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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合伙企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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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经过注册登记,登记设立合伙企业需要履行的程序主要有:
第一,全体合伙人协商,就设立企业的相关事宜进行协商,订立合伙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各合伙人在企业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合伙人实际缴付出资。在合伙企业设立时,各合伙投资人将承诺的出资实际投入企业。
第三,向工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提出设立登记申请,同时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包括合伙协议书、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和实缴出资、经营场所证明等书面文件。如果从事法律规定需审批才能经营的行业,还需提供有关的批准证书。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经过严格的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进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即为企业成立之日,从此可以对外开展生产经营业务。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利及事务管理
#谁有权处置合伙企业的财产
#如何进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包括全体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认缴的出资额,以及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新加入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也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权及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权是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问题,也是合伙企业投资人及管理者熟知的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问题。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处置权
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即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这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使用的权利。各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财产的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就对自己所投入的财产部分不再拥有所有权,除非退伙,合伙人也无权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有共同支配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事务共同行使执行的权利,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当然是共同支配。一个合伙人对财产处置的主张需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否则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承担。
举例
甲、乙、丙三人合伙设立了一家企业,从事食品的加工,其中甲与乙以现金出资,丙以其自有房屋折价出资,作为合伙企业的厂房使用。后来,丙的一位朋友丁向银行借款,请求丙为其提供担保,丙于是以其出资到合伙企业的房屋为丁作了抵押担保。丁在借款到期后未能还款,于是银行要求将丙抵押的房屋变卖后优先受偿,遭到合伙企业的拒绝,于是银行起诉至法院。
在这个案例中,主要涉及的问题即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权的问题。丙作为出资的房屋在合伙企业成立后已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丙在没有得到全体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但由于银行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合伙企业不得对抗银行的请求,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承担。
第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合伙人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利润分配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二)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特别提醒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这也是为了防止规避债务的情况。
(三)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共同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一般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但不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主要包括: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入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新吸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批准合伙人转达让合伙企业的份额及批准合伙人退伙等。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合伙人对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同时,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也称为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行使管理权的范围要明确在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中,并在企业成立时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同时反映在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执行合伙人在法律上是其他合伙人的代理人,也是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及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合伙人不得有损害合伙企业与全体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否则全体合伙人即可撤销对其的委托,由此给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害,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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