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2008年第2期

2007年下半年查处贪官备览

作者:肖 舟

字体: 【




  1、陈同海
  
  最高职务: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
  问题:严重违纪
  现状:“双规”
  2007年10月15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确认,已经辞职的原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经理、中国石化董事长陈同海。处于被“双规”调查的阶段。
  6月22日夜间,中石化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长陈同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和董事职务:国务院国资委网站也发布了消息。
  陈同海,1948年9月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1976年毕业于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为高级经济师。1991年7月至1994年1月期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1994年1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1998年4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2月起兼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3年4月起,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段义和
  
  最高职务: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罪名:爆炸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现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7年9月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死刑。
  段义和。1946年1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齐河人,大学学历。1970年8月参加工作,197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12月——2001年2月任济南市委副书记:2001年2月——2007年7月任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
  经查明,他自2000年以来与柳海平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为了摆脱柳海平,段义和与陈志等人制造了济南“7·9”爆炸案,将柳海平当场炸死,并致伤两名行人。
  2007年8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犯故意杀人罪、段义和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并于8月9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段义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孙瑜
  
  最高职务: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
  问题:涉嫌受贿和生活作风问题
  现状:“双规”
  孙瑜,汉族,1957年4月生,广西区邕宁人,1998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副主席、党组成员。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七届候补委员、第八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九、十届人大代表。
  孙瑜也是珠江防洪总指挥部副总指挥。他被“双规”。据称和桂林漓江防洪及补水枢纽工程项目密切相关。据知情人士透露,孙瑜涉嫌在该工程和相关配套项目中受贿不下4000万元。孙瑜案发的另一个诱园是生活作风问题。据了解,和他长期保持密切关系的女性不下4人,均为有夫之妇,其中一人的丈夫向有关部门举报,孙由此被调查。
  
  4、何闽旭
  
  最高职务:安徽省副省长
  罪名:受贿罪
  现状:一审被判死缓
  2007年12月27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中共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中共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27人和有关单位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被审查期间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本人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待罪行,为司法机关侦破有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5、李宝金
  
  最高职务: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罪名: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现状: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7年12月19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李宝金受贿案进行宣判,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两罪并罚,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6年间,李宝金在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期间,收受贿赂折合562万余元。其中,李宝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渤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共计317万余元;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天津荣程联合钢铁有限公司等3家单位和海润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刘某共计229万余元、1万8000美元、1万港元。
  法院还查明,2003年3月至2004年11月,李宝金为谋取个人利益,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决定,先后8次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的公款共计人民币1400万元,挪给天津市德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该款案发前已归还。
  
  6、王武龙
  
  最高职务: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问题:涉嫌受贿
  现状:审理中
  2007年12月中旬,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武龙受贿一案在台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其索取、收受贿赂683万余元。
  检察机关指控,1995年初至2002年4月,王武龙利用职务便利,为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黄埔项目土地出让手续、减免土地出让金及会见外商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此,王武龙先后9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朱某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237万余元。
  1997年初至2006年6月,王武龙利用职务便利,为力联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宁高一级公路K7标段工程、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汉桥景观照明工程、收购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总公司、追要欠款及缓交土地出让金等事宜提供帮助。为此,王武龙先后8次索取、收受该公司负责人翟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45万余元。
  王武龙现年65岁,先后担任南京市市长、市委书记、江苏省省委常委、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去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终止了王武龙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此后,王武龙被开除党籍、公职。

[2] [3] [4] [5] [6] [7]