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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企业纠纷概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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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习惯认为,法律就是规定的义务,在法律面前,企业首先甚至只能考虑“应该或者必须做什么”,这种观念现在已经落伍了。因为,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越来越多地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并且给予诸多的保障,对此,如今的企业需要拓展权利观念。如果说“可以做什么”意味着权利,而权利又意味着“行为选择的自由”,那么,就一定存在怎样巧妙运用权利的问题。
法律是座门道繁多、结构繁复的大厦。巧妙运用权利,就是巧选这座大厦中的路径。要巧妙地选择路径,首先,要知道有多少条路径;其次,要知道路径的“死活”;接下来,还要知道路径的相互关系。毫无疑问,享有权利就要承担义务,用经济术语来表达这个意思,便是权利包含着成本。因此,企业纠纷解决的路径选得精妙,才能进出顺畅,减少成本,并最大限度地“享受”权利。
第一节解决企业纠纷概述〖1〗一、协商:和为贵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各种纠纷或争议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了纠纷,企业可以请教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分清彼此的权利(或责任),并通过协商以达成一致的协议来解决纠纷。在多数情况下,这种私了的办法是有效的。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是指企业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企业纠纷的一种方式。
企业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企业纠纷尤其是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企业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
依法解决企业纠纷的程序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
(2) 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而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 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
(2) 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绝不能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
(3) 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二、调解:给双方台阶下
调解是一种传统的非诉讼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比诉讼更为悠久的历史。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早在古代就已经有了调解的记载和实践。现代意义的调解则有了新的发展。当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争议双方可以求助于双方均接受的第三者居中调解,以使纠纷得到解决。一般地,作为调解人的第三者可以是民间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是仲裁机构或法庭。但不论是哪一种调解人,均需为双方所认可。套用中国式的政治话语讲,调解工作的政治意义在于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社会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稳定”。从微观上讲,调解其实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艺术;从宏观上讲,调解堪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和谐统一的治理之道。
由于调解是合意性的,相对而言,这种非诉讼方式具有便捷、经济、节约司法资源等优势。更重要的是,非诉讼方式可能达成满足双方需要和利益的协议,可能实现双赢的目的。当然,调解不应是权威压制型或者违背法律精神的“和稀泥”式的,而应当是当事人意志自治型的。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应当是现代调解制度的核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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