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第四年立法彰显以人为本

作者:赤 天

字体: 【




  2007年是落实国家五年立法规划的第四年,也是实现这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标的关键之年。回眸2007,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保障、私有财产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更多的新法呱呱着地和已有法律法规得到完善,这一切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十四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到《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再到死刑复核权上收等司法改革举措的出台,中国这上年的法治集中体现出民生特点,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可称得上是硕果累累。
  
  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我花费70万元刚购置的住房满70年后怎么办?”这是家居江苏连云港的市民周某一直存有的疑问。事实上,住宅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如何处理。这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长期以来,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让人感到迷惘。不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了却了人们这块心病。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回答了广大产权所有者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这无疑从根本上解除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物权法》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有:不动产登记、采光、车位、物业、拆迁补偿等等。如《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对于私人物权的保护和对于国家、集体物权的保护放在了并列的位置上,《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一体、平等保护。这些规定表明物权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任何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集体,富人还是穷人,《物权法》对于他们拥有的合法财产都将给予平等保护。
  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加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就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贯彻实施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其意义十分重大。
  物权法第一次集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确立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个人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和自由的基础,物权法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物权法强调财产权的普遍性,高度重视对普通民众包括弱势群体财产的保护。财产权只有被普遍享有才是人权。惠及民生是物权法的一大特点。针对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该法对拆迁、安置以及补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立法上解决了与公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再次,进一步完善征收征用制度。比如确立了征收的三个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合法的程序和必须依法作出补偿。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物权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挺起腰杆
  
  为了在与原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而闹纠纷已有一年的上海市民刘瑞,在获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高的代价时,长长舒了一口气:在一家影楼打工的小周因为处于试用期内,每月只能领取老板发给的300元钱的生活费,而这还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当他听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说法时,心里不由得感到一丝欣慰。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用人单位侵权顽症。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两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除了上述条款,劳动合同法还首次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未付或少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赔偿金金额提高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放在了第一条。
  相比原有的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如劳动合同法中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台同的法律责任等。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说“不”
  
  就业是民生之本。目前,中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8月30日,和劳动合同法一样被称为民生之法的就业促进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就业促进法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科学发展思路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那就是,GDP已经不是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只能是一个中间目标,只有实现和促进了就业增加的GDP增长。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增长。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明确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的职责必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