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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的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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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严守商业秘密
在治病过程中,凡我所见所闻,不论与行医业务有否直接关系,凡我认为保密的事项坚决不予泄露。
——《希波克拉底誓言》
Whatever I see or hear in connection with my professional practice or not in the life of men which should not be made public I will not divulge considering that all such knowledge should remain secret.
医生的保密责任
在作出证明书或同类文件时,医生务须小心,切勿未经采取适当步骤核实便作出证明。医生若以证明书或类似文件达到个人目的,将可能面对纪律处分。应该特别告诫医生的是,在空白的证明书上签署是绝对禁止的。
1990年代初期,在华北某地的一个小城市,发生了一起纵火及伤害的恶性案件,原因就是妇科医生“不经意间”把女患者的病情传给外界。女患者因隐私部位奇痒去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淋病。就医不久,在超市两人见面,互相打了招呼。恰好与医生同行的朋友中有一位也认识女患者,她为了满足好奇心,不住地问医生:“那个人当时得什么病?”医生不耐烦,说:“淋病!这回你不好奇了吧?”
女患者病好,丈夫却在南方某地住了院,一时间关于这对夫妇患了“怪病”的议论不胫而走。医生的那位朋友还乐意当解说员,编造了女患者两口子“男的潇洒,女的风流”的花边故事。
女患者实际上是被生活不检点的丈夫传上的淋病。由于丈夫一人长期在南方,她原谅了丈夫,可面对纷纷议论,她委屈极了于是服了超量的安眠药,告别了人世。当他丈夫得知妻子自杀的消息后,匆忙赶回家;料理完丧事,除了悔恨自己的不检点,就追查“小道儿消息”。在得知医生的朋友“广播”了他的“家丑”后,气愤至极。先后对医生的朋友家纵火;继而又去医院行凶。由于那位医生不在,他误伤了另外一位女医生。
结果,由于纵火罪和故意伤害罪,他被判刑(数罪并罚)十三年。
当地新闻媒体报道该案时,有过一句很恰当的评论:“医生的嘴关系到病人的命!”,说得十分形象,也十分贴切。
医生应该坚决保守患者的秘密,因为稍有不慎,就会给患者及其家属乃至他人造成巨大的伤害。首先伤害的是隐私权,进而可能是生命、财产权利。
2000年11月份,香港医务委员会修订了《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它的第3部分“对病人的责任”一节中,专门规定了医生的保密责任,可资借鉴:
注重医疗记录保密
医疗记录包括病历、体格检验结果、化验、研究结果记录及由医生所保存的有关病人的其他资料,包括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储存的资料。所有医疗记录须妥为存放,确保未获授权人士不得查阅载于记录内的资料,并应采取足够程序防止他人不当地披露或修改有关资料。医生应充分知悉病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查阅和更正医疗记录内的资料,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拒绝病人行使这些权利。
注重体格检验及其报告的保密
每当医生为任何人进行健康检查,两者间便建立起医生与病人的关系,这种关系任何时候均应受到重视。未预先征得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披露有关检查的资料。若病人撤回其同意的决定,医生亦须尊重该决定。医生须确保病人充分了解提交医疗报告所涉及的事项,以及与第三者的合约责任。医生须确保病人明白自己有权不同意披露其医疗资料的某些内容。
向第三者披露医疗资料时的保密
医生应先征得病人同意,才可向不涉及医疗事宜的第三者披露任何医疗资料。在特殊情况下,病人的医疗资料也可在未征得有关病人同意下向第三者披露,例如:有理由为公众利益或为个别人士的利益披露有关资料,因为若未能披露适当资料,会导致有关病人或其他人士遭受性命危险或严重伤害;法律规定须披露有关资料。不过,在披露上述资料前,医生须小心衡量支持或反对披露资料的论据,并准确提出支持有关决定的理由。如有疑问,应与经验丰富的同事讨论有关事宜,或向医务办公机构、专业协会求助。
征求病人同意的原则
