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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侵权的法律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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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案例
在职期间获得的个人专利权应该归单位所有吗?
某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是各种阀门和采油树的生产企业。孙某在2000年3月到2004年8月期间,在该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及被聘为工程师。2000年4月25日,孙某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了一项防盗阀门专利申请,2000年12月4日,国家专利局授予防盗阀门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人为孙某。2000年12月31日,孙某与该阀门公司签订了一份《共同享有专利权益合同书》,约定该项专利权、专利权转让权和实施许可权为双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向外单位转让或实施许可。2004年10月5该公司所在县对外经济贸易局下发《关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清算工作方案的批复》,批准该阀门公司提前终止合营,进行清算。清算过程中,清算委员会认为孙某承担公司防盗采油树的整个研制工作,技术资料也全部由孙某设计和控制,但孙某却用公司的技术成果以其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故请求法院判令防盗采油树专利权归阀门制造公司所有,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专利冻结。在审理过程中,孙某认为,其虽然曾经被聘为阀门公司的工程师,并担任过该公司的总经理,但其“防盗采油树”技术是在受聘于该公司之前作出的,既不是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也非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也没有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因此,该项专利的专利权应当归其所有。
这个案例在有关专利权的争议案例中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应该如何界定的问题。在实际的经营管理工作中,之所以存在大量有此类型的纠纷,原因就在于有关的当事人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缺乏应有的了解。专利法课堂将从介绍专利的基本法律规定入手,帮助企业提升专利管理工作水平。
走进专利法课堂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专利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体现在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其特点是以专利技术向社会公开作为代价获得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独占权,用以回报进行发明创造的投入。目前,我国有关专利的纠纷不断增加,企业管理者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明确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明确哪些是公有领域的技术,可以被自由使用,哪些属于法律所保护的技术,要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才可以使用,这些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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