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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有哪些法律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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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者的产品侵权责任。销售者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应当承担产品侵权责任:
第一,销售者造成产品缺陷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主要是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因此,对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主要是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的缺陷则可能是由销售者所致。也就是说,生产者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缺陷还不存在,缺陷是在流通环节中由销售者的行为引起的,如销售过程中零部件脱落、警示标志或使用说明脱落、产品过期变质等。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销售者对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供货者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向销售者索赔时,如果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那么销售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受害者的索赔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追偿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如果由于生产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销售者向受害者做出赔偿的,则产品的销售者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如果由于销售者的责任造成损害,却由产品的生产者向受害人做出赔偿的,则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在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关于受害者享有索赔对象选择权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追偿权的规定,实际上是确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对侵权损害的连带责任,既方便于受害人索赔、起诉,也有利于受害人得到补偿。
(6)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这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它主要体现了对人身损害实行赔偿人身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的原则。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它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实行有条件的全部赔偿的原则,即全部赔偿直接损失,有条件、有限制地赔偿间接损失。
(7)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全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这一规定改变了《民法通则》关于身体受到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和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诉讼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规定,将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改为2年,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样。
《产品质量法》还规定了受害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丧失的时间(实际上也就是规定了生产者及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时间)为10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后丧失。但是,如果生产者、销售者明示产品安全使用期,而该安全期又超出了10年的责任期限,那么在此安全期内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亦享有对生产者、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是指产品质量行政违法的违法行为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结果,包括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和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行政处分。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行政处罚有:责令改正、更正、公开更正;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举例
1995年6月,某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店出售的白酒可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要求工商局查处。工商局立即派人前往调查,发现这批散装酒是从一个体酒商处批发而来的。采购员去购买时因为价格比较低廉即怀疑有假,个体酒商开始不予承认,但在采购员一再追问下,承认这批白酒是用工业酒精勾兑而成,但保证不会出问题,并当场喝了几两。采购员认为有利可图,而且风险较小,便一下购买了1000公斤,然后商店以每公斤5元的价格出售,至工商局调查时,这批白酒已售出425公斤。经有关部门鉴定,这批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但正常饮用对人体尚不构成严重损害。商店明知白酒甲醇浓度严重超标,仍然购进并出售,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工商局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销售假酒的收入和尚未售出的假酒,罚款4000元。
本案中,销售假酒者承担的即是被工商局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
(三)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进行与产品质量有关的犯罪行为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由于产品质量的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触犯刑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的强制方法。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对犯罪的外国人还可适用驱逐出境。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
举例
因违反产品质量法定义务而触犯刑法的案例非常之多,如河南某县农民张某等三人看到某制药厂生产的青霉素针剂,市场销量大,便合谋使用该厂名义制造这种青霉素针剂。三人购买了一些简单设备,便在张某家屋后离厕所仅二米远搭建棚子,开始制作;使用的原材料全是假的,且污染严重。制造了价值约5万元的“药品”后,他们开始向邻近一些乡镇卫生院许以高额回扣进行推销。某卫生院购买后,发现成色不对,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经鉴定,张某等三人盗用某厂生产的这种青霉素针剂不仅没有药用价值,由于其原料已遭污染,一旦注射到人体内将产生致残、致死后果。随后,三人被抓获归案。此案中,张某等三人生产、销售假药,尽管由于及时发现没有造成实际伤亡后果,但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即可构成犯罪。其假药经鉴定有致人伤亡危险,显然已触犯刑法规定。所以,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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