征求病人同意在医疗服务中不可缺少。征求同意须在知情和适当程序下进行,即病人应适当地得知医疗程序的一般性质、影响及风险。.病人通常自行决定同意与否,或在特定情况下,由一名被指定的人士作出决定。当病人的情况令其无法作出决定时,若病人家人的意见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及病人的自决权利,则应予考虑。虽然在法律上,书面同意并非绝对需要,但征得的同意最好记录于文件内。但在一些情形下,根据特定的法例条文,可能必须取得书面同意。若病人能清晰和自由地作出判断,则有权拒绝同意接受治疗。病人若作出拒绝接受治疗的决定,其决定应受到尊重,并尽可能予以记录。
证明书及其他专业文件的保密
由于医生作出的报告及证明书可资信赖,病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要求医生相关文件(例如:保险索赔表格、收据、医疗报告、国际防疫注射证明书、或因病或因伤不能工作的证明书等),以资证明。在一般情况下,证明书上须注有医生的声明,证明病人已于某日接受检验。在作出证明书或同类文件时,医生务须小心,切勿未经采取适当步骤核实便作出证明。医生若以证明书或类似文件达到个人目的,将可能面对纪律处分。应该特别告诫医生的是,在空白的证明书上签署是绝对禁止的。
当保密与知情权冲突时
为了患者和公共利益,披露单位及业内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相关信息,维护公众和个人的知情权,不仅不属于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而且还是对社会负责任的道德之举。这也是钟南山教授、蒋彦永医生自2003“非典”以来,受全社会尊重的原因。
出于维护职业道德的保密是职场不可或缺的要件,但是在公共利益与保密原则发生冲突时,就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国内发生好多起医疗机构隐瞒真相,给患者作有害的人体实验,导致患者死亡和中国人基因流失的案例。在抽血样、作医疗实验的时候,一定要维护人的知情权,告知人们医疗措施的目的、用途和后果,绝不应该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进行抽血样、作实验等医疗行为。只有尊重人们的人权和知情权,才能真正树立良好的医学伦理和医生职业道德。从全世界立法实践方面,这一原则在实践中逐步得以确立。
美国加州高院撤销下级法院判决案例
朴塔系某精神病医院的一个病人,在医院看病的时候,曾向该院精神病大夫莫尔吐露要杀死塔梯安娜的打算。在莫尔大夫的坚持下,警察关押了朴塔。一段时间后,当警察因病人的病情趋于正常而将其释放后,医院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来限制朴塔的自由,也没有向塔第安娜及其父母发出警告。两个月后的某一天,朴塔杀死了塔梯安娜。死者的父母将医院及相关人员告上了法庭。初审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医院的判决,原告不服而一直上诉到了加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托布莱纳大法官代表承办法官的多数出具了法律裁决书。
托布莱纳法官分析了医生的豁免权问题:医生与精神病人之间有一种忠诚的保密义务,如果医生将病人的诊断和治疗公开,他就违反了这种秘密交流和保守秘密的义务,托布莱纳法官承认,这种保密义务极为重要。但是,法官应衡量病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这个方面,立法机关已经解决了这个麻烦的问题。依据法典第1024节限定了医生与病人特权的范围:“当医生有理由得知病人的精神和心理状况对他自己、对他人或者对他人的财产存在危险的时候,他就有公开有关信息的义务,以此来防止威胁和危险;这时,他们之间的特权不成立。”
美国医疗学会医疗伦理原则第9节同样规定,在保护医生与病人的秘密交流权利的同时,更要保护其他公民和社会的公共幸福。因此,托布莱纳法官的结论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生和病人之间的交流秘密权要让位于公共利益。因此,医生不具有豁免权。最后,加州最高法院的裁决是: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判决死者的父母胜诉。
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目的就在于唤醒职业者内心的良知、唤醒职业者对人类对社会公众的责任,树立人类道德和伦理的神圣和尊严性,树立对人的权利与尊严的无比尊崇感。在这些人类永恒的道义面前,所有的虚假、欺骗和隐瞒都是无比可耻的。当保密与这些人类永恒的道义相冲突时,我们同样要牢记希波克拉底誓言的精神,将人类的道德尊严和人权价值置于一切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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