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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公平竞争权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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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经营者可以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两种途径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一)行政执法途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法同时还规定,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的主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该主管部门也就成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包括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的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和处罚权。询问权是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权是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检查权是监督检查部门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有权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责令其暂停销售,听候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其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处罚权是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监督检查部门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给予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二)司法途径
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经营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起诉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纠纷案件,应当由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可以区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加以认识。
1.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经营者除了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一,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虚假宣传的行政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行为的行政责任。对违法的有奖销售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通谋投标行为的行政责任。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抗拒检查的行政责任。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政府及政府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虽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使诚实经营的企业付出大量劳动却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从根本上扭曲了企业之间应在技术、质量、服务等诚实经营基础上开展竞争的本质,使竞争机能不能正常发挥,使公平竞争机制受到破坏。同时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制造了市场的混乱,酿成腐败商风,所以既是违法的,更是不道德的,而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将最终影响每一个参与竞争者的利益。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把企业在竞争中要遵循的一系列公认的行为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企业经营管理者在了解这些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提高风险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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