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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中国企业打官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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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维斯·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世新
关于蔡世新:
蔡世新,1983年安徽大学毕业。1986年自费赴加拿大留学,1988年获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1992年获西安大略大学法律大学士。而后取得加拿大律师执照,在多伦多海登律师行执业。配合中国加入世贸,蔡律师最近回国在北京、上海成立中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加拿大投资、贸易和发展的法律咨询业务。
蔡世新是一个有故事的律师,而且有很好的口才。他总能把一些看起来枯燥无趣的法律案例用生动有感染力的语言表述出来,而且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自90年代起,蔡世新作为商业律师,代理许多中国企业在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业务,包括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五矿、中国有色金属、首钢、太原钢铁公司、山东丝绸、福建信托、中国纺织进出口公司等,成为活跃在国际企业界的法律专家。
立足华人世界
1963年出生的蔡世新在他16岁的时候考上了安徽大学英语系。在他看来,能够学习英语对开阔他的事业很有好处。
大约在大二时,也即1980年下半年,蔡世新在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说中国宝钢跟日本谈判,在法律上吃了很大的亏,吃亏的原因,除了不懂技术,还不懂法律合同,偌大的宝钢,竟没有一个懂国际商法的。蔡世新想,“我光会英语有什么用,必须要会一种专业!”
从此,蔡世新开始选修国际法。1986年9月,他进入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国际法研究生班。
“我在多伦多大学读硕士研究生的时候,就为自己确定了‘立足华人世界’的服务目标。”蔡世新回忆说。1988年6月,蔡世新毕业,进入布莱克律师行见习。1990年9月,蔡世新二进法学院,到西安大略大学法学院读法律大学士。1992年毕业后加入麦克唐纳—海登律师行。
为中国企业打官司
1993年春天,中国Y省轮胎厂找到蔡世新,随后,蔡世新承办了米奇林轮胎案。这个案件的案情并不复杂:中国Y省轮胎厂委托中间商美籍华人蓝先生到加拿大米奇林公司购买生产子午线轮胎的二手设备。这是美国米奇林公司在加拿大的一个分厂,不久前刚关闭,正准备把设备处理掉。但是,要想买到这套二手货,还得通过一个加拿大中间商赖瑞·赖诺米。因为他已经抢先一步跟米奇林公司签了个独家买断合同,设备只能由他处理。这样,就出现了两个中间商。
“按照合同,购买设备的款项是从中国打到美国,再从美国打到加拿大。也就是说,这些钱要先经蓝先生的手,才能到赖诺米那里。赖诺米总是怀疑蓝先生拿了中方很多钱,不愿把钱给他,他呢,就不愿把货拿出来。这样,货就装不了箱,运不到中国。”
米奇林的案子从1993年到1995年,做了三年。“我后来申请了‘强制令’,才使这套设备装成200个集装箱顺利运到中国Y省。国内的配套设备是五亿人民币,贷款两亿人民币,加起来是七亿人民币。如果设备不及时运到,或是中间没有律师把关,被赖诺米偷梁换柱少给一些东西,后果不堪设想。”蔡世新至今仍然感到后怕。
为中国企业打官司,维护走向国际化的中国企业权益,成为蔡世新职业生涯里的一个鲜明特色。
蚂蚁斗大象
也是1993年春天,正当蔡世新着手米奇林案时,中国辽宁民营企业家唐先生兴冲冲地以40万美元,购买了美国福特公司转让的“野马”商标。由于唐先生在国内工作很忙,就全权委托在洛杉矶的朋友华侨李先生在美国办理购买商标事宜。李先生在洛杉矶有个沃泰克公司。他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福特公司法律部商标处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然后,李先生就购置厂房和设备,很快就生产出了第一批样品。没想到,当他拿着样品到美国各家百货商店和服装批发商那里去推销,美国一家很大的服装制造商———海格公司就给他发去了警告信,正式警告他们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带有野马牌商标的任何产品,否则,将采取法律行动!
原来,福特公司野马牌商标的注册期限是到1985年,此后没再注册。美国商标法规定,商标要连续注册,超过法律保护期,自动失效。谁抢先注册,这个商标就是谁的。野马牌商标在福特公司中断注册失效后,被海格公司注册了,因此这个商标就是海格公司的了。但福特公司说,这个商标不可能属于别人,这件事由他们去与海格公司交涉。然而,到了1994年,仍然没有结果。唐先生去不了美国,只能委托李先生在美国找律师,结果没有一家律师愿意接这个案子。很多美国律师一听说要与福特公司打官司,都表示无能为力:福特公司太大了,你一个小公司,根本不可能打赢。
然而,初生牛犊不怕虎的蔡世新在接到到加拿大考察的唐先生请求后,决定接受代理这个商标纠纷案。
这是一场“蚂蚁斗大象”的官司。蔡世新是加拿大律师,不能在美国以律师的身份出庭,主要是负责此案的宏观指导和帮助美国律师起草法律文件。在北美,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般都是“先礼后兵”:先打电话,或是写信,把有关情况通报对方,根据对方的态度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蔡世新给福特公司打电话。福特公司商标处的一个人在电话中说:我们正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保证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蔡世新也不等他们所谓的“调查”结果,接着又给福特公司写了一封信。他把合同中的有关“担保”的条款列出来了,然后指出:海格公司说你们的商标是过期的,人家有美国商标局的原始注册文件。在法律上你们已经不是野马牌商标在服装领域的所有者了。你们把一个过期的、已经不属于你们的商标卖给了我的中国客户。我希望你们能认识到自己的失误,马上退还我客户购买野马牌商标的四十万美金,加上利息。
此信发出之后,又耐心等待了一个多月,福特公司仍然没有反馈消息。
“福特的策略就是要把你拖死,没理也要搅三分。他知道你是小型私人企业,你肯定抗不过他。但是你也不要太气馁,你的案子肯定赢,百分之百赢。”蔡世新对唐先生自信地说。
“我们双方较量了两年。到1997年初,双方律师和法院约定,在1997年3月间正式开庭。就在这时,福特公司突然请求庭外调解,大象要向蚂蚁投降了!最后,我们签订了一个和解协议。协议签订后,福特公司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将200万美元打进唐先生的账号。这样,唐先生获得了对方退还的40万美元和赔偿的160万美元。”
福特一役,使海登律师行的同事们对蔡世新不得不刮目相看。当时他只有34岁,虽然年轻,却很有魄力,敢于和福特这样的大公司叫板,并且在不算太长的时间内胜利“拿下”,令大家深感意外。律师行老板海登用十分赞赏的口吻对他说:“凯文,你们中国人的坚韧不拔精神,在你和你的当事人身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大概就连福特公司也没想到,这个华人律师和他的当事人这么能干。一个在中国,一个在加拿大,居然在美国把官司打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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