河”。没有人知道发生了什么:“没人深究淹没了什么/水草缠结的静”。T.S.艾略特曾写道:“四月是最残忍的月份,从死去的土地里/培育出丁香,把记忆和欲望/混合在一起,用春雨/搅动迟钝的根蒂。”⑤这是“最残忍”的“四月!”“四月的鱼儿穿行于体内/像针穿行于布/或痛穿行于细胞……”这“鱼儿”是内心的疼痛,但疼痛看起来是那么“安详”,而令“我”痛苦的对象“你”,同样“安详”。内心的洪水最终止于一场想像,情感的悸动最终归为平静,“爱止于洪峰,恨止于血流”,深情感叹,令人唏嘘。
  内心的疼痛及疼痛的难以表达及言辞的苍白,多重的困窘,许多人都会深有感触。从情感、经验的层面,此诗的题旨许多人都能体会,但从语言对此情感、经验的捕捉或刻画来说,未见得有多少成功者。将热烈的情爱“洪水”注入“血管”,让一切在“我”的体内和内心激荡、汹涌,让自我忍受一切的痛苦,并将一切化为最终的“安详”,此诗在意象的撷取、想像的合理性及叙述的节奏方面,均显得无可挑剔,这也许是诗行较短的缘故,但也显出作者以诗歌表达内心的一种能力。
  事实上,陈陟云的诗歌写作早已不是停留在这种恢复功力的阶段(他毕竟多年疏离了诗坛),他的诗作,已进入一种自由之境,言说内心,叙述现实,既有精致、短小的抒情诗,亦有风格不拘的较长作品。《暗恋桃花源》⑥一诗显示出诗人言说现实的一种自信心:诗可以言说一切现实,关键是不是言说得有想象力、有丰富的意味、有新鲜的意趣:
  
  ……
  “我临终的那一刻,你会来看我吗?”
  先烈们的目光,冷冷地看着我们
  有如桃花源里飞舞的蝴蝶
  白而无力。桃花源是不是一个隐喻
  会不会被于坚拒绝?
  ……
  亲爱的,我们曾经有过的或被打碎,或被深藏
  泪水和笑声都无法透过生活的本质与真相
  寻找桃花源只能逆流而上
  有人耗尽一生的漫长,只为一次等待
  有人只为瞬间的灿烂,不惜焚毁一生
  
  值得注意的是,陈陟云在这里还戏谑地提及于坚的“拒绝隐喻”的著名命题,但他并不是探讨语言、文化和“隐喻”这些宏大的命题,而是随手拈来(因想起与于坚的交往)以于坚的话来隐喻我们当如何对待“桃花源”:面对生命中那些刻骨铭心的东西,我们当如何对待?而诗人似乎告诉我们:生命中那真正的“桃花源”,我们不能“拒绝”,更无法“拒绝”。
  台湾著名导演赖声川执导的话剧《暗恋桃花源》,因其“结构精致、主题深刻,充满象征意义,台词却搞笑逗趣且唯美抒情”⑦,因“这出长达3小时的戏其实是一座迷宫,每个人的感受都会不同”⑧,因无论在形式与意蕴上都显得独具一格,近年来在国内颇受欢迎。诗人在看完该剧之后感叹:“有人耗尽一生的漫长,只为一次等待/有人只为瞬间的灿烂,不惜焚毁一生”。这不免让人想起《梦呓》一诗的最后:“一生何其短暂,一日何其漫长”,这种对人生的感叹常常出现在陈陟云诗歌的结尾。这是陈陟云的抒情方式,他深情地对待人生,他深感人世的美丽与短暂、深感永恒的吸引及到达之艰难。他的诗中有真性情,他的诗歌写作开始有了一种率性的自由、语言的自由。
  最令我欣喜的是,我在写作此文的间隙在陈陟云的博客上看到他最新的诗作,这是一首未完的长诗——《新十四行:前世今生》,诗作写给一位抒情对象“薇”,他在爱情诗的话语中展开了对人生、命运、男女情爱等重要命题的思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诗人多次困扰于语言与存在的纠结之中,痛感语言难以表达内心的真实,“生死搁浅在言辞的陷阱,意义全无”,诗作深化了此前在《事物的真相我们根本就不可叙述》等诗作中反复触及的命题:
  
