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总目录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

专利的基本法律知识(4)

点此返回管理励志系列书籍在线阅读 首页






3.专利标记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1)获得奖励与合理报酬的权利。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2)精神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白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5.发明专利的计划实施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淮,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
(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相对自愿许可而言的。它表示无论专利权人是否愿意,为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他人实施专利。我国有合理条件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和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三种情形。
(六)专利权行使的限制
1.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几种情况
(1)专利权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该产品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在先使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4)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2.善意第三人免责规定
专利法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1.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所谓专利权保护期限,是指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的机构授予的专利权何时发生法律效力与何时丧失法律效力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包括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后自然终止和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由于法定原因而提前终止。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提前终止包括两种情况: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3.专利权的无效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处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如果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上一页  首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