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12期

姐姐资金被弟弟取走,为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

作者:丁素珍 董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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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时对客户或者客户委托代理人的相关手续进行必要的审查核实。本案中,案外人俞承先后从俞卫的账户上取款13.7万元,在多次取款的过程中,俞承既没有在取款凭证上填写俞卫的身份证号码,也没有出示俞卫的委托手续,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未依交易规则行事,在没有核对身份证和委托手续的情况下,违规办理取款手续,致使俞卫账户上的资金被他人取走,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抗辩:俞卫与俞承系姐弟关系,俞承为俞卫进行股票交易,且俞卫的资金密码系其本人告知俞承,因此俞承的取款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本院认为委托从事股票交易并不等同于委托取款,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没有证据证明俞承在取款时持有俞卫的身份证,也没有证据证明俞承是受俞卫委托取款,不能仅凭俞承知道资金取款密码就判定其与俞卫之间存在委托取款的代理关系,因此对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提出的此项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在俞卫、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托管关系中,俞卫已设立了资金密码,那么俞卫理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俞卫虽未委托俞承取款,但是将资金密码告知了俞承,使资金账户上的资金存在安全隐患,且俞卫对资金账户的资金长期疏于监管,导致俞承利用密码取走其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对此,俞卫本人也有一定过错。另外,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在俞卫核对账户发现资金被俞承取走后,立即对俞承本人的资金账户采取了措施,不让俞承取款,并及时告知俞卫,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向俞卫发出告知函时,俞承的账户上尚有195385.9元,足以弥补俞卫的损失,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的这一行为应视为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行为,虽然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对俞卫资金账户上的存款被人冒领存在过错,但事后也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而俞卫对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采取的措施没有任何答复,属于对自己权利或者事务的疏怠,其结果不可完全归责于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
  综上所述,淮安市清浦区法院认定,俞卫在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账户上的资金存款被他人冒领,俞卫、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双方均有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法院综合评价各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大小后,对俞卫要求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赔偿的13.7万元资金中的7.81万元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及5000元利息则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淮安市清浦区法院于2008年4月7日判决海通证券淮安营业部偿付俞卫人民币7.81万元。
  俞卫不服一审判决,于2008年5月6日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淮安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责编: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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