  《新十四行:前世今生》之九⑨
  
  薇,一行文字的书写,是一条路的通达
  还是一堵墙的筑成?墙与墙之间
  总有路的迂回,和身影的远去与消失
  总有声波的穿越,和随即的余音与忘却
  阅读的光泽是流向天堂的血液
  生死搁浅在言辞的陷阱,意义全无
  
  薇,在史书的水域中,我们的身世
  薄如蝉翼。如水面上一抹月光悄然揭起
  页码被确定或者遗失
  一生中在月光下相爱就足够了
  盈缺的风景从肩头落下
  合上书本,即是厚厚的灰尘
  
  薇,我们引身而退,以渺不可及的姿影
  在一阕词或一首诗的韵脚里栖息
  
  此诗情感深切,意象和想像既有古典韵味又有现代人的“创痛酷烈”⑩之感。除了境界上的感人之外,此诗还显示出诗人建构长诗、大诗的努力。他以一种“新”的十四行体来写,表现出一个成熟诗人对诗歌形式的自觉意识(对十四行体的认识与实践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一个诗人,既有对自我和生存的敏感、有在语言和文化方面的修养,现在又有了诗歌本体维度上的自觉探寻意识,他的写作的进步会毫无疑问。而近期陈陟云诗歌中表现出语言与内心的困厄,对“生死搁浅在言辞的陷阱”的痛感,我们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个在写作中日见精进的人、一个对写作越来越深入的人才会有这种痛感、才会有以诗歌对抗这种困厄的自觉。
  
  四、在“律法”和“诗”之间
  
  在读陟云的诗作之时,你很难想像他在日常生活中的职业与形象。这个在写作中显得多情、忧思、感叹爱与美之易逝的抒情诗人,在实际的生活中却是一个铁面无私的优秀的法律工作者。陈晓明先生在评论陈陟云、郭巍和陆波这三位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诗人时曾提到:其实“法律与文学是如此亲近,那原本就是孪生兄弟……雌雄同体。”陈晓明先生的判断来自德里达(Jacques Derrida,1930~2004),他提到:“德里达有一次异想天开地说,在所有的解构中,法律是最具有解构性的。1979年,在阅读布朗肖的《白日的疯狂》时,德里达语惊四座:‘没有法律的疯狂,任何真理都是不可想象的’。在那篇名为《在法律面前》的文章中,德里达说:(没)有法就(没)有文学。” 作为解构主义大师的德里达,看到的也许是法律的“虚构性”(不完善性?),他由此看到法律与文学的“共通性”。也许我对德里达的认识纯属误解,但我个人并不认为法律和文学在“疯狂”和“虚构”上可以获得多大的一致性。法律(“律法”)和文学在我看来可能缺乏多大的共同性,但有一定的互补性。“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但人仅靠遵守“律法”,不可能成为“完全人”、达到上帝所要求的“义”,因为“律法”本是为人的罪设立的,叫人知道何为罪,(法律只能判断一个人有没有“罪”,而不能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义人”。)而比“律法”大的是“爱”,上帝所有的“诫命,都包含在‘爱人如已’这一句话之内了。爱是不加害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能够让“律法”得以“完全”(成就)的只能是“爱”,这是文学与法律的联接点:一个人不可能只按照法律生活、盯准法律过日子,法律是对付人的罪的,而一个人显然有更完善更美好的(“真理”、“爱”等范畴方面的)追求。一个人若仅参照法律生活,他的心灵和行为的自由与美好是可疑的,但一个人若参照爱的原则(“爱人如已”)生活,他的心灵和行为一定超越了法律、也“完全了律法”,他会因此获得真正的(肉体与心灵上的)自由。法律要求人是在某种体制、某种规范性内思维和生活,而文学是人的性灵的发挥、人在心灵与良善上的追求。文学在自发的意义上是体制化的弥补;而在自觉的意义上,是对法律的超越与“完全”,一个人因为心中有对自我的思忖、对他人的关爱,他必然会超越法律化的生存,他的心灵也会因此获得比法律所规定的更宽广的疆域。
  

[1]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